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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遷期間可以享受公房安置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9 01:43:34

一般來說,因為私房動遷一般沒有福利性質,所以私房動遷後原則上還可以享受第二次公房動遷待遇,但在私房動遷中享受過福利性政策的除外。什麼是私房動遷的福利性政策?這個問題很關鍵,它決定你是否能二次享受公房動遷待遇。

動遷期間可以享受公房安置嗎(私房動遷後一定還能享受公房動遷待遇嗎)1

根據上海高院2020年4号文的規定,公房同住人在他處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則上不屬于“他處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過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這一規定的意思是,私房動遷時如果享受過托底保障或者其他福利性政策,就可能被認定為他處有房,從而排除同住人資格。

那究竟什麼是福利性政策?怎麼判斷我享受的私房動遷待遇是不是福利性政策呢?針對這個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尚沒有統一的标準,不同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考慮的因素也都不完全一緻。大緻來說,福利性政策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享受過私房動遷安置,分到了安置房的;另一種則是私房動遷中涉及到人口因素,或者說按數人頭的方式分到過動遷利益的。我們通過下面這兩個案例來看看具體是怎麼回事。

動遷期間可以享受公房安置嗎(私房動遷後一定還能享受公房動遷待遇嗎)2

首先,是劉大姐家的案例。劉大姐母親名下有一套普陀區的公房,公房是在1971年的時候單位調配的。當時的受配人有劉大姐的爺爺、劉大姐的父母以及劉大姐和她的哥哥5個人。

後來,劉大姐母親去世後,公房的承租人就變更成了劉大姐的哥哥。但是不幸的是,劉大姐的哥哥不久之後也去世了。後來,哥哥的妻子也就是劉大嫂,把公房承租人變更成了自己,一直居住在公房裡。到了1984年的時候,劉大姐因為要結婚,就從公房裡搬出去了。後來,劉大姐公公名下有一套46.5㎡的私房動遷,當時共安置了兩套房,一套33.8㎡,另一套19㎡。劉大姐一家三口作為被安置人員拿了這套19㎡的房子。

就這樣一直到了2019年,老公房要拆遷了。這個時候,除了劉大姐外,其他的4個原始受配人都已經去世。因此,動遷公告發布的時候,老公房裡隻有三個人的戶口,分别是劉大姐、劉大嫂和侄兒。2019年12月,劉大嫂作為承租人和動遷組簽了動遷協議,選了貨币補償。因為公房的居住面積有22.8個平,三塊磚認定了281萬,再加上其他獎勵補貼,能拿到大概433萬的動遷款。

後來劉大姐找到劉大嫂商量動遷款分配的事情,但大嫂認為劉大姐享受過私房動遷待遇,屬于他處有房,再加上自己母子兩人也要買房重新住,400多萬看着多,在上海也就一套房的房款而已。但劉大姐認為,自己戶口在裡面這麼多年,而且在公房裡也住過幾十年,再加上自己還是原始受配人,有資格拿動遷款。至于私房動遷的問題,劉大姐說那是自己公公的私房,和自己沒有關系,不影響自己的同住人資格。公房裡共有3個戶口,大嫂家占2個,自己占1個,自己可以拿動遷款的1/3,也就是140萬左右。

後來這件事一直沒有協商一緻,雙方鬧到了法院。普陀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劉大姐有戶口,在公房裡面住過,而且劉大姐享受的是私房動遷,原則上不影響劉大姐同住人的資格,有權拿動遷款。但是考慮到劉大嫂是公房的實際居住人,所以劉大嫂應該多分一點。最後判決劉大姐拿120萬,剩下的310萬左右歸劉大嫂母子。

拿到一審判決後,劉大嫂母子不服,認為一審法院沒有考慮劉大姐私房動遷的情況。但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二審改判率是很低的,上訴一定要有針對性,做好詳細的上訴準備。首先,對于劉大姐居住的事實,我們沒有異議。因此要想推翻一審判決,主要從劉大姐享受的私房動遷入手,針對這個情況,主要有兩點特别需要注意:

一是私房動遷的時候,劉大姐他們選的是住房安置,而且當時安置的是公房,具有一定福利性質;

二是這套私房原本隻有46.5㎡,動遷後置換的兩套房加起來一共有53.9㎡,建築面積增加了7.4㎡,這增加的7.4㎡就有講究,根據拆遷政策來說,已經超出了原有安置面積,所以也是帶有一定福利性質的。按照2020年4号文,私房動遷享受過福利性政策則不再屬于同住人的規則,劉大姐不應二次享受公房的動遷待遇。

按照這個思路抓住重點提出上訴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進行了審理,認定劉大姐享受過私房動遷住房安置,具有福利性政策,排除了她的同住人資格,改判劉大姐無權享有120萬的動遷款,最後劉大姐一分錢也沒拿到。

對這個案例進行總結可以發現,一是私房動遷享受過住房安置,二是安置面積增加或分配超過一套住房安置的,很大可能屬于福利性政策,不能二次享受公房的動遷待遇。

動遷期間可以享受公房安置嗎(私房動遷後一定還能享受公房動遷待遇嗎)3

接下來我們看看第二種,也就是按照人口因素享受過私房待遇屬于福利性政策的情況。

我舉個例子,老王在1995年的時候享受過老婆的私房動遷待遇,安置了兩套國權北路的公房,按照當時的拆遷協議和拆遷政策,動遷組考慮了老王的戶口因素,在原來隻能分一套安置房的情況下,多分了一套。這種情況下,如果老王父親的公房動遷,老王即使符合同住人的基本條件,也不能享受動遷利益。

從老王這個案例裡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私房動遷的時候,非産權人享受了住房安置或者當時按照人口因素享受了動遷待遇的,也屬于享受過福利政策,不再是同住人。

綜上,在判斷享受過私房動遷,能否二次享受公房動遷待遇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以下三點:一是私房拆遷的時候拿了拆遷安置房,而且安置房的面積比原來私房的面積要大的;二是非産權人享受了私房動遷待遇的;三是按照人口因素享受了安置利益的。如果存在上述三種情況,一般來說就不能再次享受公房動遷利益了。

(注:案例僅供參考,不可類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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