無需登錄網頁管理界面,直接用手機就能實現微信公衆号的内容管理,還能随時随地查看回複粉絲消息,同粉絲實現互動……這些看起來比較實用的功能,可以通過第三方管理軟件得以輕松實現。正因如此,此類軟件受到了很多微信公衆号運營者的追捧。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這類軟件卻暗藏多種法律風險。
不久前,廣州知識産權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因此類軟件引發的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在該案中,法院不僅認定了被訴軟件“公衆号助手”使用與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公司)所享有的“微信公衆号”等多件注冊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圖案及文字标識的行為,構成商标侵權,還認定其在宣傳及經營過程中使用“公衆号”“微信公衆平台”等名稱及文字标識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
更為重要的是,在該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被訴軟件通過技術手段将超過2000萬的微信公衆号用戶賬号、密碼信息上傳至自己的服務器,此舉不僅嚴重危及用戶的數據安全,更極易使微信公衆号平台賬号管理和正常運營秩序受到沖擊。因此,該軟件應受到反不正當競争法的規制。
熱門軟件被判侵權
微信公衆号對于大多數網絡用戶來說并不陌生,其由騰訊公司于2012年推出。經過多年的運營,其已成為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内容分發平台。為了滿足内容創作者的多元需求,騰訊公司于2018年5月發布“訂閱号助手”軟件,方便用戶通過手機端對微信公衆号進行管理。
在對微信公衆号運營的過程中,上述案件中的被訴軟件引起了騰訊公司的注意。該軟件不僅功能同“訂閱号助手”頗為近似,其在登錄界面等位置使用的“微信公衆号助手”标識,與騰訊公司多個注冊商标相似度較高,且其對外宣傳時多次使用“官方微信”等詞語。
對此,騰訊公司認為該軟件容易導緻用戶混淆和誤認,相關行為不僅涉嫌構成商标侵權,還涉嫌構成不正當競争。此外,該軟件私自收集微信公衆号用戶賬号、密碼等行為,不僅将用戶信息置于不确定的風險環境當中,還損害了騰訊公司的正常運營秩序和數據安全。
基于此,騰訊公司于2020年将被訴軟件開發商廣州市珍分奪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珍分奪秒公司)起訴至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下稱天河法院),并索賠514.2萬餘元。
對于此次訴訟,珍分奪秒公司并不承認侵權,其辯稱,首先,被訴侵權标識與騰訊公司注冊商标的組成元素、組合方式、配色、設計存在差異,兩者的功能、用途完全不同,相關公衆以一般注意力,能清楚區分兩者區别,因此,并不構成商标侵權。其次,微信公衆号用戶與珍分奪秒公司簽訂的《用戶協議》和《隐私政策》合法有效,用戶同意被訴軟件收集用戶數據,珍分奪秒公司已對用戶數據庫加密保護,未損害用戶數據安全。珍分奪秒公司已通過“微信公衆平台—第三方平台”的開發者資質認證,取得了平台獲取用戶基本信息接口,未損害微信公衆号平台運營秩序,雙方也不存在競争關系,因此,不構成不正當競争。
天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珍分奪秒公司構成商标侵權并同時構成不正當競争,支持了騰訊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珍分奪秒公司停止相關被訴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珍分奪秒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知識産權法院提起上訴。不過,其上訴請求并未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
數據安全至關重要
值得關注的是,該案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明确指出,微信公衆号用戶的賬号和密碼是騰訊公司重要的用戶數據信息,珍分奪秒公司通過被訴軟件獲取微信公衆号用戶的賬号、密碼并提交至其服務器,在此過程中一旦出現信息洩露,微信公衆号用戶所運營的賬号及内容将被置于極大的風險中,極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損害微信公衆号的正常運營秩序及安全,擾亂公平競争秩序。因此,該行為應當受到我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的規制。
事實上,在日常生活中,類似被訴軟件的第三方管理軟件還有很多,有的還出現過用戶數據信息洩露事件。為了保護數據安全,我國于2021年6月通過了數據安全法。然而,對于涉數據安全類不正當競争行為的規制,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規定。該案終審判決為即發式互聯網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件的處理、涉數據類不正當競争行為的規制以及反不正當競争法中“互聯網專條”的兜底條款适用标準的探索等,提供了思考樣本。
該案二審主審法官黃彩麗在接受中國知識産權報記者采訪時分析,該案的審理有三點意義值得關注:首先,該案厘清了反不正當競争法的第十二條兜底條款的适用要件。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二條規定被業界稱為“互聯網專條”,用于規制經營者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該規定的前三款涉及插入鍊接、強制進行目标跳轉等問題,但均未涉及數據類互聯網不正當競争行為。公證材料顯示,被訴軟件曾被用戶下載超過2623萬次,騰訊公司逾2000萬微信公衆号用戶的賬号、密碼等信息被上傳至珍分奪秒公司的服務器。判定該行為是否屬于“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的基礎,在于“互聯網專條”兜底條款的适用。該問題的最終判決認定,對于“互聯網專條”兜底條款的适用有着樣本式意義。其次,對互聯網經營者的即發式數據安全類互聯網不正當競争行為的規制有一定的示範意義。雖現有證據未能證實珍分奪秒公司已實際利用其所收集的海量用戶信息,但用戶數據安全缺乏保障是實際存在的。案件的處理有效防止了平台運營用戶數據安全的即發式風險,避免了數據安全風險對交互平台正常運營秩序的沖擊。再次,結合反不正當競争法和數據安全立法精神,兼顧互聯網不正當競争糾紛中的公共利益、數據安全、用戶權益和規範競争等因素,案件最終認定300萬元的賠償數額,當事人在宣判後表示主動履行判決,案件的處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及示範性意義。(姜旭 徐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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