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車主雷先生因為經常把車停在路邊一處非停車區域,一個月内被罰了16次,總共被記48分,罰款3200元。既然是确實違章停車,那這個處罰看起來好像也沒什麼毛病。然而,雷先生卻把西安市和經開區兩級交警部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這16次處罰。而法院近日判決雷先生勝訴。
既然你停的地方确實不許停車,為什麼雷先生還對違停罰單不服?關鍵是,法院為什麼最終支持了雷先生的訴求呢?
不知道路禁停 一個月内違停16次卻沒有任何通知
記者近日電話聯系上了雷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張女士。她說,雷先生去年8月經常将車停在西安市開元路路旁,起初他并不知道此路禁停,而9月初他發現,其車輛在一個月内的違停記錄達16次,扣48分,罰款3200元。可讓雷先生奇怪的是,他并未接到任何形式的交通違法通知。
雷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張女士:“這麼多違章,我妹夫(雷先生)剛到那兒賣菜。一個月的利潤咋能拿3000多塊錢,沒有任何通知,所以我給你說很生氣,沒有要有通知,我們早知道就不停了。”
去年10月,雷先生向西安公安交警支隊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經開大隊的行政行為。西安公安交警支隊認為經開大隊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決定維持該行政行為。
法院判決車主勝訴 撤銷16次處罰決定
随後,雷先生将西安市和經開區交警告上了法庭。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應當在機動車側門玻璃上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固定相關證據。本案中,被告交警部門未按照規定在該機動車側門玻璃上粘貼違停告知單,故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處罰程序違法。法院判決,撤銷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經開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以及撤銷被告西安市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得知判決後,雷先生表示,以後一定将車停在正規的停車位内,避免再發生類似情況。
雷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張女士:“就覺得奔波了一年了,終于有個說法了,承認他們錯了,我們也能正正當當去審車去了。”
法院力挺程序正義,促使權力運行更加制度化、規範化
首先我們要明确一點,就是法院并沒有否認雷先生違章停車的事實,法院認定的是:在現場執法過程中,交警部門沒有按規定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所以交警屬于“處罰決定程序違法”。法院力挺的當然不是違章停車的行為,而是程序正義。
有人認為,“隻要結果正義,程序是否正義不重要”。他違停了,就應該罰;至于有沒有人在16次處罰當中的任何一次告訴他這個地方不能停車,這不重要。何況,程序正義未必能保證結果正義。但我們說: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法院力挺程序正義,不是為了限制交警查處交通違章,更不是鼓勵交通違法,而是促使權力運行更加制度化、規範化,讓執法廉潔透明,讓被罰者心悅誠服,同時更保障了執法對象的合法權益。
此外,我們還注意到這個案件中的一個細節。雷先生指出,他停車的路邊确實劃有代表禁止停車“黃道沿”,這也是交警部門處罰他的依據。但同時,這個地方也劃有停車位。也就是說,許停車和不許停車的标線同時存在,這确實讓群衆一頭霧水:到底許不許停車?既然兩種标線同時存在,憑什麼因為有黃道沿而罰我,卻不因為有停車位而不罰我?這個細節,也折射出有關部門在城市管理上的不細緻,甚至引發群衆對交警部門“誘導違法、謀取罰款”的懷疑。
總之,法院撤銷罰單事小,對程序正義的重視事大。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就如同正義的天平的兩個托盤,任何一個都不容偏廢。當這個理念在大到重大刑事案件、小到一張違停罰單中都能體現之日,也是法律和正義得以最大化、最有力地保障最多人合法權益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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