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與摩托車發生事故緻人死亡?2019年在廣東茂名化州15歲少年陸某駕駛,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開車與摩托車發生事故緻人死亡?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2019年在廣東茂名化州
15歲少年陸某駕駛
無牌、無證、無保險的二輪摩托車
緻一人死亡
死者家屬訴至法院
要求陸某及其父母賠償
但陸某父母稱
無醫學證明或者戶口本證明
陸某與他們二人是父子、母子關系
因此不應成為被告
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化州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15歲的被告陸某輝駕駛無号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十字路口路段時,與路口左側方向行駛而來,由原告王某某父親老王駕駛的沒有懸挂号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老王當場死亡,被告陸某輝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由原告王某某的父親老王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陸某輝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2020年1月,王某某向化州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陸某輝及其父陸某武、其母李某娣共同賠償父親老王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家屬處理喪事誤工費、家屬處理交通事故交通費、家屬處理交通事故和喪葬事宜住宿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人民币260051.42元。
被告陸某武、李某娣辯稱,戶口本、出生醫學證明才能證明被告之間是母子、父子關系,陸某武戶口本中沒有被告陸某輝的戶籍信息,原告無法提供醫學證明或者戶口本證明陸某輝與兩人是父子、母子關系,所以兩人是案外人,不應成為被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陸某輝出生後監護人未為其申報出生登記,導緻其沒有戶籍信息,因此即使被告陸某武的戶口本上沒有被告陸某輝的戶籍信息,不能證明兩人必然不是父子關系,根據原、被告提交的證據,認為陸某輝與陸某武、李某娣存在父子、母子關系,理由如下:
1、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為查明被告陸某輝的監護人,向當地村委會進行調查,當地村委會出具證明,證實陸某輝與陸某武是父子關系,且在交警部門向陸某輝詢問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時,陸某武在詢問現場并在該詢問筆錄上簽名及蓋指印,對陸某輝陳述的家庭情況陸某武并未提出異議;
2、在陸某武、李某娣向本院提交的書面答辯狀中,陸某輝也是共同答辯人,答辯狀中陸某輝的住址與陸某武、李某娣住址一緻,法院要求陸某武對此情況進行解釋,陸某武拒絕作出合理說明。
因被告陸某輝實施侵權行為時未成年,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财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财産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的規定,被告陸某輝所需承擔的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即被告陸某武、李某娣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陸某武、李某娣賠償256575.31元給原告,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未成年對自己的行為意識還不能完全控制,對行車中的危險預計不足,缺乏處理突發事故的應變能力,家長作為未成年人日常監護的第一人,應當負起管理和教育責任,嚴格禁止未成年人駕駛機動車上路。
未成年違法駕駛機動車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需承擔侵權責任。青少年也要不斷增強法治觀念和交通安全意識,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不要私自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以身試法。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關家玉 通訊員:周煜宇
來源: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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