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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共享電單車加裝頭盔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04 04:36:44

7月4日上午,在諾和木勒商城附近,市民趙先生準備騎行共享電單車時,發現車筐内的頭盔隻剩下了外殼,内膽不見蹤影,他無奈隻能再尋找其他共享車輛。

在公園西路周邊走訪時,記者看到多輛共享電單車上沒有配備頭盔,但車把上殘留有曾固定頭盔的鋼絲繩。采訪中,一位共享電單車調度員告訴記者,“我們的共享電單車在去年全部配備了頭盔,那些沒有頭盔的車輛,應該是被人惡意破壞或是将頭盔偷走了。”

呼和浩特共享電單車加裝頭盔(呼和浩特共享電單車頭盔頻繁丢失)1

據了解,為了保障市民的安全出行,共享電單車的運營企業也在不斷更換和補充新的頭盔。“自4月初,哈啰在呼市全域開展運營共享電單車頭盔查漏補缺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增投、補投頭盔2000餘個。此外,為将頭盔配備、清洗消殺運維工作常态化,我們還預留了上千個頭盔,以便日常工作中對存在破損、髒污嚴重、二次丢失的頭盔及時換新和補投。”哈啰騎行呼和浩特城市經理趙建波表示。

那麼将共享電單車頭盔占為己有或者進行破壞,僅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嗎?記者針對此事采訪到了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付鵬飛。付律師表示,破壞、偷竊共享電單車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累計金額較高的将構成犯罪行為。共享電單車頭盔屬于運營公司所有物,損壞和偷竊都使運營商受到損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财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呼和浩特共享電單車加裝頭盔(呼和浩特共享電單車頭盔頻繁丢失)2

“如果情節嚴重,盜竊的财物價值累計超過2000元或者故意毀壞的财物價值累計超過5000元,其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中的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财物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至少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毀壞财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付鵬飛說。

在此呼籲廣大市民,使用共享電單車時,不應該因為小利而滋生破壞心理,要文明騎行,讓共享單車更好地為大家服務。

來源:呼和浩特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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