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豐快遞寄手機丢了怎麼賠償?11000元的新手機丢失,順豐快遞隻賠1000元,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順豐快遞寄手機丢了怎麼賠償?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11000元的新手機丢失,順豐快遞隻賠1000元。
9月6日,一則關于順豐快遞丢失賠償的事件在網上傳播。事件的起因是這樣的:廣東深圳的夏女士3月份購買了一部全新蘋果手機,價值11000元。3月底,她用順豐快遞将手機寄給了遠在江蘇的家人。4月份,由于江蘇疫情,快遞路由一直顯示在發往江蘇的路上。5月,夏女士向順豐查詢快件時,順豐表示,快件丢失,願意按報價賠償1000元。夏女士不同意,經過再次溝通,順豐提出賠償2500元。夏女士依然不同意,于是将事情報上了媒體。
媒體爆出後,這件事在網上迅速發酵。僅僅十個小時,微博相關話題閱讀量達到5.1億,評論數1.5萬條。在網上引起了一起關于發快遞是否要保價,快遞丢失後應該如何賠償的巨大的讨論。
從評論看,多數網友站在夏女士一邊,認為順豐沒有道理,既然丢失,就應該全額賠償。不然,所有快遞都報丢失,再賠1/10的錢,快遞企業豈不是掙翻了。也有少數網友和律師注意到,根據現行的相關法律,排除故意因素外,快件丢失,如果有保價,且保價金額小于貨物實際價值,則保價金額賠償。如未保價,按照運費的3倍賠償。
網友提到的這條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其中第四十七條規定如下: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丢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丢失、損毀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有網友質疑,郵政是郵政,快遞是快遞,不能應用這條。其實,對此,郵政法在第五十九條也做了說明: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關于郵件的損失賠償的規定,适用于快件的損失賠償。
關于快遞丢失如何賠償的問題,在消費者和流行業内部争論已久,隻是沒有達到這次的輿論熱度。很多網友對郵政法的規定并不認同。這裡也可以稍作說明。現行的郵政法是在2009年頒布的,當時民營快遞還不像現在這麼發達,承運的快遞數量也不像現在這麼多。當時,大部分的包裹還是由郵政負責配送。由于包裹數量巨大,丢件的事時常發生。如果沒有保價,而所有物損和丢件都要企業全額賠償,可能沒有快遞企業能經營得下去,所以才會有保價和三倍運費的規定。
在這裡要說明,不是要做辯解,因為我也是一名消費者,也認為這條規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隻是稍作解釋,可能能讓更多人理解其中的原委。網友大多是消費者,站在消費者的角度考慮問題,發表評論無可厚非。隻是,法律有時候可能和我們的一般認知有所差别。
其實,在我過去所接觸到的貨運丢失賠償事件中,大部分都是協商解決的。賠償從來就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貨主是企業,快遞公司為了日後的生意,可能賠償起來會相對容易些。對個人消費者來說,想獲得全額賠償,就難了。不說沒保價,就是保了價,想按保價金額賠償,都不容易。隻有起訴到法院,才有可能獲得想要的賠償。但是起訴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往往讓很多消費者選擇了忍讓。
向媒體爆料也是個好辦法。一些金額不大的案例,比如100,200或者1000,2000,消費者向媒體爆料後,快遞公司為了息事甯人,也有可能向消費者妥協。但是,如果金額巨大,向一些地方媒體爆料,想獲得預想的結果可能也很難。
當然,在移動互聯網高度發達,人手一部手機,人人都是自媒體的今天,任何一件新聞的爆出,都能達到前所未有的熱度。實際上,這些年順豐快遞發展迅速,在盈利上已經成為中國民營企業絕對的大哥大,在消費者中的口碑也一直不錯。但是這件事,顯然已将順豐推到了風口浪尖上。如果賠償,可能日後會有更多的消費者依照今天的事,要求順豐全額賠償。如果不賠償,順豐的聲譽會受到巨大的損失。此事發生後,甚至有媒體在企查查上,查出了順豐數百條法律訴訟信息。
可能最終的結果,會是順豐給到夏女士滿意的答複。但是,關于快遞保價和運費三倍賠償的讨論,一定還會進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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