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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種納稅義務時間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8 06:34:28

22種納稅義務時間表?一、收入實現的一般性規定(不需交增值稅),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22種納稅義務時間表?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22種納稅義務時間表(各種銷售模式下所)1

22種納稅義務時間表

一、收入實現的一般性規定(不需交增值稅)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确認收入的實現; (《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2、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确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國稅函〔2010〕79号)

3、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産的日期确認收入的實現。(《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4、關于債務重組收入确認問題

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确認收入的實現。(國稅函〔2010〕79号)

二、銷售商品确認收入實現時間(需交增值稅)

(一)、商品銷售總體規定:

會計準則:

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确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将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将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5、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企業所得稅: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确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解釋:即使沒有開具發票但滿足收入确認條件也得确認收入)。

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确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将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将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注:這四個确認條件基本與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一緻,隻是所得稅的确認收入條件中沒有“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這一要求,即沒有接受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都認可的謹慎性原則。所謂謹慎性原則是指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況下做出判斷時,保持必要的謹慎,既不高估資産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費用,在會計核算中應當對企業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做出合理預計。顯然謹慎性原則的使用充滿主觀的判斷,為了保證國家稅法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稅法明顯無法接受該原則。

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3者孰早原則)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該條款有兩層含義:第一層是增值稅納稅義務采取類似“收付實現制”原則,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是确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關鍵;第二層規定先開具發票的,應當即時納稅,這主要是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扣稅憑證,在現行“以票抵稅”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許上遊企業開具發票而不确認銷項,下遊企業卻憑票進行抵扣,增值稅鍊條就會斷絕,從這個意義上,條例第19條特案規定,先開發票的必須要即時繳納稅款,保證了增值稅鍊條的完整。)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産銷售生産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注釋:預收款方式、直接收款方式和賒銷方式三種收款模式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同,因此确定企業到底是那一種銷售模式就顯得非常重要,而判斷直接收款和預收貨款行為的依據在于雙方訂立的合同,在合同中确定了的付款結算方式,一般就是适用稅法的首要依據)

總局其他文件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規定:

納稅人生産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将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此前對發生上述情況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本公告規定做納稅調整。

(二)、各種銷售方式具體規定:

1、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确認收入; (所會增一緻)

銷售生産工期不超過12個月的貨物。

正常情況下,收到預收款時,不開具發票,也不确認收入;

發出貨物時,按照發貨金額開具發票,确認收入;

2、建造合同收入---銷售生産工期超過12個月的貨物,如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所會一緻,增值稅存在差異)

企業所得稅: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内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認收入的實現。( 見《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

增值稅: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産銷售生産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會計準則:

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企業應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産負債表日确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則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認和計量合同收入和費用,而應區别以下兩種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确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确認為合同費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确認為合同費用,不确認合同收入。

注釋:

(1)、企業所得稅及會計準則處理。

建造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在會計處理與所得稅處理上,在開工前收到預收款時不确認收入;待開工後,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按期(月、季、年或形象節點)确認建造合同收入;所以不存在彙算清繳納稅調整事項。

如果建造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在會計處理與所得稅處理上,在開工前收到預收款時不确認收入;待開工後,會計上不能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認收入,但是企業所得稅上仍然要确認收入,因此,會存在彙算清繳納稅調整。填列A105020表第7行“(二)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建造合同收入”,數據自動過到A105000第3行“(二)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确認的收入”。

(2)、增值稅處理和企業所得稅及會計準則不一緻。

在增值稅處理上,如果在開工前收到預收款那麼就發生了納稅義務;開工後,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确認納稅義務。

3、以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的(所會增一緻)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注釋:正常情況下,在發出貨物時,不開具發票,也不确認收入,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按照約定的結算金額開具發票,确認收入。

如果在發出貨物時開具了發票,則應确認收入。

如果發出貨物後,購買方提前付款,按照購買方付款金額開具發票,确認收入。

4、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所會增納稅時點和計稅依據都存在差異)

一、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準則三者差異

增值稅:

納稅義務時間: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計稅依據: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總未來收款額,盡管可能不是一次計征。《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滞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和計稅依據都同增值稅。( 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

會計準則:

确認收入時點: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即商品已經交付,貨款分期收回。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将商品交付給購貨方,通常表明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在滿足收入确認的其他條件時,應當根據應收款項的公允價值(或現行售價)一次确認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貨款,強調的隻是一個結算時點,與風險和報酬的轉移沒有關系,因此,企業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确認收入。

确認确認金額:

如果不具有融資性質,按照未來總收款額确認收入;

