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幾個月的買房人滿懷期待地去接收新房,結果到了現場卻傻了眼,發現房子和當初賣房人介紹的并不一樣,該怎麼辦呢?
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孝陵衛法庭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事件:收商鋪時發現與介紹不符
事情是這樣的,被告A公司委托被告B公司代理銷售其開發的某樓盤。
2018年5月,B公司的業務員告訴原告,案涉商鋪标價為550萬元,現以優惠價350萬元出售。
5月19日,原告向B公司付款350萬元。後原告與A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補簽了一份《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附件中有原告簽字确認的套型及分層平面位置圖,預售合同一直由被告保管。
2019年9月2日,原告去接收商鋪時,發現門寬僅1米,與購房時業務員介紹與樣闆間一樣寬1.8米的情況不符。
2019年12月28日,A公司同意原告退房,并解除預購商品房協議,A公司退還原告350萬元。因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協議,原告訴至法院。
焦點:是否存在誤導性銷售行為
原告認為,合同因被告欺詐而解除,導緻了原告的重大損失。B公司受托為A公司銷售商品房,兩被告應共同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此請求A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損失99萬餘元,B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A公司認為,被告不存在欺詐的事實。首先,商品房預售合同附件中有原告簽字确認的套型及分層平面位置圖,能看出房屋的門較窄。其次,商鋪預售合同約定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口頭表示的意向和信息不構成合同内容,雙方不受其約束。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B公司認為,B公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代為銷售商品房,委托代理的後果應當由委托人承擔。故原告要求B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這一案件的焦點在于,被告是否存在誤導性銷售的行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支付利息損失99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購買商鋪用于經營,商鋪門寬過窄,不符合原告合理期待。被告業務員在銷售時告知案涉商鋪門寬大概和樣闆間一樣,且案涉樓房共有5間商鋪,各商鋪公示的價目表的單價相差不多,原告有理由相信案涉商鋪的門寬與其他商鋪相同。
被告在不與原告立即簽訂合同的情況下,業務員告訴原告“2天内付全款,後面會漲價”,案涉商鋪的原價為550萬元,現價350萬元,價差巨大,利誘明顯,被告促使原告在倉促間做出購買的決定,構成銷售誤導。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
原告雖在套型及分層平面位置圖下方簽字,但被告并未在圖紙上對門的寬度作特别的标注或說明,原告難以通過肉眼的觀察發現門寬異常,故應将該平面位置圖視為異常條款,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由于被告的誤導銷售,對異常條款未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導緻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對原告造成損害,故原告要求A公司賠償利息損失,法院予以支持。B公司受A公司委托以A公司名義進行房屋銷售,應由被代理人A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要求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利息損失99萬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潇湘晨報記者羅雅琪綜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 潇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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