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營業外收入需要交增值稅嗎?
答複
首先跟你說一下,一項業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不是看你做賬的會計科目,而是需要判斷一下該項業務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若是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的業務,當然沒有增值稅,比如公司收到了一筆捐贈款10萬元,這筆業務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不繳納增值稅。
若是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的業務,還要看看收款方向,若是在增值稅應稅行為中銷售方在價外額外收取的款項,屬于價外費用,則需要繳納增值稅,但是若是購買方在價外額外收取的款項,不屬于價外費用,則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比如建築企業在提供建築服務過程中因為甲方延期付款而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屬于是在增值稅應稅行為中銷售方或者服務提供方在價外額外收取的款項,屬于價外費用,則需要繳納增值稅
參考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注意:
也就是說,增值稅應稅行為僅包括政策明确列舉的在我國境内發生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以及進口貨物行為。其他行為則不屬于應稅行為。
參考二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滞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不再強調“向購買方收取”,不再列舉價外費收費名目,同時采用了反向排除法,哪些不屬于價外費用。
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第三十七條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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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庫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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