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觀兩則新聞。
電影《失孤》原型一家人團聚。1997年9月21日,山東聊城,郭剛堂2歲的兒子郭新振被人拐走。自此24年間,郭剛堂獨自一人騎摩托車跑遍了全國各地。今年6月,通過最新技術手段,山東、河南公安機關終于找到被拐賣24年的兒子。
郭新振說,“養父母年紀比較大了,對我有養育之恩,也需要人照顧。”他的工作在河南,因此,他還是選擇留在那邊,假期時常回山東看看。郭剛堂夫婦表示尊重兒子意願。
1987年4月,出生于廣西梧州的阮小妹(化名)被家人送養,幾經轉手下落不明。今年6月,居住在珠海高新區的林詩敏(化名)被警方确定為阮春強失散多年的女兒。林詩敏得知自己當初因重男輕女被送養,而養父母對她很好,一開始拒絕相認,經過開導才解開心結,父女相認。
如果要評選中國老百姓最為痛恨的犯罪,想必拐賣婦女、兒童罪當屬第一。在人販子眼中,被拐對象不再是一個“人”,隻是可以倒賣發财的活商品。一次拐賣,意味着一個人的人生被錯亂改寫,兩個家庭一失一得,一悲一喜。當年被拐賣的孩子已經長大成人,作為旁觀者,我們不知道郭新振兩歲的幼時記憶是否變得模糊,也無法對其處境感同身受,重逢回歸亦或留下來,都是人生劇變。
問題1:郭新振必須與原生家庭相認嗎?他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有何變化?
血肉至親不容改變,無論認與不認,郭剛堂都是郭新振的父親,郭新振有義務贍養親生父母,雙方互為對方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拐賣所産生的撫養監護空缺不能成為郭新振逃避養老責任的理由,這一點于情于法都是一緻的。
問題2:郭新振是否應該回報“養父母”的養育之恩?
建立于拐賣之上的養育之恩使事情變得複雜詭谲,聯想到這份後天的養恩建立在傷害親生父母基礎上,外人更難以理解郭新振以德報怨的做法。
客觀審視,“養父母”另一個身份即拐賣生意中的買家,即便他們對郭新振視若己出,寵愛有加,也不能否認昔日的罪過,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因而,郭新振至少在法律層面沒有義務去贍養“養父母”。郭新振從來都不是“養父母”的法定繼承人,若仍然為其養老,可以“外人”身份适當分得遺産,或通過遺贈、遺贈撫養協議獲得遺産。
問題3:“養父母”将面臨什麼法律責任?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正是買家需求促成了拐賣黑色産業鍊。買家夥同人販子造成骨肉分離、家庭破裂,其罪當罰。《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養父母”會被判刑嗎?我想很難。
一方面,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法定最高刑為3年,追訴時效最長5年,收買行為已過追訴時效。另一方面,依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可以不追究“養父母”刑事責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買家對被拐賣兒童婦女如果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在此之後,《刑法》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改為“可以從輕處罰”。司法實踐中,2015年前也很少有對不阻礙解救的買家判處實刑的。
生父母有權向“養父母”提出民事侵權賠償,不過據新聞報道,老郭一家選擇了原諒。“就當是一門親戚去走動,就兩個字:真誠。”郭剛堂說,“如果孩子願意孝順養父母,郭家會坦誠接受,發自肺腑地尊重孩子的決定。”
《失孤》終于迎來結局,戲外的兩家人有了新的生活。許多人追劇總執着于完美的happy end,渴望看到所有買家都受到清算,急于除惡務盡,實現天下無拐,然而現實世界難得十全十美。老郭找到了小郭,或許不能團聚常伴,但知道兒子還活着且過得不錯,于己已是幸福。讓主角自主定義并選擇幸福,你我不宜過多指責議論,是時候将目光聚焦更多失孤的家庭,就像那束照亮郭剛堂尋親路的遠光,為愛接力,永不熄滅。
來源: 黃河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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