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禁捕令實施以來,仍有不少法律意識淡薄、抱有僥幸心理的市民冒險前往長江水域捕魚。9月23日,無錫江陰法院巡回宣判庭依法對一起11人非法捕撈案件進行了宣判。
被告人朱某等11人于今年4月至6月長江禁漁期内,在長江江陰市水域,使用刀魚網、三指網、四指網等工具捕魚。非法捕撈長江漁獲物131公斤。
後經江蘇省内陸水域漁具鑒定中心專家組鑒定,本案現場查獲的7條漁具均為“定置三層刺網”,其中有3條漁具屬于禁用漁具。
無錫江陰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一法庭法官李柯說:“各被告人行為已經構成了非法捕撈水産品罪系共同犯罪。此外被告人朱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行為構成了危險駕駛罪,應該數罪并罰。”
最終,江陰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千元。其餘8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至一個月不等,另2名被告犯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分别判處罰金5000元和2000元。
(吳潮洲 顧瑩 田遠 江陰台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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