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治理三年行動計劃?南方财經全媒體 記者吳立洋 實習生張玲 北京報道,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數據治理三年行動計劃?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南方财經全媒體 記者吳立洋 實習生張玲 北京報道
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已然成為新時期激活數字經濟發展的核心命題,但在實踐中,如何将數據作為一種法律權利和制度規範予以确認?如何準确評估數據的價值,利用好數據資源促進經濟發展?如何應對數據安全所帶來的一系列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産權侵犯、國家安全的風險?
9月6日下午,中國互聯網法治大會數據與算法安全論壇召開,本次論壇由中國互聯網協會主辦,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實驗室、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合辦,政、法、學、研等領域的機構代表和專家學者彙聚一堂,圍繞數據基礎制度建構中的數據安全、數據要素市場化、數據産權制度等熱點議題深入探讨。
本次論壇邀請了多位法學、經濟學等學術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具備一線實踐經驗的執法司法人員,共同探讨數據與算法治理中亟待解決的前沿問題。
中國互聯網協會副理事長兼副秘書長裴玮在緻辭中表示,随着數字經濟的發展,對數據要素的認識經曆了一個螺旋式上升的過程,在新時代推進我國數據法治,不僅需要培育數據要素市場,還需要完善數據基礎制度體系,探索數據産權和數據交易制度,移除“數據參與全要素生産”障礙,進一步築牢“數字與算法安全”的法治底線。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院長時建中表示,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實驗室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先進實驗手段,搭建創新型學科交叉平台,促進法學研究與數字中國法治實踐的良性互動。
主旨演講環節,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博士生導師、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實驗室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實驗室專家咨詢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原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張穹發表了題為“數據安全前沿的基礎理論問題”的演講。他指出,數字法治一方面要建立市場化的賦權、确權以及數據流轉機制;另一方面要建立數字服務、數字市場、數字公平、數字安全等領域的對應機制和特殊治理機制,以保障數據的可靠性、豐富性和發展性,解決大數據交易所或交易中心面臨的實際問題。
當前,數據、算法等新型生産要素和工具的廣泛運用,給市場競争引入了了新的變量,如何處理與數據相關的市場壟斷、不正當競争,成為數據市場健康發展亟待解決的問題。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張文魁表示,在數據和算法驅動下,創叠式行業紛紛湧現,壟斷和不正當競争逐漸走向系統化、精準化、隐秘化、智能化,傳統的市場份額和市場結構已不足以評估數字經濟時代的典型企業行為,對于大數據殺熟、自我優待、拒絕交易、歧視性定價等策略性行為,應當從數據和算法入手,不僅僅針對市場份額和企業規模進行規制。
數據利用和開發離不開數據規範、合理、有序的流通,數據流通既包括國内流通,也包括跨國境的流動。數據的跨境流動對于現行數據開發而言既是促進數字經濟的重要動力,也是事關國家信息主權安全的重要事宜。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對世界各國在數據跨境中的主權競争策略進行了分析,他指出,中國正在嘗試的數據主權競争策略是一種合作型策略,一方面要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同時也能有序有效地促進數據的跨境聯動。
“我們仍然堅守屬地管轄這種以領土作為主要的管轄原則,同時要避免進入到完全防禦型或者閉關型的數據競争策略。要在合作理念之下,将獨立互惠的合作當作數據主權競争的重要方向,以合作的主權觀為基礎,發展與壯大中國的數據自由流動區。”王錫鋅表示。
數據基礎制度何以構建?“數據确權”是回答這一問題無法繞開的議題。
清華大學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長申衛星指出,數據确權的難點在于數據與信息的分離,他提出了“數據的兩分離與三階段”概念,即數據和信息的分離,數據的研發者和處理者的權利分離,“三階段”分别為數據資源階段、數據元件階段和數據産品階段。
“數據和信息的關系就像橘皮與橘肉,有區别但是不能割裂,我們在對于橘皮的數據進行利用的時候,就要考慮數據中有沒有像個人信息這樣的橘肉。”申衛星如此形容“兩分離”的意義。
對于“三階段”的劃分,其進一步指出,劃分不同階段的目的在于确定數據持有權、加工使用權和經營權在各階段的歸屬問題。
在确定何為數據以後,數據在法律上的權利定性也是一道難題,數據産權是當前學界熱議的關鍵問題。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科學院大學二級教授馬一德指出,當前著作權法和商業秘密保護對于“數據”這一特殊形态産物的法律保護存在局限性,完善數據知識産權保護制度需要把握三個基本原則:一是要守好國家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安全的底線和紅線;二是要充分把握數據的特有屬性和産權制度發展規律;三是要平衡好數據來源者、數據權利人和數據使用者的利益。
