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及時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力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4号《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經大餘公安交管部門排查,我縣下列1066輛摩托車已處于逾期未報廢狀态,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禁止上路行駛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注銷,現将詳細情況公告如下:
摩托車達到報廢标準名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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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達到報廢标準名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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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識課堂
一、報廢機動車仍上路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車子正規的報廢流程是通過到當地的車管所辦理好相關的報廢手續。
三、駕駛報廢摩托車上路處罰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并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四、無證駕駛報廢摩托車上路處罰規定: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将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财産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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