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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私底下轉60萬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4 21:01:04

轉賣自己的微信賬号合法嗎?

江蘇高院公布的一起關于買賣微信賬号的案例判決引發廣泛關注。

2019年初,經營醫療美容店的趙某認識了從事醫美顧問職業多年的程某,趙某了解到程某是擁有衆多粉絲的圈内小網紅,于是想通過購買程某微信号内的客戶資源來開拓市場。

趙某出資購買程某擁有的衆多粉絲好友的微信号用來商業運作。

兩人于當年9月22日簽訂《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趙某以50萬元的價格購買程某的9個微信号(每個微信号均有二至三千好友),當天付款30萬元,并需要在2020年3月22日、9月22日分别付款10萬元。

簽完協議後,趙某爽快地支付給程某30萬元,程某也把自己的9個微信号交給了趙某,更換了綁定信息、密碼等内容。

但令程某意想不到的是,趙某卻遲遲未支付協議中約好的20萬元餘款。多次催要後,程某将趙某告上法庭,訴請趙某支付餘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江陰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二人之間的《轉讓協議》自始無效,判決駁回原告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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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微信賬号竟然不合法?

這樣的判決結果令人難以置信,畢竟在日常生活中,收購qq号、微信号等社交賬号的現象十分普遍。

不過也應該注意到,微信賬号需要實名認證、綁定手機号等信息,而買賣微信号不僅有可能給騙子“幫了忙”,還有可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微信的《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中明确提到,微信帳号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注冊手續後,僅獲得微信帳号的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

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帳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微信帳号。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通過受贈、繼承、承租、受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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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全省審判業務專家陸曉燕,案件承辦人江陰法院周莊法庭庭長陳教智認為,趙某、程某二人轉讓的不僅僅是微信号,更是微信号裡具有衆多個人信息的客戶資源,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針對此案,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楊轲峰律師向“法度law”表示:

微信賬号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個人信息”,亦屬于《刑法》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公民個人信息”。

微信号是實名認證的,一般綁定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号、手機号、銀行卡号等信息,還通過微信頭像、朋友圈、微信運動等形式,記載個人特征、社會關系、行蹤規律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自然人。

因此,微信賬号不同于一般物質财産,民法與刑法均将其視為不可轉讓的特殊财産。

程某長期從事醫美行業,在其個人微信相關記錄中涉及大量的粉絲、客戶等的大量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證号碼、出生日期、聯系電話、住址、醫療記錄等等。這些身份信息均屬受法律嚴格保護的個人信息。

程某與趙某雙方簽訂《買賣協議》交易程某個人微信賬号的行為,侵犯了程某微信列表好友的知情權和同意權,違反了《民法典》的上述法律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

程某向趙某出售了個人微信賬号9個,每個微信賬号均有二至三千的微信好友。

程、趙二人涉嫌非法買賣的公民個人信息至少有18000條,在信息均真實有效的情況下,無論案涉的公民個人信息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至少能夠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因此,程某、趙某二人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由于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無效,程某應當返還已經收取的30萬元,如果存在過錯,過錯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六款常用的社交平台APP均對用戶轉讓個人賬戶的行為以《協議》形式進行了約定,因此,用戶私自轉讓個人賬戶的行為可能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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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官、京衡律師事務所上海所王媛媛律師告訴“法度law”:

《微信個人賬号使用規範》包括以下内容:用戶不得惡意注冊使用微信賬号,如頻繁注冊、批量注冊微信賬号、濫用多個微信賬号、買賣微信賬号及相關功能的行為......

從民事法律關系上分析,買賣微信賬号,買受人将在不明示該賬号微信好友的情況下,以之前賬号主體的身份,利用之前賬号主體以個人信賴為基礎積累起來的社會關系進行營銷或類似活動,顯然有違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

此類行為不僅會引發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危機,而且嚴重破壞了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我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因此,雙方簽訂的買賣微信号的《轉讓協議》自始無效。

況且,在本案中,微信賬号的買賣更涉及微信記錄中承載的出賣人大量客戶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号碼、出生日期、住址、醫療記錄等。

如果該等信息的買賣,情節嚴重,則可能觸犯了刑法,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該罪的客觀行為,系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将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為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綜上,買賣微信賬号不僅違反了民法典,而且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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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窦龍斌律師向“法度law”表示:

江蘇省高院素以審判工作前沿性著稱業内,公布的這起典型案例亦讓人有耳目一新之感。法院主要考慮到該案所涉微信賬号中存在大量諸如身份證号碼、住址、醫療記錄等客戶信息,因此從個人信息保護角度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認定微信賬号買賣協議無效。

除此之外,微信賬号交易還可引申出其他交易合法性問題:

由于每一個微信賬号注冊時對應綁定自然人電話、身份、銀行卡等信息,而該案中一部分賬号系出賣人的親友借名持有,若受讓方在未來交易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例如欺詐、偷漏稅、反洗錢等等,将給借名持有方帶來巨大法律風險。

另外,根據微信平台與用戶訂立的《軟件許可與服務協議》,從契約精神的角度,違反約定的轉讓行為也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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