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産公司建造辦公大樓需安裝8部電梯,遂與A公司簽訂合同,并約定A公司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合同簽訂後A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電梯購買協議,對于A公司的此項業務,該如何繳納稅款?
政策文件:
解析:
結合相關稅法文件,對于A公司此項業務來說,涉稅方式主要關鍵點與合同的簽訂模式息息相關:
(1)若甲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合同明确約定,電梯銷售款與安裝服務分别核算,則甲公司可分别适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與此同時安裝服務可以适用簡易計稅,銷售電梯适用13%稅率,安裝服務适用3%稅率。
(2)若甲公司與A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未能區分兩項業務各自價款,則該業務就是我們常說的混合銷售行為,此時需要看A公司從事主業的性質來判斷适用稅率,若A公司主業為貨物的生産、批發、零售,即此時按銷售貨物13%繳納增值稅,若從事主業為建築服務則按9%稅率繳納增值稅即可。
在此需要給大家強調的是,區分42号文件中,銷售自産機器設備(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涉稅模式,隻是針對建安行業的特别規定,與兼營業務是有一定的區别,兼營業務模式實則為,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适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若協議約定的業務分别核算,則适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若未分别核算則适用從高稅率或征收率。
來源:中道财稅-李星凡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