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西高院
轉自:濟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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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光強(化名)沒有按他和通信運營商簽訂的用戶協議足額繳納話費,他的手機先是被限制呼出,後被停機。單光強認為:手機被停機後,運營商沒有提供服務卻仍收費,屬于欺詐,于是起訴索賠3000元。不久前,廣西融安縣人民法院對這起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
原由:手機欠費被停機
2019年5月11日,住在融安縣的單光強到一家通信運營商柳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柳州公司”)在鎮上開的營業廳,辦理“暢享合約計劃”融合套餐業務,套餐内容包括分期購機、寬帶及手機的使用。雙方簽訂了《用戶協議:個人合約終端直降業務購機代收款協議》、業務登記單等。
業務登記單載明:“訂購暢享合約計劃129元36%-支付寶分期餘額寶-承諾在網24個月;合約期24個月,月最低承諾消費129元,可一次性享受900元終端合約分期款優惠;合約有效期内用戶不得拆機和退訂套餐,不得銷号、換号、停機保号。如變更套餐,不能低于原檔次,且月最低承諾消費保持不變;合約期内停機,按約定的最低承諾消費值繼續收取。”
簽訂用戶協議後次月,單光強開始使用該套餐業務,直到2020年3月。同年4月,單光強的手機因欠費不能呼出,但可以接聽電話。一般情況下,欠費到一定時限後,運營商會先給用戶單停,算是一次提示、警告,但是不影響别人打進電話,不會耽誤重要事情;在此基礎上超過5天至7天後,會給用戶雙停,即呼出和呼入都被停掉,徹底停機。
2020年5月3日,單光強的手機因賬戶餘額不足被雙停。6月30日,單光強到營業廳辦理拆機手續,現場繳納費用461元。營業廳出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寫明:“電信服務費金額480元、電信服務費金額-0.1元,價稅合計479.9元;餘額沖減148.58;本次繳費461元(本期餘額預存129.68元)賬期202004、202003、202005。”
起訴:用戶狀告運營商
2020年10月13日,單光強将柳州公司訴至融安縣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柳州公司賠償電信服務費1500元、拆機銷号費1500元。
“我2020年6月30日到營業廳交4月到6月的電信服務費共350.32元。營業廳沒有這幾個月我的電信消費服務清單,實際也沒有為我提供任何服務。營業廳單方停機解除服務合同,卻仍然收費,屬于消費欺詐行為。我申請拆機銷号業務,又被強行預存129.68元話費,我為了銷号隻能被迫預存話費。營業廳在我向他們的上級打電話投訴後,願意退還多收的話費,我不同意。”單光強說。
柳州公司辯稱,單光強繳納費用是他的話費欠費,提供電子發票所證實的,是其應當繳納的欠繳話費,不存在拆機銷号費用129.68元;單光強手機在5月3日因為欠費停機,但在停機前的3月和4月,公司仍在為他提供服務,因此并不存在單光強說的公司單方解除服務合同,更不存在消費欺詐行為,請求法院駁回他的訴訟請求。
庭審後柳州公司出具補充說明,對營業廳出具的發票中收費情況進行說明:電信服務費479.9元,包括3月套餐基本費129元、來電提醒3元、光纖電視家庭娛樂服務費29元,3月合計費用161元;4月套餐基本費129元、來電提醒3元、光纖電視家庭娛樂服務費29元,4月合計費用161元;5月套餐基本費129元、光纖電視家庭娛樂服務費29元,5月合計費用158元;3月至5月累計費用480元,因用戶自行在網上繳費148.58元,系統有0.1元的贈款抵扣,因此應收總費用479.9元。餘額沖減148.58元為用戶已在網上自行繳納費用,拆機時系統顯示3月單光強還欠費12.32元,加上4月費用161元、5月費用158元,累計欠費331.32元;單光強6月30日申請拆機時,6月賬單未出賬,公司要求其預交6月最低消費金額129元。因單光強現場繳費461元,店内沒有零錢找補,因此調整6月預收費為129.68元。
判決:運營商退還多收費用
融安縣法院認為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柳州公司為單光強提供服務,單光強繳納費用,雙方按用戶協議自簽訂協議次月即2019年6月開始,履行至2020年3月,之後單光強不能按協議約定按時足額繳納電信服務費,柳州公司也沒能為單光強在拆機時提出要求查詢具體收費清單等服務方面提供方便,并多收費,雙方都存在違約。庭審中單光強表示:對協議約定的内容是清楚并簽字認可的,因此柳州公司在單光強辦理拆機手續時按協議約定收取費用,不屬于欺詐行為。單光強稱:營業廳在他向營業廳的上級投訴後,願意退還多收的話費,但他不同意。單光強沒有證據證明柳州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因此他訴請要求柳州公司賠償拆機銷号費1500元,法院不予支持。
融安縣法院指出
柳州公司收取的服務費461元中,包括3月、4月、5月、6月的費用,實際卻在4月對單光強開始單停,5月開始雙停,也說明單光強在5月3日至6月30日,并不能使用柳州公司提供的服務。雙方簽訂的業務登記單是格式合同條款,明顯有失公平,柳州公司據此收取單光強5月、6月的費用,沒有依據,應予以退還。但公司3月、4月仍為單光強提供服務,因此在此期間的費用,單光強仍應按協議約定繳納。公司多收取單光強5月服務費158元、6月服務費129.68元,合計287.68元,應退還給他。
不久前,融安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柳州公司退還單光強28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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