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寄丢了不予賠償?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李志文近日,深圳一名夏女士投訴稱,自己花費11000元買了一部全新未拆封的iPhone13 Pro Max手機,通過順豐快遞寄給江蘇的家人,不料被弄丢了,但根據保價規則,順豐最多僅能賠付1000元盡管後來順豐将賠付金額提高到2500元,夏女士還是無法接受,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快遞寄丢了不予賠償?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李志文
近日,深圳一名夏女士投訴稱,自己花費11000元買了一部全新未拆封的iPhone13 Pro Max手機,通過順豐快遞寄給江蘇的家人,不料被弄丢了,但根據保價規則,順豐最多僅能賠付1000元。盡管後來順豐将賠付金額提高到2500元,夏女士還是無法接受。
此事引發公衆熱議,一度登上微博熱搜。事實上,類似“快遞丢失後索賠難”的事件并不鮮見,幾乎每家快遞公司都被曝光過相關案例。那麼,消費者遇到類似事件該怎麼辦?隻能事後認栽?還是須通過事先購買高額保價服務來避免損失?對此,羊城晚報記者采訪了多位律師和專家。
現象:快遞不翼而飛,即使能賠也杯水車薪
“快遞丢失後索賠難”并非新鮮話題,相關事件屢見不鮮。近日,重慶市民林女士也遭遇了這樣的煩心事。她通過圓通快遞将兩隻手镯寄往廣東,結果其中一隻4800多元的手镯不翼而飛。圓通快遞的工作人員承認,菜鳥驿站工作人員打包時沒有包好,導緻其中一個盒子在運輸過程中丢失。但由于林女士沒有保價,快遞公司隻能賠付300元。
今年5月,甯夏望遠的王先生通過中通快遞将一批包含醫療鑒定、住院證明等在内的重要文件寄往長沙,但快件到達長沙後丢失。雙方在賠償問題上産生分歧,中通快遞隻答應賠償300元,王先生則要求中通快遞賠償其前往長沙補辦證件的費用。媒體報道後,中通表示會委托工作人員去長沙幫助補辦材料,針對無法補辦的文件會再次與王先生協商。
在廣州上學的劉同學告訴記者,她有過被申通快遞弄丢入黨申請書的經曆,反饋之後,快遞公司也找不回,并且因難以證明入黨申請書的價值,最後沒有任何賠償,不了了之。
從以往案例來看,遇到此類糾紛,各快遞公司賠付意願不強。即使能賠付,金額也往往遠低于事主丢失物件的價值。
記者梳理發現,各快遞公司的賠付标準都分為“未保價”和“保價”兩種情況:
如,順豐規定,未保價快遞在運輸環節發生滅失、破損、短少的,在7倍運費的限額内賠償托寄物的實際損失,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未保價情況下,順豐統一視托寄物品價值不超過1000元(生鮮類托寄物則視為價值不超過500元)。圓通規定,寄件人确認交寄的快件單票價值不超過30000元人民币。未保價的快件,丢失、毀壞、損少,物品最高賠償不超過300元/票,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京東物流規定,未選擇保價,按該票毀損、滅失貨物部分運費的9倍限額内賠償托運物的實際損失,最高上限為1000元。中通規定,未保價快件按照實際價值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币500元(含);除另有約定外,未保價且無法提供有效價值證明的,按照該票快件快遞服務費的3倍賠償。
對于保價服務,各家快遞公司要麼實行階梯定價,如圓通規定,貨物價值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内,保價費為1元,價值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含),保價費為2元;要麼按照保價金額的一定比例收費,如菜鳥是按照0.5%的比例收取;要麼兩種定價方式結合使用。各家快遞公司最低保價費用都是1元起。
保價之後,快遞公司會基于保價金額、托寄物實際價值、受損比例、實際損失等因素綜合考慮賠償。如,圓通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快件保價金額;京東物流規定,托運物發生損毀或丢失後按照保價金額和損失的比例賠償,最高不超過托運物的實際損失金額;中通規定,已保價快件按照實際價值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申報價值,如快件未足額保價的,則賠償金額按保價率折扣,即賠償金額=實際價值損失×申報價值/實際價值。
争議:保價條款企業自定,是否公平有效力
京師律所高級合夥人鐘蘭安告訴記者,目前來說,快遞企業對于丢失或者損壞的快件,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相關規定,按照一定郵費倍數,一般是3倍運費來支付相應的賠償。
