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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是指失業保險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内實行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制度。目前,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為直轄市和地市級。
根據失業保險規定,可以将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到戶籍所在地領取,向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失業保險金轉移領取申請,憑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失業保險金轉移單到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待參保地失業保險資金到賬後,即可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享受相關失業保險待遇。
異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
2002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和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時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或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系應随之轉遷。
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在轉出前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轉移;
在省、自治區内跨統籌地區的,是否轉移失業保險費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确定。
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轉出單位或職工應在開具證明後60日内到轉入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并自在轉出地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當月起,按轉入地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轉出前後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轉入地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并提供相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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