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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花11萬買車位停車時懵了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04 22:10:44

極目新聞記者 李楊

視頻剪輯 李楊

來自福建的洪先生被一件事困擾了多年,他2018年将一輛汽車停放在南甯吳圩機場的停車場裡,此後因故一直未能将車輛取出,如今停車費用已高達6.8萬元。

洪先生認為,車輛在停車場存放期間曾被盜,雖車輛後被追回,但車頭已經損壞。他希望機場能考慮他現在經濟困難和車輛曾經發生過被盜案件的事實,給他減免停車費至5000元。

南甯吳圩機場相關負責人則表示,他們已和洪先生協商,考慮到人文關懷和疫情原因,可減免停車費至5.5萬元左右。

目前,洪先生和機場方面未達成一緻意見。

居民花11萬買車位停車時懵了(轎車停在機場4年需交6.8萬元)1

洪先生的轎車停放在機場4年

車子停在機場4年

洪先生是福建人,曾在南甯經商多年。2018年5月23日,他将一輛豐田凱美瑞小汽車停放在南甯吳圩機場停車場内,乘坐飛機去了外地。原本以為四五天就能返回南甯,可由于生意出了問題,家裡也有一大堆事情,洪先生的行程一再被耽擱,車子也一直停放在機場的停車場内。

洪先生的車購買于2008年,購買時花了20餘萬元。“車子保養得很好,裡程數也不過7萬公裡。那時候生意失敗囊中羞澀,自己的想法也過于簡單,取車就被擱置了。”2019年3月,洪先生希望能取回車輛,便找家人湊了1萬多元,前往南甯。

“當時車輛停了大半年。在機場停車場,我同負責停車場安保工作的負責人協商。對方表示按照機場的規定,車輛停放一天價格為50元,需交1萬多元停車費。”洪先生稱自己經濟困難,問是否可以協商至5000元取出車輛,該負責人并未同意。

“當時,他們并未告知我應該去找誰進一步協商,我待了幾天後就回了福建。”洪先生說,此後他因為疫情和工作等原因,再未回到南甯取車。

4年停車費用達6.8萬元

2022年3月,洪先生看到一則關于“車主将車放在酒店停車場4年,雙方協商停車費”的新聞,便于3月14日通過南甯機場官方賬号留言,稱自己有一輛車停放在機場,并留下了聯系方式。對方很快和他取得了聯系。

此時,距洪先生将車停放在機場已過去近4年,總費用為6.8萬元,此後,洪先生和機場方面開啟了長期一個多月的協商。

“協商中,機場方面告訴我,我的車在2020年被盜過,雖然後來機場報警追回了車輛,但車頭已經被撞壞。”洪先生認為,車輛在停車場停放期間機場負責保管,對被盜和損壞,機場方面對此負有一定的責任。故他提出不要維修費用免費取車的想法,機場方未同意,表示可以向上申請費用減免。

居民花11萬買車位停車時懵了(轎車停在機場4年需交6.8萬元)2

機場方面和洪先生一直就停車費用進行協商

“車子今年5月即将年審,否則将成為報廢車。車輛經過風吹日曬,也曾被盜損壞,維修費至少要1萬多元,即使修好了再售賣也不過賣2萬餘元。”洪先生稱,他生意失敗後在一家工廠打工,目前一個月工資5000元左右,亦承擔着養家糊口的壓力,6.8萬元對于他而言是一個很大的數目,他無法承受,“我做錯事情不會逃避責任,但也希望機場能夠考慮我的經濟情況和車輛在存放期間被盜被損壞的情況,給予停車費用的減免。”

機場表示可減免至5.5萬元

4月21日下午,極目新聞記者從南甯吳圩機場了解到,洪先生的車輛于2018年5月23日停放在機場P1過夜停車場,2020年11月被盜。警方找回車輛後,因未聯系上車主,便于2021年7月将車返還機場,此後便一直停放在機場P1過夜停車場。

“機場曾多次聯系洪先生,但因為他更換了号碼沒有聯系上。”南甯吳圩機場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洪先生主動聯系協商停車費減免一事,但由于機場屬于地方國資委監管,相關停車收費也有物價局批文,停車費用無法輕易作出減免。“我們也和車主積極溝通,各個部門也曾經開會研讨,結合車主的實際情況,在政策、文件以及規章允許的範圍之内,已經作出了最大的程度的減免。”

4月20日,南甯吳圩機場工作人員和洪先生召開視頻會議。會上,機場方面提出,出于人文關懷和疫情原因,可以将停車費用減到約5.5萬元,洪先生并未接受。

“我們也和車主進行了反複溝通,他自身也理解,但我們提出的減免後的價格與他5000元的心理價位有很大的差距。從政策上而言,我們無法滿足車主的訴求。”上述負責人表示,此後雙方會繼續協商,未盡事宜也鼓勵車主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我們也将保留行使法律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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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提出減免方案後,洪先生并不認同

律師:第二次停放無需按正常标準繳費

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柴欣律師表示,機場停車費有進行公示,因而針對洪先生從2018年5月23日第一次将車停進停車場到2020年11月被盜期間的停車費,應當正常繳納,也可以跟機場停車場管理費協商處理。而針對車子因停車場看管不當導緻被盜期間的停車費,洪先生無需繳納。

柴欣律師表示,後來在未經得洪先生同意的情況下,車子被從警局開回到停車場,停車場屬于“無因管理”。因車子第二次進停車場并非未得到洪先生認可,因而停車場無權要求洪先生以正常停車費标準繳納停車費。但因洪先生是“無因管理”的受益人,停車場予以了必要存放和保管,其可向洪先生收取必要的看護費、保管費。針對洪先生的車子在停車場正常存放期間,停車場未完全履行看護職責,導緻洪先生車輛被盜并出現損壞一事,洪先生可以另行向停車場索賠或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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