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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庭的發展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0-06 03:36:03

古代兩河地區的土地占有情況在各個時期有所不同,但基本上可分為王室土地、神廟土地、私人土地3種形式。國家需要收入來維持王室活動和管理,所以王室土地常常被授予政府官員或者職業軍人,他們也可以再将這些土地出租出去以獲利。職業軍人都是集體共同擁有這種由王室授予的土地,這樣總有一部分人可以脫産去服兵役。

古代家庭的發展(兩河地區的社會生活)1

土地納稅者的納稅方式

所有這些持有王室土地的人都要繳納賦稅,有的是以服役的方式,有的是交租金或土地收成的一部分,根據使用土地的不同情況,如個人耕種還是出租等,國家課以不同名目的稅。此外,還有大批王室土地交給依附民耕種。

在美索不達米亞曆史上的各個時期,多數美索不達米亞人,不管是否城市居民,都是自由民,他們要向家庭、村社和國家盡義務。自由民又分為貴族和依附民兩種。在漢谟拉比時代貴族階層的人叫作"阿維魯",可譯為"男人,公民,或貴族",他們都在王室或地方政府中任職,有的是世襲的,有的是國王任命的新貴。

這些人都擁有房屋、地産、牲畜,較富有的還有奴隸。但是"阿維魯"這個詞的含義後來發生了變化,它的使用範圍越來越廣,在新巴比倫王國時期,它有時甚至用來指奴隸,為了區别,這時就用一個新的術語"瑪巴尼"來指稱自由公民階層。

古代家庭的發展(兩河地區的社會生活)2

也有很多自由民沒有自己的财産和生産工具,可稱作依附民,他們做工匠、雇工,或在富人的土地上做牧人或佃農。

以奴隸勞動為主的農業和畜牧業

兩河地區的農業和畜牧業并非是以奴隸勞動為主,在各個曆史時期都更需要自由民身份的勞動者,他們更值得依賴,勞動效率更高,而且最終算起來也比使用沒有勞動熱情、消極怠工的奴隸勞動更便宜合算。

那些依附王室土地生存、将勞動産品的一部分交給王室的依附民叫作"穆什根努"。他們也要服役,有時還要緊急召集他們補充正規的戰鬥軍,這時他們被稱作"非正規者"。這些人可能深受欺壓,文獻中有關于他們叛亂的記載,但是曆代國王也很注意保護這些人的利益。

《漢谟拉比法典》第16條規定:"如果一男子在家裡窩藏王室或穆什根努的逃亡的奴隸,不把他們帶到地方官員那裡去聲明,那麼該房屋的主人将被處死。"《埃什努那法典》第50條規定:"如果一個王室官員,一個運河專員,或者任何官員,抓住一個屬于王室或穆什根努的逃亡的男奴、女奴、牛,或驢,沒有将他們帶到埃什努那,而是他藏在自己的家裡,超過了一個月,那麼王室将認為他犯有盜竊罪。"

古代家庭的發展(兩河地區的社會生活)3

穆什根努的社會地位比貴族階層低下。在《漢谟拉比法典》關于人身傷害罪的規定中,傷害穆什根努的罪比傷害阿維魯的要輕;在關于就醫費用的規定中,也是阿維魯最高,穆什根努次之,而奴隸最低。在後來的幾個世紀中,穆什根努一直是作為"富人"或"重要人物"的反義詞來使用,其他的閃米特語吸收這個詞來表示"窮的""地位低的",現代法語中表示窮困、地位低下的詞"mesquin"就是由此而來。

公元前2千紀和前1千紀的文獻記載了另一種社會地位低下的人,叫作"戶普蘇",這些人似乎是被釋放的奴隸,身份是自由的,但社會地位非常低下。

在新巴比倫王國和古波斯時期,依附于神廟或王室土地的依附民被稱作"農民",他們在監督下集體編隊勞作,繳納年租,但不必服軍役。而承擔軍事運輸工作的依附民叫"蘇薩努",他們也依賴王室土地生活,如果逃走要被強制遣回和受到管制。