如果具有融資性質,确認的收入總額不是總未來收款額,而是按貨物現在的公允價值确認收入,總未來收款額大于現在公允價值的差額沖減“财務費用”。

注釋:不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準則僅存在計稅時點的差異。

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準則不僅存在計稅時點的差異,連計稅基礎都存在差異。

二、不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銷售貨物會計分錄:

(1)銷售貨物

借:應收賬款 113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 13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

貸:庫存商品 80

(2)到約定的第一次收款時點,開具發票交納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 56.5

貸:應收賬款 56.5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 6.5

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6.5

(3)到約定的第二次收款時點,開具發票交納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 56.5

貸:應收賬款 56.5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 6.5

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6.5

注釋:

1、在銷售貨物階段,雖然會計确認收入,但是不開具發票,不交納增值稅。等到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點才開具發票,交納增值稅。

2、彙算清繳時的處理:

(1)銷售貨物年度。

調減營業收入,填列在A105000表第11行。

調減營業成本,填列在A105000表第30行。

(2)合同約定的收款年度。

調增營業收入,填列在A105000表第11行。

調增營業成本,填列在A105000表第30行。

三、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會計分錄:

假設:現銷價格是90元,成本是80元,合同約定分2年支付,總支付額100元。增值稅稅率13%。

(1)銷售貨物

借:長期應收款 113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

未實現融資收益 10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 13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

貸:庫存商品 80

(2)到約定的第一次收款時點,開具發票交納增值稅

由90×(P/A, r, 2) = 100,應用插值法,得折現率為7.32%

借:銀行存款 56.50

貸:長期應收款 56.50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 6.5

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6.5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6.59(90*7.32%)

貸:财務費用—分期收款銷售商品 6.59

(3)到約定的第二次收款時點,開具發票交納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 56.50

貸:長期應收款 56.50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 6.5

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6.5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3.41

貸:财務費用—分期收款銷售商品 3.41

注釋:

1、說的通俗點,就是會計将稅務上100元的主營業務收入拆分成了90元的主營業務收入和10元的财務費用-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收入。

2、發票開具是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開具,并且最後開具總額等于總未來收款額,而不等于貨物現在的公允價值。

3、彙算清繳時的處理:

(1)銷售貨物年度。

調減營業收入,填列在A105000表第11行。

調減營業成本,填列在A105000表第30行。

(2)合同約定的收款年度。

調增營業收入,填列在A105000表第11行。

調增營業成本,填列在A105000表第30行。

調減财務費用---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填列在A105000表第22行”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确認的财務費用”。

5、交款提貨方式銷售商品。(所會增一緻)

屬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應于收款時确認收入。

6、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所會增一緻)

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确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确認收入; (國稅函[2008]875号)

7、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所會增一緻)

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确認收入;

8、以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所會一緻,增值稅有差異)

增值稅: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确認收入。

會計準則:同企業所得稅。

1、委托方的賬務處理:

(1) 發出貨物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

貸:庫存商品

(2) 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委托代銷商品

借:銷售費用——代銷手續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3) 收到受托方支付的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2、受托方的賬務處理:

(1) 收到貨物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

(2) 對實現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貸:受托代銷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收到委托方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4) 支付貨款并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其他業務收入——代銷手續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代銷(所會增一緻)

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代銷的,在發出商品時确認收入;

10、采取産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所會增一緻)

采取産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産品的日期确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産品的公允價值确定。

11、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所會增存在差異)

新會計準側: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将退還的金額)确認收入,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将退還的金額确認負債;同時,按照預期将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 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後的餘額,确認為一項資産,按照所轉讓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上述資産成本的淨額結轉成本。

每一資産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未來銷售退回情況, 如有變化,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進行會計處理。

增值稅:不考慮可能的退貨,全額繳納增值稅,等實際退貨時再開具紅字發票。

企業所得稅:不考慮可能的退貨,全額确認收入,等實際退貨時再沖減收入。

例子:

甲公司是一家三星手機銷售公司,2018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100部S8手機,單位銷售價格為5650元,單位成本為4000元,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為50萬元,增值稅額為6.5萬元。手機已經發出,但款項尚未收到。根據協議約定,乙公司應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貨款,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有權退回未銷售完的手機。甲公司根據過去的經驗,估計該批手機的退貨率約為20%。在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退貨率進行了重新評估,認為隻有10%的手機會被退回。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際發生退回時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假定手機發出時控制權轉移給乙公司。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18年3月1 日發出手機時

借:應收賬款 56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0

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5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320000

