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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先生與父母在農村生活,在結婚後與父母分戶,并且與妻子搬出去在本村獨自居住,而錢先生的哥哥結婚後仍然與父母共同生活,也沒有進行分戶。
今年年初,錢先生的父親因病去世,母親和兄嫂一起生活。
錢先生認為,即使已經分戶,自己仍然是父親的繼承人,對家裡的土地有繼承權,而哥哥獨占了家裡的土地很不公平,而哥哥認為自己和父母在同一戶口上所以理所當然,兄弟之間進而引發了糾紛。
一般來講,農村集體土地中與家庭個人相關的土地分為承包經營的土地和宅基地兩種,因為兩種土地的性質不同,處置方式也不相同。
首先,對于承包經營的土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内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也就是說,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的,同一家庭戶口内有成員死亡,進行承包的家庭仍然存在,承包并未終止,其他成員可以在承包期内繼續經營,不涉及的繼承問題。
在家庭承包中唯一的例外是林地承包,隻有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繼續承包,而林地以外的土地比如耕地、草地等,都是不能繼承的。
如果死亡的成員有親屬在戶口之外,比如子女結婚後分戶,已經擁有獨立的家庭戶口,那麼作為承包家庭之外的人,是不能對該家庭承包的土地主張權利的。
這個時候繼承人可以主張的是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這不是指土地的經營權,而是承包人在死亡之前通過經營土地獲得的收益。
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通過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這種情況下承包方一般是自然人,而不是以家庭為單位。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人如果死亡,其繼承人是可以在承包期内繼續承包的。
因為錢先生父母承包的土地是以家庭承包的形式進行的,除非承包的是林地,否則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
因為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農戶内的母親和兄嫂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可以繼續經營土地,而錢先生自己已經分戶獨立,不再屬于同一戶口下的家庭成員,所以對土地沒有任何權利。錢先生可以主張的繼承權的,隻有父親應得的承包收益。
其次,對于宅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宅基地也是以家庭為單位,一戶一處,但是宅基地使用權一般登記在戶主名下,家庭其他成員的死亡不會影響宅基地使用權,隻有戶主死亡時才會造成宅基地使用權的變動。
如果戶主死亡時,繼承人是本村戶口,并且滿足一戶一宅的原則,那麼就可以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過戶登記。
不滿足上述任何一個條件,宅基地都無法過戶,繼承人隻能繼承宅地上的房屋,但是不能翻修,房屋一旦倒塌,宅基地就會被村集體收回,重新分配。
錢先生的父親作為戶主死亡後,同一農戶内一起居住的母親和哥哥可以申請過戶,而錢先生雖然是本村戶口,但是他已經有了自己的宅基地,所以不能違背一戶一宅的原則。
不過,對于宅基地上的房屋,錢先生和母親、哥哥一樣是有權繼承的,在析産之前形成錢先生和母親、哥哥對房屋形成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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