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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年底獎金個稅計算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8 04:15:41

員工年底獎金個稅計算?年終獎的發放實際上是一種投資,這種投資不僅是對員工價值的認可,同時也能進一步增強公司的凝聚力但是由于每個人衡量自己的标準是不一樣的,大多數人會覺得自己做得不錯,願意将年終獎的多少與領導對自己的評價和自己在領導心目中的地位聯系起來,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員工年底獎金個稅計算?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員工年底獎金個稅計算(企業如何合理避稅)1

員工年底獎金個稅計算

年終獎的發放實際上是一種投資,這種投資不僅是對員工價值的認可,同時也能進一步增強公司的凝聚力。但是由于每個人衡量自己的标準是不一樣的,大多數人會覺得自己做得不錯,願意将年終獎的多少與領導對自己的評價和自己在領導心目中的地位聯系起來。

你了解你的年終獎嗎?下面小編帶你初步了解什麼是年終獎。

年終獎究竟該怎樣發

在大多數公司裡,年終獎和工資一樣被要求嚴格保密。這是因為年終獎涉及的獎勵額度比較大,授獎面寬,又處在新舊年度交替的時間接口,對職工的心理影響較大,因此往往采取“模糊發放”方式,不公開金額。然而,這種做法似乎每每收到反效果:對其他員工所得多少的猜測,對年終獎發放公平與否的懷疑以及不滿、埋怨等情緒往往彌漫在企業中。

如何發放年終獎才能體現公平公正,才能讓員工滿意?專家提出,一個公司的年終獎發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水平的高低,尤其是企業中是否存在科學的、完善的工作績效評價制度。在人力資源管理系統較為健全、管理比較規範的大企業中,一般都公開年終獎的計算以及發放方案。而規模小的企業,一般以紅包的形式發放,暗中分發,單個鼓勵。

年終獎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它足以影響員工第二年的工作積極性。管理成熟的企業,年終考核的目的絕不限于發放年終獎,而在于對員工進行全面評價、指導員工培訓、工作安排以及績效改善,年終獎并非代表員工成績的全部。無論是采用“紅包制”,還是公開制,要想提高員工滿意度,加強管理、完善績效考評才是必由之路。要重視日常管理,不要将問題積壓在年底,避免将年終考核及年終獎發放變成一場運動;要強化績效考評,淡化年終獎功能及發放形式。

年終獎相關法律問題

一年辛勤工作之後,“年終獎”成了勞動者最期待的大禮。那麼,你拿到了屬于自己的“年終獎”嗎?你知道和年終獎相關的法律問題嗎?今天,讓我們一同來關注一下。

年終獎的計算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并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

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确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

當然,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也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産假等均屬于法定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的規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

提前離職該拿年終獎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确定的年終獎數額,那麼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争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持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未滿一年也有年終獎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隻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确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年終獎不能拖欠

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因為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七條也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一)生産獎;(二)節約獎;(三)勞動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幹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則進一步指出:“關于獎金的範圍……(一)生産(業務)獎包括超産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标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故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于欠薪。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已明确規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年終獎不得以實物折抵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币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币支付。”正因為年終獎屬于工資,決定了用人單位隻能以人民币的形式發放。

辛苦了一年,終于盼來了年終獎。不過,白領蘇雪卻對記者抱怨,“每年發雙薪時都感覺被稅務局扒了一層皮。”外企銷售老劉則更加郁悶,他所在的公司把工資連同上季度業務提成、年終獎放在同一個月發放,稅單上的數字讓他欲哭無淚。記者調查發現,不少員工對年終獎的概念和個稅計算存在誤區,相當一部分企業不會替員工考慮年終獎合理避稅的問題。

年終獎該如何合理避稅?

财稅專家馬靖昊表示,年底雙薪和年終獎不是同一個概念,兩者的計稅方法也不同。年底雙薪實質是工資,應交個稅額=(工資 雙薪-免征額)×稅率。但年終獎是獎金,計算應納個稅時應先除以12個月,再按其商數确定适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年終獎計稅分兩種情況:如果月薪金高于(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交個稅額=年終獎×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而當月薪金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時,應交個稅額=(年終獎-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由于從2011年9月1日起實行七級累進稅率,若集中在一個月發放工資和各種獎金,會導緻當月應交納稅額的提高。

在大多數人眼中,年終獎發得越多越好,可事實卻并非如此。當處于稅率臨界點時,會出現多發1元年終獎,少收入幾千甚至幾萬的情況。馬靖昊用一個例子來舉例說明。甲年終獎是54000元,除以12個月為4500元,按适用稅率10%和速算扣除數105計算,應納稅額為:54000×10%-105=5295元。乙年終獎是54001元,除以12個月約為4500.08元,由于4500元是臨界點,超過4500元至9000元按适用稅率20%和速算扣除數555計算,應納稅額為:54001×20%-555=10245.2元。乙比甲的年終獎多拿1元,但收入反而少49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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