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關于保險業有哪些規定?導語銀保監會發布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與識别機制,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銀保監會關于保險業有哪些規定?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導語
銀保監會發布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與識别機制。
銀保監會發布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若某保險公司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則應納入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範圍:1、年度合并資産負債表期末資産合計在所有保險公司中排名前10位。2、曾于上一年度被評為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參評保險公司規模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标:1、總資産,指保險公司的年度合并資産負債表中期末合計資産餘額。該指标權重為10%。2、總收入,指保險公司的年度合并利潤表中期末合計營業收入總和。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初步名單、相應保險公司的系統重要性得分、監管判斷建議及依據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金融委審議。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最終名單經金融委審定後,由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
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與識别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港股03988)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301号),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評估目的。對參評保險公司系統重要性進行評估,識别出我國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每年發布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名單,根據名單對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進行差異化監管,以降低其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防範系統性風險。
(二)适用範圍。本辦法适用于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公司、人身保險公司、财産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兩家或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組成保險集團公司的,以保險集團公司作為參評主體。
評估中使用的數據為集團并表數據,并表範圍按照企業合并财務報表範圍确定。保險集團公司并表範圍内有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時不納入并表範圍。
(三)系統重要性的定義。本辦法所稱系統重要性是指金融機構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複雜度較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較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而無法持續經營,可能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産生不利影響的程度。
二、評估流程與方法
(四)評估流程。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的評估按照以下流程每年開展一次:
1.确定參評保險公司範圍。
2.向參評保險公司收集評估所需數據。
3.計算各參評保險公司系統重要性得分,形成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初步名單。
4.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監管判斷,對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初步名單作出調整。
5.确定并公布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最終名單。
(五)評估方法。采用定量評估指标計算參評保險公司的系統重要性得分,并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綜合評估參評保險公司的系統重要性。
(六)參評保險公司範圍。若某保險公司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則應納入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範圍:
1.年度合并資産負債表期末資産合計在所有保險公司中排名前10位。
2.曾于上一年度被評為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
(七)數據收集。銀保監會每年根據本辦法制作數據報送模闆和數據填報說明。數據填報說明包含各級指标及定義、模闆較上年的變化等内容。參評保險公司于每年6月底之前填寫并提交上一會計年度數據。銀保監會進行數據質量檢查和數據補充修正,及時與人民銀行共享參評保險公司的監管報表、填報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
(八)系統重要性得分。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在完成數據收集後,計算參評保險公司系統重要性得分。每家參評保險公司某一具體指标的得分是其該指标數值除以所有參評保險公司該指标的總數值,然後用所得結果乘以10000後得到以基點計的該指标得分。各指标得分與相應權重的乘積之和,即為該參評保險公司的系統重要性得分。
(九)阈值。得分達到1000分的保險公司被納入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初步名單。
(十)監管判斷。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根據公司治理、業務擴張速度、集中度等定量或定性輔助信息,提出将系統重要性得分低于1000分的參評保險公司加入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名單的監管判斷建議。
使用監管判斷應有較高的門檻,即隻在個别情況下可改變根據系統重要性得分确定的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初步名單。
(十一)名單确定和披露。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初步名單、相應保險公司的系統重要性得分、監管判斷建議及依據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金融委審議。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最終名單經金融委審定後,由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
(十二)信息報送與披露。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應執行人民銀行牽頭制定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統計制度,按要求向人民銀行報送相關統計數據。入選的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應通過公開渠道披露本辦法第十五項至第十八項規定的上一會計年度各項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标。
(十三)評估流程與方法的審議和調整。金融委每三年對本辦法規定的評估流程與方法進行審議,并進行必要調整和完善。行業發生顯著變化、現有評估流程與方法不能滿足防範系統性風險實際需要的,金融委可對評估流程與方法進行專門審議。
三、評估指标
(十四)一級指标。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根據參評保險公司的規模、關聯度、資産變現和可替代性等一級指标,評估其系統重要性程度和變化情況。
(十五)規模。評估參評保險公司規模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總資産,指保險公司的年度合并資産負債表中期末合計資産餘額。該指标權重為10%。
2.總收入,指保險公司的年度合并利潤表中期末合計營業收入總和。該指标權重為10%。
規模類指标總權重為20%。
(十六)關聯度。評估參評保險公司關聯度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金融機構間資産,指保險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資産餘額。該指标權重為7.5%。
2.金融機構間負債,指保險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負債餘額。該指标權重為7.5%。
3.受第三方委托管理的資産,指保險公司受非本集團公司委托管理的資産。該指标權重為7.5%。
4.非保險附屬機構資産,指保險公司有重大影響、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境内外非保險機構的資産總額。該指标權重為7.5%。
關聯度類指标總權重為30%。
(十七)資産變現。評估參評保險公司資産變現能力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短期融資,指保險公司的短期借款、衍生金融負債以及賣出回購金融資産。該指标權重為10%。
2.資金運用複雜性,指保險公司的權益類資産餘額、不動産類資産餘額和境外資産餘額之和。該指标權重為10%。
3.第三層次資産,指保險公司持有的第三層次資産規模。該指标權重為10%。
資産變現類指标總權重為30%。
(十八)可替代性。評估參評保險公司可替代性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分支機構數量和投保人數量,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數量,以及投保人數量。該指标權重為6.7%。
2.賠付金額,是指利潤表中的年度賠付支出。該指标權重為6.7%。
3.特定業務保費收入,是指保險公司開展的農險、巨災險、大病保險、出口信用保證保險、航天航空保險、航海保險、電力、核保險等業務獲得的原保險保費收入。該指标權重為6.7%。
可替代性指标總權重為20%。
四、附則
(十九)本辦法由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二十)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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