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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要求賠償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30 06:24: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立法的本意都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在勞資關系中,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一方。因此,勞動者們要知法、學法、懂法,維護自己在職場的合法權益。

勞動仲裁中最常見的争議是拖欠勞動報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工傷、不交社保、不支付加班工資、年休假等,大多的訴求都是要求支付拖欠工資、經濟補償或賠償,具體哪些情形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或賠償呢?

一,雙倍工資賠償

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的情形有三種:

1,勞動者入職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注意未簽合同主張雙倍工資的時間節點是建立勞動關系滿一個月不滿一年内提出)

2,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合同,繼續用工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同樣注意時間節點)

3,應簽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未提出拒絕簽訂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二款。兩倍工資的支付期限應從雙方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起,直至雙方将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時止)

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要求賠償嗎(用人單位存在這些情形)1

二,勞動者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也就是說獲得經濟補償金常見于員工離職、單位辭退、單位裁員之後。

勞動者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常見以下幾種:

1,經雙方協商一緻,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雙方協商一緻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也是要支付補償金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3,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離職的;

4,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提出離職的;

5,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提出離職的;

6,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提出離職的;

7,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原因緻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提出離職的;

9,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注意不是企業效益不好就叫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條件要求,企業假借經濟性裁員,僅僅因為效益不好辭退員工涉嫌違法辭退)

10,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勞動者離職的;

11,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提出離職的;

12,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

13,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降低福利待遇,勞動者不續簽的;

14,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離職的;

16,用人單位宣告破産、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決定提前解散的。

17,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三,勞動者可獲得賠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或者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注意,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不能同時存在。

大家可以參考往期文章:

哪些情形下單位可辭退員工(除此之外都是違法辭退,需賠償2N)

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要求賠償嗎(用人單位存在這些情形)2

四,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标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注意是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而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才可以獲得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包括法定節假日未支付三倍工資、未休年假未支付三倍工資)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五,工傷或者職業病賠償

工傷能得到的賠償有:工傷醫療待遇;安裝輔助器具的費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資待遇不變,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不超過12個月;職工評定傷殘等級的,享受傷殘待遇;按月享受支付生活護理費,标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四十、三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六,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标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需要注意的一個是試用期的期限問題,還有即使員工離職再入職或者調崗、升職等,同一個用人單位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也就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要求賠償嗎(用人單位存在這些情形)3

七,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賠償

1,未購買社保、未足額購買社保,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如失業待遇、生育津貼、工傷醫療待遇等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2,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

3,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或者未将勞動合同交付勞動者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4,招錄員工時扣押身份證件或者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收取勞動者财物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5,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

6,用人單位違法用工,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

7,用人單位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

8,未及時提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9,用人單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10,個人承包經營違法用工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内容,用人單位存在違法事由的,勞動者可以主張補償金,賠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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