兩河地區的奴隸

兩河地區社會中有奴隸存在,但比起希臘羅馬社會來,他們的數量和他們在經濟上的重要性都有限。從用以描繪奴隸的楔形文字符号看,他們最初是外邦人,很可能是戰争中的俘虜。奴隸的标志是剃光頭發或者文身和被打上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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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通常是在貴族家裡勞動。那些有技藝的可以為主人做工匠或被租出去掙錢。桀骜不馴的奴隸可能被戴上腳鐐,但也有很多家奴得到主人的信任去管理作坊、錢莊,甚至經商,主人授權他們去借貸和投資,有些奴隸在這個過程中積累起自己的财富。

奴隸也經常被釋放,與主人感情好的還可能被收養而成為主人家的家庭成員。女奴可以為自由人或奴隸生育子女,這些子女也是奴隸,但他們有可能獲釋或為主人收養,沒有子女的奴隸主經常會收養奴隸。 有些奴隸被主人捐贈給神廟,奴隸要在捐贈人活着的時候服侍他們,捐贈人死後該奴隸就要完全聽從神廟的指使。

這種捐贈的動機是出于宗教情感,捐贈是神廟的一項收入,但主要還是靠神廟土地維持其運轉,多數情況下神廟雇傭自由民耕種土地。 有相當數量的奴隸由因破産而無法償還欠債、被迫淪為債務奴隸的自由民轉來,先是欠債者的奴隸和家人去抵債,最後則是欠債者本人。各個王朝的統治者都以不同的方式來幫助這些不幸的人,比如可以采取用法律規定利率的方式進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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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巴比倫時期,貸出銀"公正的"利率是20%,糧食和其他易腐爛的日用品是33.3%,然而,即使這樣的利率有時也是難以承受的。

在《漢谟拉比法典》中對債務奴隸做了限制,第117條規定:"如果一個男人因為自己沒有能力去償還自己的債務的時候,不得不向别人出賣自己的妻子孩子去做奴隸幫他償還債務的時候,他的妻子和孩子應該在他們的雇主家幹滿三年的活,直到第四年才應該釋放他們。"

此外,王室經常頒布所謂的"公平法令",宣布廢除所有私人的、有利息的債務。 在兩河地區的社會中,男子對妻子、兒女有絕對的權威。而且沒有關于成年年齡的規定。在債務方面,父親無力償還債務時,不僅可以将自己的奴隸,也可以将自己的家庭成員送給債主抵債,父親有權力但沒有義務去贖回這些家人。在蘇美爾時期,長子繼承所有家産,但他有責任撫養所有的兄弟姐妹。

在此後的曆史時期,則是兄弟平分家産,而長子得兩份。多數地區女子沒有繼承權,除非家裡沒有兒子。

一夫一妻制兩河地區多數婚姻是一夫一妻制,在沒有兒子的情況下,丈夫有權力娶第二個妻子,但是他所娶的第一任妻子的地位永遠是最高的。所有的女子中如果自己不能生育,或者是自己沒有兒子的話,就可以為自己的丈夫挑選一個女仆或者是與自己相好的姐妹一起共侍一夫,這種做法在當時的兩河地區最為常見的就是被女祭司們所采用的。

古代家庭的發展(兩河地區的社會生活)6

因為這些女祭司雖然可以和普通人一樣結婚生子,但是她們并不被允許誕下孩兒,所以就會采取這種措施來為自己的丈夫繁衍後代。

另外就是一個家庭中,如果妻子生病之後不能履行她自己的婚姻的職責時,他的丈夫就可以娶第二個妻子,但是在這之後,他的丈夫依然是有着贍養生病的第一任妻子的責任的,而且如果她願意的話,也是可以離開她丈夫的家去自立門戶的。

結語

早在很久之前,兩河流域的人們就創造這樣發達的社會,這種初具規模的社會生活,也是給後世留下了深遠的影響。那個時候古代的文明裡最為知名的是希臘文化。但是在古希臘人還沒有開化啟智走入文明世界的時候,兩河流域的文明就已經延續了很長的時間。後來希臘的很多的社會管理都是在兩河流域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參考文獻:

《美索不達米亞考古》

《與聖經相關的古代近東銘文》

《古代近東圖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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