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法治報
明知對方懷有他人之子
仍然選擇與其登記結婚
婚後兩年先後生下兩個兒子
卻在孩子剛落地之際就“送”給他人
這對狠心的父母因為拐賣兒童雙雙獲刑
二人出獄後卻打起了離婚官司
這個将兩個親生兒子賣出的父親
此時卻提出:要求撫養繼子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法院又會如何判決?
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上
獲悉了這樣一個匪夷所思的案例……
懷有身孕嫁給他人婚後兩次賣出兒子
2011年7月,30歲的黃蘭在内蒙古磴口縣打工,此時的她已懷有6個月的身孕,孩子的爸爸是她的同居男友黃奇,而此前二人已經共同生育了一子,在兩人解除同居關系之後,孩子與父親黃奇一同生活。
待産期間,黃蘭經人介紹與38歲的李财相識,雖然已經知道對方懷有身孕,兩人仍然開始談婚論嫁,并于2011年10月登記結婚。次年1月,黃蘭生下與黃奇同居期間懷孕的男孩,取名為李偉,孩子的戶口也安在了李财的老家。
2012年6月,黃蘭再次懷孕,二人又前往磴口縣打工,在這裡,黃蘭認識了一名想要領養孩子的中年男子。作為肚中孩子的父母,黃蘭、李财和對方商定,等到孩子出生後,就“送養”給對方,并收取34000元“營養費”。2013年4月,黃蘭在醫院産下一名男嬰後,當日便通知中年男子将孩子抱走,并收了錢。
2014年3月,再次懷孕的黃蘭希望故技重施,又提出想在孩子出生後繼續“送養”出去,李财也予以默認。經介紹,黃蘭認識了江某夫婦,以二人的名字在醫院登記待産,并為孩子取名江河,生下孩子的當日,孩子被從醫院病房抱走,黃蘭獲得了40000元“營養費”。
妻子提出離婚丈夫一氣之下揭老底
2016年3月,黃蘭向李财提出了離婚,而一氣之下,李财向公安機關舉報妻子拐賣兒童的相關事宜,至此案發。陝西省西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黃蘭、李财犯拐賣兒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黃蘭、李财以營利為目的,将親生子出賣給他人,二人的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針對檢察機關指控二人拐賣2013年4月産下的男嬰的事實,因為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
經審理,黃蘭在孩子出生前即主動通過他人聯系到抱養人,并在孩子一出生即主動通知對方抱走孩子,且收受的四萬元現金遠遠超出了正常“營養費”的範圍和數額,但對抱養人的家庭、經濟及抱養目的等基本情況不予了解,其以出賣親生子女非法獲利的犯意和行為明顯。
而李财作為被拐賣兒童的親生父親,與黃蘭均具有法定的監護和看管義務,卻在黃蘭提出和實施出賣該兒童時,明知而不予制止和反對,并共同收取了對方給付現金,構成共同犯罪。法院認定黃蘭為主犯,李财為從犯。
雖然二人主動到公安機關至案發,但二人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婚姻糾紛,期間,李财因不滿黃蘭向其提出離婚,出于報複供述了黃蘭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但矢口否認其參與共同犯罪,二人的報案動機和供述均不符合自首規定。
2016年11月,陝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黃蘭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币15000元;李财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1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40000元。
出獄後仍要求離婚男子提出要養繼子
2020年10月,李财刑滿釋放,一年後,黃蘭也得以出獄,然而二人的糾紛卻沒有到此結束。出獄後,黃蘭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财離婚,判令婚生子李偉由自己撫養,李财每月支付扶養費800元,并分割二人的一處房産。
對此于離婚訴求,李财也表示同意,隻不過要求繼子李偉由自己撫養,黃蘭支付其撫養費30萬元,否則不予離婚。同時李财要求,二人婚後共同修建的房屋歸自己所有,二人的共同債務卻要黃蘭承擔一半。
此外,李财還向法院提交了繼子李偉的一份書面證明,上面寫道:“本人每年吃穿用爸爸李财要開支2萬多元,媽媽什麼都沒有給本人買過,本人不跟我媽媽,要跟我爸爸(生活)。”對此證據的真實性黃蘭表示質疑,然而李财卻當庭播放了手機視頻,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标準。黃蘭在懷有他人孩子的前提下,與李财相識談婚,李财在不計較其懷有他人孩子的前提下,雙方登記結婚,表明倆人互相認可,夫妻感情尚好。
黃蘭與李财育有第一個、第二個孩子時,為了利益,倆人決定将兩名親生男嬰拐賣送養他人,觸犯刑法,雙方均被判刑。刑滿釋放後,倆人雖有分居,但時間不到2個月,感情不合分居未滿二年,而倆人服刑期間的分居不屬于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
李财在黃蘭的主導下,将2個親生兒子拐賣,在李财年近48歲時提出離婚并要求撫養李偉,會導緻李财陷入困境之中。鑒于倆人合法登記結婚,婚後感情一般,雖有矛盾,但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程度。
最終,陝西省鎮巴縣人民法院判決不準予黃蘭與李财離婚。(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見習記者 | 張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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