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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我國民法的集大成者。民法典反映市民社會中的各類型法律關系,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市民社會的基本法,以民為本,回應社會現實。今天給大家帶來一個關于“飼養動物緻害責任的一般規定”的案例,一起來學習吧~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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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動物緻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緻害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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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顧某途經李某家門口時被李家的狗咬傷,在醫院處理傷口并注射疫苗花費醫藥費共計800元,顧某要求李某賠償醫藥費,但李某認為自己并無過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顧某為此報警。調解時,顧某認為,狗雖被拴着,但因鐵鍊較長使其活動範圍較大才導緻自己被咬傷,李某應承擔全部責任。而李某認為,自己拴狗已履行了對狗的看管義務,顧某受傷系其缺乏基本的注意義務所緻。
民警認為,李某不認錯的原因主要是缺乏法律知識,便向其普及了民法的相關規定。結論是,李某應承擔全部責任。在民警的勸說下,李某終于認識到了自己的過錯,答應賠償顧某800元的醫藥費,并向顧某道歉。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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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侵權責任法》第78條對于飼養動物的損害責任規定了免責事由,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民法典》将這一規定完全吸收後,在第1246條對于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增加了“被侵權人故意”的免責事由,但僅是“可以減輕責任”,以應對實踐中惡意挑釁動物引發的侵權問題。
來源:人民警察網
編輯:王珏
審核:王強
監制:張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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