他解釋,這部法律最初制定實施,主要是适用于我國國有的郵政企業。對于多年之前的郵政系統來說,丢快遞不算鮮見,且價值相對較小;然而,如今占據市場主流的民營快遞企業,按照市場價格來收費,不少寄遞的快件為較貴重物品,且快遞丢失特别是貴重快遞丢失,是不常見的小概率事件,再按照郵政法中的條款限制賠付,顯然是不夠合理的。在上述順豐事件中,順豐隻賠付1000元或者2500元,遠不能彌補當事人的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貴重物品丢了僅僅賠付少量費用,有可能引發快遞員工的道德危機,即他們可能會利用這個制度‘監守自盜’。”鐘蘭安補充道。記者也注意到,上述事件中,夏女士在手機寄丢後,發現這台全新未拆封的手機竟被開機激活了。因此,她懷疑是順豐内部人員拿走了手機。
大同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永平則告訴記者,根據國務院《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快件延誤、丢失、損毀或者内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确定賠償責任。在朱永平看來,盡管順豐根據夏女士選擇的2元保價服務賠付1000元,符合其《快件運單契約條款》中的保價條款規定,但由于此保價條款為順豐單獨制定的格式條款,其效力尚有争議。
根據《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若順豐快遞員在收件時沒有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夏女士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保價條款,則夏女士可以主張該保價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并主張依《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确定賠償數額。”朱永平補充道。
聲音:有人支持保價,也有人吐槽吃啞巴虧
“順豐寄丢11000元手機僅賠1000元”事件發生後,引發網友熱議。對于快遞的保價服務,不同人也有不同聲音。
有網友吐槽:“我已經付錢寄快遞,包裹丢了不是就理應快遞公司賠嗎?為啥還要再買保價?”也有網友認為,運輸貴重物品比普通包裹承擔了更多風險,收取一定的保價費用也算合理。
在廣州工作的吳小姐支持保價服務收費。她表示,保價就像買一個保險,雖然大多數情況都是用不上的,但是萬一快件真的丢失或者破損了,還能有一點補償。
廣州市民楊先生向記者分享了一個他寄件的經曆:他曾給朋友寄過一個iPad,怕有損失,特地買了保價服務,保價費高達快遞費的3倍。“太貴了,有種吃啞巴虧的感覺。本來不想買的,但是又怕真的丢了。”楊先生說。
記者觀察到,在衆多快遞丢失案例的糾紛中,不少人質疑:為何快遞公司向客戶收取運費的合約行為,不包括快遞丢失後的賠償責任,反而需要客戶另外出錢購買保價服務?這個行為合理嗎?
朱永平告訴記者,《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對快件延誤、丢失、損毀或者内件短少的事件規定了兩種賠付情形: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确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确定賠償責任。據此,快遞企業也設置了兩種收費情形。
鐘蘭安表示,快遞企業要求消費者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時,需要有明确的提示;另外,在快遞單上也要進行說明,讓客戶知道他不保價的法律後果。
建議:貴重物品足額保價,保留好相關單據
消費者如何合理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快遞丢失時與快遞公司産生不必要的糾紛?對此,律師給出了相關建議。
朱永平建議,消費者在郵寄貴重物品時應提前足額做好保價,并保留好證明貴重物品價值的重要單據和運輸前狀态的照片、視頻。
鐘蘭安認為,一要選擇正規的快遞公司;二要向快遞員說明所郵寄的物品,最好能明示相應的價值,并在快遞單上注明相關信息;三是,萬一不慎丢失,消費者應立即向快遞企業反映,積極進行調解,如果無法調解,可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
艾媒咨詢CEO兼首席分析師張毅告訴記者,過去快遞公司靠快遞的運輸速度赢得市場,但競争到今天,在大家速度都不慢的情況下,運輸質量和服務水平就成了新的“兵家必争之地”。“在提供快遞準時送達服務的前提下,更加注重貨物的安全,才能進一步赢得消費者。”張毅說。
但張毅也表示,如何保障賠付金額與遺失貨物真實價值相符,如何不被内部員工或者消費者蒙蔽等,也考驗着快遞企業本身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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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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