應收退貨成本 80000

貸:庫存商品 400000

(2)2018年12月31日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565000

貸:應收賬款 565000

(3)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退貨率進行重新評估,估計該批手機的退貨率約為10%

借: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 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40000

貸:應收退貨成本 40000

(4)假設2019年6月30日實際退貨量為5部,退貨款當時支付

沖減掉預估的10台退貨:

借: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 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40000

貸:應收退貨成本 40000

重新确認5台實際退貨:

借:主營業務收入 2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250

貸:銀行存款 28250

借:庫存商品 20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20000

注釋:

1、2018年彙算清繳時,調增營業收入50000元,填列A105000表第11行。調增營業成本40000元,填列A105000表第30行。

2、2018年彙算清繳時,調減營業收入50000元,填列A105000表第11行。調減營業成本40000元,填列A105000表第30行。

12、以舊換新。(所會增一緻)

企業所得稅: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确認條件确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這意味着把以舊換新分解為銷售新貨物和回收舊貨物兩個交易行為,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确認收入。在确認收入方面,所得稅與增值稅規定一緻。

(國稅函[2008]875号)

增值稅:《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号)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确定銷售額。”

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處理一緻。

13、以物易物。(所會增一緻)

所得稅與增值稅規定相同,交易雙方都要确認收入。但實際上都未産生稅款。如果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不被稅務機關進行計稅價格調整,那麼,貨物價值相等,銷售稅額與進項稅相同,增值稅為0;同樣,在計算所得稅時,銷售收入與購貨成本相同,也不産生所得稅款。

14、還本銷售。(稅會增一緻)

增值稅:根據《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企業所得稅:還本發生在銷售之後,因此銷售時要全額确認收入,不能減除還本支出。

會計準則:同企業所得稅。

15、買一贈一(所會增一緻)

企業所得稅: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将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确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國稅函[2008]875号)

增值稅:企業在促銷中,以“買一贈一”、購物返券、購物積分等方式組合銷售貨物的,對于主貨物和贈品(返券商品、積分商品,下同)不開發票的,就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征收增值稅。

對于主貨物與贈品開在同一張發票的,或者分别開具發票的,應按發票注明的合計金額征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企業應将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确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冀國稅函[2009]247号】

不能隻就主商品開具發票,而贈品不開具發票,那樣贈品可能會被稅務要求按照視同銷售重複納稅。

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一緻。

舉例:

借:銀行存款 11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主商品 80.00

-贈品 20.00

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 13.00

借:主營業務成本-主商品 60.00

主營業務成本-贈品 8.00

貸:庫存商品-主商品 60.00

-贈品 8.00

16、融資性售後回購(計稅依據所會一緻、增不一緻)

增值稅:不論是否屬于融資行為,都視同銷售,都需納稅。

企業所得稅:采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确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确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确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确認為利息費用。(國稅函[2008]875号)

會計:通常情況下,如回購價格現在就确定下來,售後回購交易屬于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企業不應确認收入;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财務費用。

有确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滿足銷售商品确認條件的,如回購價格按回購當時的市場價格,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确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融資性售後回購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13

貸:其他應付款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13

借:發出商品 80

貸:庫存商品 80

借:财務費用 5*10

貸:其他應付款 5*10

借: 其他應付款 1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19.5(150*13%)

貸:銀行存款 169.5

借:庫存商品 80

貸:發出商品 80

注釋:

1、企業所得稅和會計處理一緻,所以不存在彙算清繳納稅調整。

2、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及會計處理不一緻。不區分是否屬于融資行為,銷售了,開票了,就要納稅。

17、融資性售後回租

增值稅: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産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征收範圍,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企業所得稅: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産的行為,不确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産,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财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會計準則:同企業所得稅處理。

融資性售後回租會計分錄:

1、租賃開始日,向融資公司出售資産

借:固定資産——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産

貸:固定資産——在用固定資産

借:銀行存款

未确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2、支付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3、按原來的賬面價值計提融資租賃資産的折舊

借:管理費用等相關科目

貸:累計折舊

4、分攤未确認融資費用

借:财務費用

貸:未确認融資費用

5、期滿時

借:固定資産——在用固定資産

貸:固定資産——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産

注釋:

1、企業所得稅和會計處理一緻,所以不存在彙算清繳納稅調整。

2、融資性售後回租,确認的财務費用,不受不高于銀行同期利息的扣除限額限制。

三、提供勞務、轉讓不動産無形資産确認收入時間(需交增值稅)

(一)、勞務不動産無形資産的總體規定:

