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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非法采礦罪的辯護案例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5 07:57:48

關于非法采礦罪的辯護案例?嶽陽廣電全媒體8月30日訊(記者/李璐 羅先宇)進入今天的“檢察官以案釋法”專欄礦産資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一種重要物質基礎,也是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亂采濫挖,能有效防止礦産資源的損失、浪費或破壞那麼,什麼是非法采礦罪,我們來聽檢察官普法劃重點,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關于非法采礦罪的辯護案例?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關于非法采礦罪的辯護案例(檢察官以案釋法)1

關于非法采礦罪的辯護案例

嶽陽廣電全媒體8月30日訊(記者/李璐 羅先宇)進入今天的“檢察官以案釋法”專欄。礦産資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一種重要物質基礎,也是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亂采濫挖,能有效防止礦産資源的損失、浪費或破壞。那麼,什麼是非法采礦罪,我們來聽檢察官普法劃重點。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趙某等29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長江湖南臨湘至湖北洪湖水域非法開采江砂225萬多噸,銷售金額近4000萬元。今年4月,檢察機關以趙某等29人涉嫌非法采礦罪向法院提起公訴,7月,臨湘市法院開庭審理,趙某等29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六萬元至三百萬元不等。

臨湘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胡超接受采訪時說:“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産資源法,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國家保護性的礦産,開采價值達到5至10萬元,就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将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該案中,陳某玉等27名被告人為了返程時不跑空船,在明知被告人趙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仍利用自己的運輸船将非法開采的江砂運到上海、江蘇等地銷售,從中賺取差價,其行為同樣涉嫌非法采礦罪。因數額巨大,被認定為情形特别嚴重。

臨湘市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助理張炎告訴記者:“當非法采礦的金額達50萬至150萬元,或者是在禁采區開采的金額達到25萬至50萬元,就屬于刑罰規定的情形特别嚴重的情節,将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已取得采礦許可證的主體,也必須在指定區域合法采礦。如越界采礦作業,同樣涉嫌非法采礦犯罪。近三年來,全市檢察機關共受理非法采礦案件112件340人,其中起訴66件230人,人民法院判決45件119人,有效打擊并震懾了非法采礦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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