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原創權和注冊商标有什麼區别?申請注冊的商标,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别,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商标原創權和注冊商标有什麼區别?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申請注冊的商标,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别,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标注冊人有權标明“注冊商标”或者注冊标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九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标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的規定。
立法背景
1982年商标法規定,商标應當有顯著特征,并标明注冊标記。2001年修改商标法時,增加了“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的規定。此次未作修改。
條文解讀
一、申請注冊的商标應當有顯著特征
商标是用于識别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标志,應當具備幫助消費者将其所代表的生産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同其他生産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分開來的能力,這就是商标的顯著特征,或者稱為商标的顯著性、區别性。商标的顯著特征有強弱之分,與構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衆的認知習慣、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都有關系。不具有顯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為商标申請注冊。
二、申請注冊的商标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作為商标申請注冊的标志,可能同時存在其他合法權利,如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為防止不同權利之間的沖突,避免在商标注冊中産生侵權行為,商标法專門作出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标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如商号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相沖突。
三、商标注冊人有權标明注冊标記
對已經注冊的商标,商标注冊人可以在該商标上标明注冊标記,以标示該商标為注冊商标。注冊标記可以是“注冊商标”字樣,也可以是“注○”或者“®”。這項标明注冊标記的權利屬于商标注冊人,其他人無權使用這種注冊标記,更不允許使用這種方式冒充注冊商标,從事假冒商标的違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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