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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保價後損壞賠給誰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3-04 18:05:01

快遞保價後損壞賠給誰?據媒體報道,消費者李女士聲稱,在選用順豐快遞托寄一個價值30000港元的包時,保價5000元并提供了價值說明,最後由于順豐認為己方無責任,僅對她賠償50元,李女士當然大為不滿,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快遞保價後損壞賠給誰?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快遞保價後損壞賠給誰(保價快遞物品的實際損失)1

快遞保價後損壞賠給誰

據媒體報道,消費者李女士聲稱,在選用順豐快遞托寄一個價值30000港元的包時,保價5000元并提供了價值說明,最後由于順豐認為己方無責任,僅對她賠償50元,李女士當然大為不滿。

順豐一向被認為是我國服務水平最高、費用也最貴的快遞公司,而對保價的争議也頗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值得在此分析。

首先是當托寄物品遺失毀損時,快遞公司應當對托寄人承擔多大的責任。盡管發生物品的遺失毀損時,常常會令寄收雙方深為困擾、深感痛心,在涉及高度個人化的特殊物品時,還會造成精神損害,但一個理性的社會利益最大化的規則不應該要求快遞公司按照一般的侵權或違約責任來如數賠償。

這是因為:快遞物流業屬于一種方便生産生活的風險行業。我們支付不高的價格,就能讓一個物品在一日内輾轉千裡。然而,這種多環節的運作很容易發生意外。倘若一律要求快遞公司對物品的遺失毀損承擔責任、要他們“加倍小心”,必然導緻快遞費用上漲、快遞速度變緩、快遞包裝更加過度。對社會整體效益是不利的。

而在這種“廉價快遞有風險”的均衡模式下,對托寄物品的安全性格外重視的用戶會有兩個選擇,一是尋找價格更高、服務更好的快遞公司,二是為物品支付額外的價格,即保價費。

保價費是在快遞費以外支付的額外費用。顯然,不支付保價費,不意味着物品安全性就沒有保障了。所以,保價費的作用可以說是為了讓快遞公司事前更“上心”。這類似于在郵局寄挂号信的話,郵局會在途中逐站登記該信件的收發,更慢但更安全。但若快遞公司沒有為保價的快遞物品提供專門服務的話,保價費的作用就主要體現在事後的賠償上,類似于保險的作用。保價約定固定價值,則是為了降低雙方确定物品真實價值的成本。

誠然,這種“保價保險”的範圍也有限制。一是消費者在主張賠償時,應當以托寄物品的保價價值為準,而不是原始價值或真實價值。即便托寄物品是剛從商店購得,并有發票為憑,發生遺失損毀時,也應以保價價值為準。這是由于“權利義務應當平衡”,消費者隻向快遞公司按5000元支付了保費,那在物品遺失毀損時,也就隻能以此為限要求對方承擔責任。

二是保價價值應該對應的是托寄物品遺失或完全毀損、價值全部消滅時的狀态,如果隻是部分遺失或損壞,自然也不應按照全部保價價值來賠償消費者,否則,後者還會“倒賺”,并不公平。

但在此基礎上,快遞公司應當本着誠信原則,對消費者的損失按物品的實際毀損比例,按保價價值予以賠償,而不是以自己過錯高低為辯解。即便實際上是由于第三方的行為導緻物品遺失毀損,快遞公司也應該在對消費者予以賠償後,向第三方依法展開追償。畢竟,個人消費者難以知悉物流過程中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更難以展開維權。快遞公司則處于信息占有更為全面、談判交涉優勢更為明顯的狀态,易于實現事前事後的風險防範和責任配置。這是最符合效率與公平原則的整體性安排。

特别是順豐作為快遞頭部企業,暫時沒有可比的競争者,就更應該對此做出更為主動積極的姿态。多數願意支付保價費的人不會在意保價費這一“小錢”的多少,而是珍視托寄物品的安全性。而快遞物品免于毀損滅失的難度也沒有那麼大,這是一個相當優質的市場空間。我們也期待其他快遞公司通過更為合理的保價費率和保價責任承擔,來開拓這一高層次市場空間的競争。

缪因知(法律學者)

編輯 汪世軍 陳詩怡 校對 李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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