北京互聯網法院院長張雯則分享了司法部門在數據基礎制度體系構建中的實踐經驗。她提出,互聯網法官應該具備整體的大數據觀,為數據要素市場化的發展預留一定空間,同時要做到數據合規、數據安全、數據流通的三位一體,創新數字時代的司法供給,實現從一對一的特案特辦的模式向一對衆的一類案件有效處理模式的轉變。
論壇上,多位專家學者指出,在數據資源開發應用實踐中,由于其具有非競争性特征,對數據多次、重複地再利用可以有效發揮數據價值,而這一切的前提是數據協作。
然而在協作中,數據的個人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之間存在偏差,觸發數據安全風險問題,需要有對應的法律機制加以解決。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焦海濤表示,“數據信托”是解決這數據協作的協調問題的可行思路,讓信托機構作為第三方,可以綜合考慮到數據主體的利益,同時避免數據平台直接合作引發的壟斷問題。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現實層面中,數據信托的制度設計如何展開、哪些數據可以信托等問題依然有待進一步明确。焦海濤認為,首先要确立哪些數據能夠被确認為信托标的的财産權;其次需要規範受托方和信托人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對信托公司本身的資質進行核查;最後,成為第三方的信托公司是否有可能成為新的數據壟斷中心,如何規定和承擔反壟斷合規義務等也需要在制度設計中加以考量。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陶鈞則分析了我國數字經濟背景下的個人信息保護本土化特色。他指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基本理念是“個人隐私保護優先,同時兼顧行業發展和經濟内生動力的正常運行。”
陶鈞認為,個人信息保護的價值基準是“底線思維、包容審慎”。具體而言,是認識到數字經濟對于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性,不要主動設置上限,給足發展空間。與此同時,堅持底線思維及包容審慎的态度,遵循“人格至上”的有限原則、“類别分級”的差别原則、“場景劃分”的兼顧原則、“推動産業”的比例原則、“秩序文明”的整體原則,逐漸完善個人信息的司法保護。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淩則以《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中“斷直連”的方式為例,闡釋了如何實現效率與信息安全之間平衡。
他表示,“斷直連”明确了征信業務的邊界,有益于阻絕金融機構輕易獲取個人信息,提供了具體的個人信息保護場景,展示出利益相關方的立場,從而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作為第五大生産要素,數據資源的使用對長期經濟增長意味着什麼?如何明确數據産權制度,進一步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圍繞這一問題,多位參與本次論壇的專家學者分享了自己的觀點。
清華大學社科學院經濟所博士生導師謝丹夏認為,數據創造價值的機制來自于數據具有的非競争性特征、數據的隐私特征和安全特性。
“數據在創新過程中變成了知識,從而在保證隐私、安全的基礎上,反複利用,反複創造,提升其使用效率。”謝丹夏表示,在個人或家庭産生數據後,可以通過數據中介的形式将其提供到創新型和生産型企業中,生産社會财富從而促進市場經濟。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教授李愛君則從“數據産權”的結構分析了其在法律上的權屬問題。
李愛君認為,數據包括載體層和内容層,前者是0、1這樣的技術符号,後者就是它所記錄的信息。數據客體所具備的載體、内容雙層結構,決定了數據财産權的雙層結構。其所涉及主體利益也是雙重的,一個是載體層的處理主體,一個是内容涉及到的主體。
她認為,數據财産權可分為自益權和他益權,前者包括實現數據使用、交換、收益的權利,例如數據控制權、數據處理權、數據處分權、數據收益權;後者包括法律規定的、由數據内容決定的權利,例如知識産權、人格權等權利。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主任許可則梳理了當下對于“數據産權”不同理解路徑。他指出,經濟學意義上的數據産權不同于法律上的數據财産權,其包括了通過契約安排和行業慣例界定的行為自由。
許可進一步強調,數據财産權并不等于數據所有權,在确認權利主體時應考慮公地悲劇和反公地悲劇,賦權數據生産者,同時使用合同規則保護其他參與者。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則認為,數據最重要的價值核心在于效率,當下數據治理的目的就是正确引導效率。具體而言,一方面應當堅持在發展中規範;另一方面應當堅持在規範中發展,除了處理好法與法的銜接問題外,還應當從數據基礎設施、數據市場、數據資源管理與分配體制機制上發力,促進數據價值的釋放。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席志國對本單元進行了評議。他認為,經濟學的方法研究數據産權能夠為法學研究提供基礎和新的視角,同時也希望法學界能夠就數據産權的現存争議早日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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