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在路上
應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保持安全車速
切勿超速行駛
畢竟有時腳不自覺
慢慢……慢慢……慢慢
就踩下去了
與此同時,車速迅速提高
然後你就
超
速
了
下面,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發生在轄區的一起因超速行駛造成的亡人交通事故
事故簡要
2021年6月7日09時27分許,當事人韓某亮持“C1D”型駕駛證駕駛甘FP1**6号“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國道215線由南向北行駛至588KM 150M處時,與由北向東左轉彎行駛的當事人劉某棟持“B2”型駕駛證駕駛的甘F1G**6号“捷途”牌小型普通客車(車内乘坐當事人張某玲、白某萍)發生碰撞,造成當事人劉某棟死亡,當事人韓某亮、張某玲、白某萍受傷,雙方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責任
韓某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 文明駕駛。”、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劉某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号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張某玲、白某萍無責任。
後經調查鑒定,事故發生時,當事人韓某亮駕駛的甘FP1**6号“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速度介于124.2km/h-127.8km/h,超過該路段規定時速的50%不足70%。當事人韓某亮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超速行駛且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當事人劉某棟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轉彎時讓行不夠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切勿超速行駛
觸目驚心的動圖!記住這個順口溜:十次事故九次快,開車不是拉力賽!十次事故九次搶,超車不能拿大獎!
欲速則不達
多少血淚的教訓
告訴我們
超速搶來的不是時間
而是事故
超速行駛
遇到突發情況時
駕駛員和車輛的反應速度都大打折扣
危險一觸即發
各位駕駛員朋友
不管何時駕車上路
都請做到
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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