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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餘部電視劇被提起公訴

娛樂 更新时间:2024-06-28 18:19:40

千餘部電視劇被提起公訴?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發布的《陶燕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受到輿論關注判決書披露了浙江廣電集團浙江衛視總編室原主任陶燕受賄細節,因在電視劇投資方面違法收受488萬元,陶燕已于6月24日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千餘部電視劇被提起公訴?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千餘部電視劇被提起公訴(投資電視劇獲利488萬)1

千餘部電視劇被提起公訴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發布的《陶燕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受到輿論關注。判決書披露了浙江廣電集團浙江衛視總編室原主任陶燕受賄細節,因在電視劇投資方面違法收受488萬元,陶燕已于6月24日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

  此前2019年11月,浙江省紀委監委發布消息,陶燕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浙江省紀委監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經浙江省監委指定管轄,湖州市監委對其監察調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采訪了辦案人員,詳解陶燕違紀違法行為,為何她犯了受賄罪?

  從判決書看,2016年上半年,陶燕在與北京東海麒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交談時得知,東海麒麟公司正在籌拍電視劇《春風十裡不如你》。胡某提議陶燕投資該電視劇,陶燕考慮到該劇當時導演、演員都未确定,投資風險太大,未同意。

  2016年8月底或9月初時,陶燕得知優酷已與東海麒麟公司就收購《春風》新媒體版權一事達成初步意向,并在向胡某确認後,認為投資基本無風險,便主動向胡某提出投資《春風》項目。胡某為了今後能在電視劇收購等方面得到陶燕的關照,在已無需他人投資的情況下,同意陶燕按10%的入股比例投資1200萬元。後陶燕因資金短缺,向北京中視精彩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熊某借款。熊某為了今後能在電視劇收購等方面得到陶燕的關照,提議以公司名義為陶燕及其丈夫張某投資,并表示投資收益全部歸陶燕一方,陶燕表示同意。

  2016年9月28日,熊某以霍爾果斯中視精彩影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東海麒麟公司簽訂聯合攝制合同,後分兩次将1200萬元轉入東海麒麟公司賬戶。2017年10月10日及11月7日,東海麒麟公司先後将投資款和收益款共計2320.2094萬元彙入霍爾果斯中視精彩公司賬戶。後因公司經營不善,熊某無力支付全部收益,經陶燕同意後,僅交付給陶燕488萬元,陶燕予以收受。

  辦案人員介紹,陶燕看似是通過借款投資電視劇,收取“正當”投資收益488萬,但實質是“權錢交易”,數額特别巨大,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首先,陶燕是國家工作人員。陶燕時任浙江廣播電視集團浙江衛視總編室主任。浙江廣播電視集團系浙江省人民政府舉辦的事業單位法人。依據刑法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其次,陶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陶燕所在總編室的職責之一是負責影視劇購銷,自制劇制作和版權管理,與相關影視公司有明顯的利益關系。從案例看,無論是提議陶燕投資的胡某還是借款給陶燕的熊某,都是希望“今後能在電視劇收購等方面得到陶燕的關照”。

  基于這種利益輸送的關照,陶燕的投資明顯背離了正常的生意投資行為。在胡某第一次主動提議陶燕投資時,陶燕因導演、演員都未确定,投資風險太大,未同意。“後來,優酷已經确定收購這部電視劇新媒體版權,報價、成本已經确定,利潤也已确定,在沒有任何風險的情況下,她提出來投資,要入股,胡某還答應了,這其中投資就變成了受賄的一種形式,通過這種方式給陶燕輸送利益。”辦案人員說。

  更令人稱奇的是,陶燕投資電視劇自身并沒有出錢,而是向另一家影視公司借錢投資,屬于無本萬利,“空手套白狼”。判決書顯示,熊某以公司名義為陶燕投資,并表示投資收益全部歸陶燕一方。“借來的這個錢也是沒有讓陶燕承擔風險,純粹是看在陶燕的職權上,無償為她提供資金”。

  辦案人員表示,不是說陶燕眼光有多好、投資能力有多強,“她唯一利用的就是職務上的便利、職務上的影響,進行着無任何風險的‘投資’,以‘投資’之名,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投資’成了受賄的一種‘幌子’、一種工具”。所以,認定陶燕是否犯受賄罪,關鍵在于是否存在權錢交易,而不管形式如何,或者到底有沒有發生實際收益。法院正是依據相關事實,有關陶燕任職的書證,聯合攝制合同書,轉賬憑證,情況說明,扣押财物清單,證人證言等,一審裁定陶燕犯了受賄罪。

  值得注意的是,像陶燕這種不直接收取現金,而是以其它隐蔽方式進行受賄的違法犯罪行為,近年來并不少見。少數國家工作人員為了規避法律制裁,掩蓋赤裸裸的權錢交易行為,受賄的手段不斷翻新。比如收受幹股、“合夥”開辦公司、借款炒房、違法放貸等。

  以放高利貸為例,重慶市武隆區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張曉江曾采取“砍頭息”的方式“放水”給有求于他的老闆,而且借款數額、利息、還錢時間都由他說了算。比如,借1000萬元給一個老闆,約定一年之後連本帶息收回1360萬元,可實際借出的隻有640萬元,一年後要收回1000萬元,并且,多數時候不到一年就收回1000萬元。有求于張曉江的老闆紛紛“伸出頭”去接受張曉江的“砍頭息”放貸。這些老闆明明不需要資金,仍向張曉江借錢,就是通過這種方式向張曉江輸送好處,本質上就是行賄受賄。

  再如,浙江省桐鄉市濮院鎮原招商一局局長蔣麗蒙,在與企業主“合作投資”過程中,不出資或不足額出資,由企業主墊付出資,卻享受足額出資所對應的股份,并獲得高額收益。然而,蔣麗蒙所謂的“合作投資”與正常商業行為存在本質的區别。正常的合作投資是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收益,而蔣麗蒙在“合作投資”中,不出資或不足額出資、不承擔投資風險、不參與投資管理,卻按足額出資參與收益分成。而且其中的“合作投資”多為不動産投資,蔣麗蒙基于職務便利掌握了相關信息後提供給企業主,在穩賺不賠的情況下與企業主共同投資獲利,企業主以“投資分紅”為名給予蔣麗蒙大量财物,這種行為本質上是權錢交易,屬于受賄犯罪。

  有關法律專家表示,受賄罪的本質特征是“權錢交易”。這些新型受賄雖然在表現形式上與傳統受賄犯罪有所不同,但都是以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利為交換條件,收受請托人不正當好處的行為,謀利與收受兩者之間因果關系清楚,在權錢交易這一實質要件上并無不同,故均應定性為受賄。

  有道是“機關算盡太聰明”,受賄的“套路”再多再精巧,手法再怎麼隐蔽,也掩蓋不了“權錢交易”的本質,更逃脫不了黨紀國法的懲處。對廣大黨員幹部來說,公私分明,嚴格按制度行使公權力,老老實實做人、幹幹淨淨做事,才是正道和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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