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認提供勞務收入。(稅會存在差異)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将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注1:與企業會計準則相比,對于勞務業務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确定基本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一緻,隻是也沒有接受會計準中的“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這一條件。

同時,稅法上不認可會計準則的成本回收法,如果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說明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對此,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而不采取“查賬征收”方式。

注2:按月分期确認收入,也是權責發生制的體現。比如提供廣告服務從7.1-12.31,平常根據權責分月确認收入。

即企業所得稅按權責發生制,有2種體現:(1)按月分期确認法(2)完工百分比法。會計準則也是如此。

會計準則:

完工百分比法:企業在資産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認提供勞務收入。

提供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4個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發生和将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成本回收法:企業在資産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即不能滿足上述四個條件中的任何一條時,企業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認提供勞務收入。此時,企業應正确預計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能夠得到補償和不能得到補償,分别進行會計處理:

(1)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應按已經發生的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确認提供勞務收入,并結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

(2)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全部不能得到補償的,應将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确認提供勞務收入。

注2:按月分期确認收入,也是權責發生制的體現。比如提供廣告服務從7.1-12.31,平常根據權責分月确認收入。

即企業所得稅按權責發生制,有2種體現:(1)按月分期确認法(2)完工百分比法。會計準則也是如此。

增值稅:

1、一般項目: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取得銷售款項(勞務過程中或完成後收到)、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合同約定日、勞務完成日)、開具發票3者孰先原則。

如果合同約定付款日,不論收沒收到款都要交稅。如果在合同約定付款日前開票,那麼要提前納稅。如果在合同約定付款日前收款,因為滿足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收訖銷售款項,那麼也要提前納稅。

2、租賃勞務:在上述3者孰先的基礎上,如果勞務開始前收到預售款,那麼發生納稅義務時間。

特别規定:如果自然人一次收取多月租金,那麼可以分攤到每月。個體戶和企業則需要一次納稅。

3、建築勞務:

(一)收到預收款不再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但是需要預繳增值稅,和房地産銷售一樣。

(二)質押金、保證金的納稅義務時間

(1)建築施工企業如果開具了發票,沒有質押金、保證金也發生了納稅義務;

(2)建築施工企業如果未開具相應的發票,即使書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到了,也沒發生納稅義務。

4、房地産業: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提前交房的為提前交房日)、辦理産權證日、開票日3者孰早

湖北國稅:政策法規《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可見,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是納稅義務發生的前提。房地産公司銷售不動産,以房地産公司将不動産交付給買受人的當天作為應稅行為發生的時間。

交付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約定的交房時間為準;若實際交房時間早于合同約定時間的,以實際交付時間為準。

(“營改增”後,銷售不動産的納稅義務較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後移,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不再是銷售不動産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當到了開票或産權發生轉移或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才确認納稅義務發生。但為了保證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庫,《稅總2016年18号公告》第十條、第十一條明确: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 适用稅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适用稅率計算。适用簡易計征方法的,按照5%的适用稅率計算。)

(二)、各具體勞務不動産無形資産的規定:

1、安裝費。

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确認收入。安裝工程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确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确認收入;

2、宣傳媒介的收費。

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于公衆面前時确認收入。廣告的制作費,應根據制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确認收入;

3、軟件費。

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确認收入;

4、服務費。

包含在商品售價内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确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

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确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别确認收入。

6、會員費。

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隻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确認收入。

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後,會員在會員期内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内分期确認收入。

7、勞務費。

長期為客戶提供重複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确認收入。

8、利息收入 (所會增都不一緻)

企業所得稅: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确認收入的實現; (不适用權責發生制)

增值稅:應稅行為發生且取得銷售款項(勞務過程中或完成後收到)、應稅行為發生且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合同約定日、勞務完成日)、開具發票3者孰先原則。

特别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内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會計準則:按照權責發生制分月确認。

彙算清繳時的處理:

(1)、對于稅會差異,彙算清繳時需要按順序填A105020表、A105000表,最後過到主表A100000表。

(2)、這種稅會差異屬于時間性差異,是暫時性的,随着合同履行進度,最後會調整一緻。

9、租金收入 (所會增都不一緻)

企業所得稅: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确認收入的實現。但是,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确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内,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一般不适用權責發生制,跨年且提前一次支付的可以按照權責發生制。國稅函[2010]79号)

增值稅:應稅行為發生且取得銷售款項(勞務過程中或完成後收到)、應稅行為發生且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合同約定日、勞務完成日)、開具發票3者孰先原則。

特别規定:在3者孰先的基礎上,如果預收款銷售,那麼納稅義務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會計準則:按照權責發生制分月确認。

