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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少女把人販子賣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4 15:26:02

世界上最著名的楔形文字法典《漢谟拉比法典》中有一句話:“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我國也有一句俗語:“以彼之道還施彼身”。這兩句話都蘊含着報複之意,如果不談法治,不談社會,似乎有幾分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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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國文學家葉聖陶曾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樣“還”下去是沒有了局的。為何葉聖陶老前輩要這樣評價呢?讓我們一起看一個案例,2004年在龍山發生過這麼一件讓人啼笑皆非的拐賣案,17歲的女生劉慧遭遇了拐賣後,不僅逃脫了罪犯的魔爪,反倒把人販子轉手賣了。這起案件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的轟動,人們紛紛拍手稱快,一審法院卻反而判了劉慧三年的有期徒刑,那麼最後劉慧的結局如何呢?

事情要從2004年的那個暑假說起。劉慧高中畢業後去城裡玩,玩到下午準備坐車回家,結果一掏兜才發現錢包被小偷順走了。劉慧這下非常慌亂,立馬高聲喊道:“誰偷了我的錢包!”然而沒有人搭理她。

她喊了一會兒後,身後走來一位長相貌美、身材姣好的女性,穿衣打扮很講究。她過去詢問劉慧詳情後,說道:“正巧我跟你同一個縣城的,要不我領你回去吧,然後回頭你從家裡拿了錢補上車票錢。”

劉慧非常感動,感歎自己走運遇到了好心腸的人。兩人挽着手坐上車,在交談中,劉慧得知,這位30多歲的女人名叫劉梅,上城裡來打工,正好要回鄉。兩人一見如故,不一會兒成了感情深的忘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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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下了車,劉梅拉着她把她領到一個院子裡,讓她在這裡先休息一會兒,等下趟車來了倒車。劉梅說,這個院落是她舅舅舅媽的房子。兩人邊說着,劉慧被領進一個昏暗的房間,裡面沒有窗戶,最裡頭有一扇門,似乎通向别的房間。正在她環顧四周的時候,又進來一個邋遢男。這個邋遢男剛進門便盯着劉慧看,眼神讓劉慧很不自在。劉梅又說,這個男人就是她的舅舅。

過一會兒,邋遢男和劉梅一起走出去,劉梅順帶把門拉上了。劉慧看着這間房子,又想起邋遢男那色眯眯的目光,總覺得哪裡不對勁,她想拉開門自己走回家,然而卻傻眼了,門被從外面反鎖!

這下劉慧終于意識到,那個劉梅恐怕來者不善,自己可能是被賣了。她轉頭看到房間裡連通的門,打開後走進了一間擁擠的儲藏室,儲藏室高處有一扇窗戶。她站在闆凳上,勉強看到外面劉梅和邋遢男交談。通過窗戶縫,她隐約聽懂了兩人的談話,原來劉梅真的是個人販子,自己被她以4000元賣給了邋遢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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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呢?劉慧正想着逃脫計策,忽然聽到門口的動靜,于是趕緊跑回床上裝睡。她閉着眼睛想,既然劉梅想販賣人口賺錢,自己何不将計就計?在劉梅的催促下,她起了床,忽然詢問劉梅在城中的工作。劉梅推說是工廠裡打工,她正好順口說:“其實我有三個一起長大的閨蜜,她們畢業了要外出打工,現在工作還沒有着落。我看大姐在城裡賺得多,能不能幫忙介紹個工作?”

劉梅兩眼咕噜一轉,心裡竊喜:沒想到啊,這一次竟然還有意外收獲!她努力控制着嘴角,裝作有些發愁,說道:“可以是可以,不過我得先見了你的姐妹之後才能定奪。”兩人商量之後決定先不回家,去劉慧的同學家裡商量找工作的事情。

劉慧完全複制了之前劉梅的招數。她先把劉梅引到自家附近的一個招待所,然後以找同學的借口外出。劉梅在巨大利益的引誘下,居然沒有意識過來,直接讓劉慧離開了。其實到這裡,劉慧已經完全脫離了人販子的掌控,但是她有些不甘心,想着給劉梅點“顔色”。正巧在招待所的樓下,她看到了一個“獨眼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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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慧看着他外貌條件不怎麼樣,看上去也比較窮,估計沒老婆。在她的“推銷”下,獨眼男答應花500塊錢買下樓上的劉梅,并說道:“錢給你了,剩下的你就不用管了,我去管那個女的。”劉慧沒多想,拿着500塊錢坐車回了家。

回到家後,劉慧向父母哭訴了這一路的驚險經曆,父母感到十分擔憂,認為不應放過劉梅這樣一個壞人逍遙法外,于是帶着劉慧去派出所報警。讓劉慧父母沒想到的是,警方在查案的同時,也将劉慧扣留了,因為她将人販子反手轉賣,也涉嫌觸犯拐賣婦女。

最終,根據劉慧提供的線索,警方找到了被賣出的劉梅。事實上她也嘗盡苦果,在被劉慧賣給獨眼男後,她就遭到了獨眼男的侵犯。而且非常巧合的是,獨眼男居然也是個人販子,他又轉手把劉梅賣給一個老鄉李某那裡。劉梅被找到的時候,已經完全失去了之前做人販時的“精明”,反而慶幸自己被警方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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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特别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财産:(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劉梅在拐賣劉慧前,其實曾拐賣過5個人,而且屬于犯罪團夥中的首要分子,因此屬于加重處罰的情形,最後被判處無期徒刑;邋遢男等人也屬于劉梅犯罪團夥中的人,依照各自的犯罪情節分别判處不同的刑罰;獨眼男拐賣并侵犯了劉梅,屬于拐賣婦女的加重處罰情節,最後被判處18年。

除了這幾個人販外,那個買方李某同樣也犯了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後李某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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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曾作為受害者的劉慧,在拐賣了劉梅之後應當如何評價呢?有人認為,她也同樣觸犯拐賣婦女的罪行,有人則認為她是正當防衛。那麼我們看一下正當防衛的規定: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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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判斷劉慧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就要看她的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以及防衛措施與不法侵害發生的時間。劉慧在拐賣劉梅前,其實已經脫離了劉梅的控制,但是她為了報複劉梅,決定把劉梅賣掉,這樣的動機顯然不是防衛動機,這樣的行為也不是防衛所必須的行為。從劉慧拐賣、劉梅拐賣兩個行為發生時間來看,劉慧所采取的拐賣行為在之前那個拐賣行為結束後才發生,并不是 “正處于不法侵害階段”的時間點,因此劉慧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事後防衛,可以說她的行為是單純的報複,并不屬于防衛。

因此,在一審的時候,劉慧因拐賣婦女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後來她的律師給出了免于刑罰處罰的幾個情節,一是劉慧犯案時未滿十八周歲(非常巧合的是,劉慧在18歲生日的前一天販賣了劉梅,正好處于未成年),二是劉慧有自首、立功的情節。法院也參考了以上的理由,最終在二審時判處劉慧免于刑事處罰。

從這個案件,我們再來看葉聖陶的那句話,其中道理不言而喻。誠然,劉慧拐賣人販子的行為大快人心,但是她同樣觸犯了法律。以不法的手段捍衛自己的權利,這也是不對的。遇到違法犯罪的事情,正确的做法是立即報警,“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時代已經過去,現在是法治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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