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當具備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并具有5年以上化妝品生産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經驗。
鑒于目前行業内符合“具有5年以上化妝品生産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經驗”條件的質量安全負責人存在較大人才缺口,企業往往“一将難求”,為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我局于2021年12月向國家藥監局報送《關于在我市開展化妝品企業質量安全負責人從業條件過渡期試點的請示》,提出了認可具有藥品、醫療器械等生産或質量管理經驗人員可以擔任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以緩解人才短缺現實問題的建議。
2022年4月27日
國家藥監局印發
《關于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有關問題的複函》
(藥監綜妝函【2022】224号)
予以回複, 明确
在監管實踐中
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在具備
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的前提下
其所具有的藥品、醫療器械、特殊食品生産
或者質量管理經驗可以視為具有
化妝品生産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經驗
附複函全文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有關問題的複函
藥監綜妝函〔2022〕224号
吉林省、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在我省實施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制度過渡期的請示》(吉藥監文〔2022〕1号)和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在我市開展化妝品企業質量安全負責人從業條件過渡期試點的請示》(渝藥監文〔2021〕64号)收悉。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函複如下:
一、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當具備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并具有5年以上化妝品生産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經驗。考慮到當前化妝品行業發展的迫切需要,對于“化妝品生産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經驗”的認定,應當符合法規立法原意和監管實際。鑒于藥品、醫療器械、特殊食品等健康相關産品的生産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的原則與化妝品生産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的原則基本一緻,在監管實踐中,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在具備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藥品、醫療器械、特殊食品生産或者質量管理經驗可以視為具有化妝品生産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經驗。
二、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内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産企業的質量安全負責人加強監督檢查和培訓指導,考核其是否具備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和履職能力,督促其依法履行相應的産品質量安全管理和産品放行職責,保證産品質量安全。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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