彙算清繳時的處理:

(1)、對于稅會差異,彙算清繳時需要按順序填A105020表、A105000表,最後過到主表A100000表。

(2)、這種稅會差異屬于時間性差異,是暫時性的,随着合同履行進度,最後會調整一緻。

10、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所會增都不一緻)

企業所得稅: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确認收入的實現;(不适用權責發生制)(《實施條例》)

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産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産或轉移資産所有權時确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後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确認收入。(國稅函〔2008〕875号)

增值稅:應稅行為發生且取得銷售款項(勞務過程中或完成後收到)、應稅行為發生且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合同約定日、勞務完成日)、開具發票3者孰先原則。按轉讓無形資産适用6%稅率。

會計準則:如果合同、協議規定使用費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後續服務的,應視同該項資産的銷售一次性完成,一次性确認收入;如果提供後續服務的,應在合同、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認收入。

如果合同規定分期支付使用費的,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收款時間和金額或合同規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的金額分期确認收入。(見會計準則讓渡資産使用權收入)

彙算清繳時的處理:

(1)、對于稅會差異,彙算清繳時需要按順序填A105020表、A105000表,最後過到主表A100000表。

(2)、這種稅會差異屬于時間性差異,是暫時性的,随着合同履行進度,最後會調整一緻。

11、建造合同收入---建築業勞務(所會增都不一緻)

會計準則:

完工百分比法:企業在資産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認提供勞務收入。

提供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4個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發生和将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成本回收法:企業在資産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即不能滿足上述四個條件中的任何一條時,企業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認提供勞務收入。此時,企業應正确預計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能夠得到補償和不能得到補償,分别進行會計處理:

(1)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應按已經發生的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确認提供勞務收入,并結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

(2)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全部不能得到補償的,應将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确認提供勞務收入。

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認提供勞務收入。(稅會存在差異)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将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注釋:與企業會計準則相比,對于勞務業務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确定基本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一緻,隻是沒有接受會計準中的“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這一條件。這是因為“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這一條件充滿了企業太多的主觀判斷,為了保證國家稅法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稅法明顯無法接受該原則,不能因為企業說銷售款可能不能流入企業就不交稅。

同時,稅法上不認可會計準則的成本回收法,如果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說明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對此,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而不采取“查賬征收”方式。

增值稅:

1、一般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取得銷售款項(勞務過程中或完成後收到)、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合同約定日、勞務完成日)、開具發票3者孰先原則。

如果合同約定付款日,不論收沒收到款都要交稅。如果在合同約定付款日前開票,那麼要提前納稅。如果在合同約定付款日前收款,因為滿足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收訖銷售款項,那麼也要提前納稅。

2、特殊規定:

(一)收到預收款不再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但是需要預繳增值稅,和房地産銷售一樣。

(二)質押金、保證金的納稅義務時間

(1)建築施工企業如果開具了發票,沒有質押金、保證金也發生了納稅義務;

(2)建築施工企業如果未開具相應的發票,即使書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到了,也沒發生納稅義務。

注釋:

(1)、一般工程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點是按照工程結算點(按進度)來安排的,就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就是應該開具發票的時點。同時也是企業所得稅完工百分比法應該确認的收入進度。也是會計權責發生制應該确認的收入進度。三者一緻。

如果工程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點不是按照工程結算點(按進度)來安排的,那麼企業所得稅和會計還是按結算進度,但是增值稅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點(不提前開票或收款的情況下)。三者存在差異。

(2)、按工程進度結算,不是意味着每月每年末都要按百分比來核算,而是按照形象進度分幾段來确認。

12、房地産業(所會增都不一緻)

企業所得稅:

在建收到預售款要按計稅毛利率計算企業所得稅;完工未交付要按照實際毛利計算企業所得稅;完工交付後要按照實際毛利計算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

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提前交房的為提前交房日)、辦理産權證日、開票日3者孰早

湖北國稅:政策法規《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可見,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是納稅義務發生的前提。房地産公司銷售不動産,以房地産公司将不動産交付給買受人的當天作為應稅行為發生的時間。

交付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約定的交房時間為準;若實際交房時間早于合同約定時間的,以實際交付時間為準。

注釋:“營改增”後,銷售不動産的納稅義務較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後移,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不再是銷售不動産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當到了開票或産權發生轉移或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才确認納稅義務發生。但為了保證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庫,《稅總2016年18号公告》第十條、第十一條明确: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 适用稅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适用稅率計算。适用簡易計征方法的,按照5%的适用稅率計算。

會計準則:沒有特别規定,需滿足收入确認的5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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