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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機号掃碼送紅包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6-29 13:37:25

公民個人信息作為互聯網信息落地的關鍵一環,成為犯罪分子觊觎的對象。掌握公民數據的行業内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将信息私售給從事黑産的非法公司和從業人員牟利。日前,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行業人員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開庭,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

用手機号掃碼送紅包(發手機号和信息驗證碼)1

拿客戶手機信息撈取外快

2021年7月4日,鎮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網安大隊收到線索稱,廣州公安機關打掉一個為下遊黑産犯罪提供物料供應的産業鍊團夥,轄區某通信營業廳工作人員陳某涉及該起犯罪活動。

次日,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并抓獲犯罪嫌疑人陳某。經審訊,陳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據陳某交代,2020年5、6月的時候,他加了一個叫“5G時代”的陌生男子(已另案處理)微信。該男子稱“做兼職,讓你每天都有零錢花”,并把陳某拉進一微信群。

剛入群的陳某,一開始比較謹慎,由于時不時會有人發紅包,搶到紅包後的陳某感到“餡餅”撿得太容易,就漸漸樂此不疲沉浸其中。“發手機号和信息驗證碼,可得專屬紅包”,接下來的一天,群主私發的一條信息彈了出來。陳某想都沒想就趁着為客戶辦理開卡等業務之機,将客戶手機号和接收到的驗證碼信息發送到群裡。沒想到,當天真有一筆“好處費”如約而至。“多發有驚喜”“賺夠買菜錢”……面對群主的一番“短信轟炸”,被金錢沖昏頭腦的陳某一發不可收拾,為了多撈些外快,又相繼加入多個“接碼群”。

“由于在營業廳工作,能接觸到很多辦手機業務的人,尤其是老年人,他們不懂手機操作,有的要我順帶幫他們清除手機垃圾,我就利用這個機會先把手機号發送到群裡,獲得驗證碼後再把驗證碼發到群裡,之後我會把短信都删除再把手機還給用戶。剛開始不知道這個信息能幹什麼,後來才知道是用來注冊App平台賬号……”陳某接受訊問時說。

經公安機關偵查,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間,陳某按照上線朱某、許某、陸某(均另案處理)的要求及規定流程,使用用戶個人信息完成應用軟件的下載注冊、“助力”等操作,每注冊成功一個應用軟件賬戶或者按照規定流程完成一單操作,陳某可獲得1元至8元不等的好處費。

用手機号掃碼送紅包(發手機号和信息驗證碼)2

“手機号 驗證碼”是否屬于公民個人信息

2021年8月,公安機關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将陳某移送丹徒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審查後認為,手機号、驗證碼等信息是否為公民個人信息,是該案定罪的關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号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号密碼、财産狀況、行蹤軌迹等。

為準确認定,辦案檢察官将該案提交該院檢察官聯席會議讨論。經讨論,大家一緻認為,手機号碼屬于通信通訊聯系方式,屬于個人信息的範疇;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行為不是單純使用手機号,接收驗證碼的過程是對公民個人身份的确認,驗證碼是發送給特定公民個人的,結合起來能夠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因此,陳某行為應視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還有“許家五公子”“小燕”等微信号與陳某交易,同時陳某辯解稱“有些信息是經過被害人同意後發出的”。為精準認定涉案金額,案件承辦人在整理卷宗中聊天記錄、轉賬明細等材料後,再次對陳某作案方式、涉及到的App平台等進行逐一比對,并與公安機關先後會商4次,引導偵查取證,補充證人證言6份、被害人材料14份以及部分書證材料,最終認定陳某非法獲利4.4萬餘元。

今年2月24日,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丹徒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20餘人到場旁聽庭審。庭審中,被告人陳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沒有異議。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 王運喜 曹俊英 楊璐嘉 揚子晚報網/紫牛新聞記者 劉浏

校對 王菲

來源: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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