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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為買學區房與妻子假離婚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7-24 00:18:40

男子為買學區房與妻子假離婚(為買學區房假離婚)1

一對夫妻,為買學區房辦了“假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約定了财産分割等條款。沒想到買好房後,妻子卻不肯複婚了。

丈夫一紙訴狀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認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約定無效,而妻子堅稱《離婚協議》是雙方協商一緻的結果,應當履行。

那麼,離婚是否為雙方本意?《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約定還有效嗎?

近日,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二審判決駁回妻子上訴,維持原判,即《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約定無效。

男子為買學區房與妻子假離婚(為買學區房假離婚)2

為買學區房 恩愛夫妻“假離婚”

2013年1月

小剛(化名)和小敏(化名)自由戀愛後登記結婚,婚後小敏住進了小剛名下的房子裡。兩年多後,他們感情的結晶——女兒出生了。随着女兒漸漸長大,為了讓女兒受到更好的教育,他們動起了再買套學區房的心思。

2019年

小剛和小敏看上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區的學區房,但因二人已經有房,再行購房不符合首房首貸的優惠政策條件。于是,二人便商量着辦理“假離婚”。

因為小敏名下無房,在離婚之後,就以小敏的名義購買學區房,小剛将房屋的首付款以離婚補償款的形式轉給小敏。

同年7月,小剛和小敏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署《離婚協議》。協議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約定:

01

關于撫養權:女兒歸小剛撫養,小敏每月支付三千元撫養費至女兒年滿18周歲。

02

關于婚後共同财産:雙方現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銀行賬戶存款,歸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寶馬轎車一部歸女方所有,車貸由女方承擔;女方店鋪及相關設施均歸女方所有。雙方無其他夫妻共同财産。

03

關于離婚補償款總額及款項支付:男方支付女方補償款300萬元整。

離婚後,小剛将自己和母親共有的一套房子變賣,并陸續給小敏轉款共計294萬餘元。小敏用這筆錢付了學區房的首付,期間兩人還在一起居住和生活。

妻子忽變卦 丈夫蒙在鼓裡人财兩空

房子買好後,小剛催促小敏去複婚,但小敏卻告訴小剛,他們已經離婚了。驚詫不已的小剛接受不了這個事實,與小敏發生了激烈的争吵。小敏說什麼也不肯複婚,并堅持說兩人已經沒有了感情,離婚是雙方自願的。

說好的“假離婚”買學區房,沒想到妻子忽然變了卦。小剛試圖努力挽救婚姻,但小敏就是不松口,還從家裡搬了出去。見複婚無望,小剛雖後悔當初“假離婚”的決定,卻也隻能接受現實。

但想到《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約定,以及轉給小敏買房的294萬餘元,小剛還是氣憤不已。他向小敏提出,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産,并歸還購房款。

小敏卻說,二人是協商過購買學區房,但與離婚無關。她和小剛因為經常争吵、感情不合而最終離婚,并且她也沒有承諾過要和小剛複婚。《離婚協議》是雙方協商一緻簽訂的,合法有效。294萬餘元是離婚補償款,不是購房款,不需要歸還。

為買學區房鬧得人财兩空的小剛,一氣之下将小敏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或認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約定無效,小敏歸還小剛個人财産294萬餘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法院:離婚已成事實

但财産分割的約定無效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小剛又撤回了要求小敏返還錢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訴請,表示《離婚協議》撤銷或無效的後果另行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小剛提供的雙方微信聊天記錄、錄音等證據顯示,小敏在離婚前多次與小剛讨論購房政策、貸款優惠條件以及房屋置換方案,并在辦理離婚登記的前一日,還催促小剛辦理離婚,表示“怕政策有問題,而且離婚時間越長貸款越好辦”,在離婚之後,小敏與小剛以及小剛母親的對話中,又屢次提到“沒有想過要真離婚”“因為要買房子,必須要離婚”等,并認可曾說過“房本下來一年複婚”。

以上說辭均體現出小敏非真實的離婚意願,并且其也未能對這些說辭做出合理解釋,所以法院對小剛主張的事實予以采信,認定雙方為規避限購和貸款政策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一審判決支持小剛的訴請,《離婚協議》中财産分割的約定無效。同時,小剛表示撤回要求小敏返還錢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訴請,《離婚協議》無效的後果另行處理,是小剛對自身訴訟權利的處分,小敏對此亦無異議,法院予以準許。

一審判決後,小敏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小敏稱,離婚補償款是小剛為了拿到女兒撫養權才給她的,并不是給她買房的,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小剛的原審訴請。

上海一中院

經審理後認為

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離婚協議》是否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判斷協議是否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需要從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協議前後所進行的相關行為予以認定。

綜觀雙方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前後所進行的多次對話、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認識到雙方辦理離婚是為了購買房屋,二人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是為了達到上述購房之目的而達成的虛假意思表示。雖然協議中約定了小剛需要補償小敏300萬元,在協議簽訂後,小剛也向小敏進行了轉款,但該款項實為購房所需。

在審理中,雙方當事人也确認了雙方婚後并無如此大額的财産,小剛向小敏所轉之款項也是出售了其與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後所得款項,若如小敏所述小剛是為了得到女兒撫養權而向其支付補償款,那麼該補償款也應在其可控、可承受範圍之内,現在的款項完全不在小剛可承受範圍之内,與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小敏所述的該點意見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實際情況。

上海一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中國普法、上海一中法院、廣州普法、廣西普法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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