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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怎麼界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8 02:47:34

碳達峰、碳中和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對新發展格局的構建有重要的牽引和推動作用。新發展格局中的生産、流通、消費等經濟循環各個環節,都可以通過低碳或是零碳發展戰略牽引和推動,從而打造綠色低碳循環的發展格局和經濟體系。

其中,在《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中提出了範圍1、2、3的概念,也就是人們常說的“GHG Protocol”,這是由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自1998年起開始逐步制定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标準,由四個相互獨立但又相互關聯的标準組成,包括:《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核算與報告标準》《企業價值鍊(範圍3)核算和報告标準》《産品生命周期核算和報告标準》和《溫室氣體核算體系項目量化方法》。

為便于描述直接與間接排放源,提高透明度,以及為不同類型的機構和不同類型的氣候政策與商業目标服務,GHG Protocol針對溫室氣體核算與報告設定了三個“範圍”。

碳排放怎麼界定(一文說清如何界定碳排放範圍的1)1

碳排放範圍的1、2、3是什麼

範圍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範圍1排放是來自公司擁有和控制的資源的直接排放。換句話說,範圍1中的溫室氣體排放是企業一系列活動的直接結果。範圍 1 排放分為四個領域。

1. 固定燃燒來源包括用于加熱建築物的鍋爐、燃氣爐和燃氣熱電聯産 (CHP) 工廠。最常見的燃料是天然氣、液化石油氣 (LPG)、瓦斯油(又名紅色柴油)和燃燒油(又名煤油)。《京都議定書》涵蓋的所有産生溫室氣體排放的燃料都必須包含在範圍 1 計算中。它們也包含在簡化的能源和碳報告要求中。

2. 移動燃燒燃燒産生溫室氣體的燃料的組織擁有或租賃的所有車輛都屬于範圍 1。通常,這些車輛将是由汽油或柴油發動機驅動的汽車、貨車、卡車和摩托車。然而,交通正在發生變化。正在采用替代燃料,例如液化石油氣(LPG)和液化天然氣(LNG),以及生物燃料;生物柴油和生物乙醇。全電動汽車 (EV) 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 (PHEV) 也越來越受歡迎。越來越多地使用電動汽車可能意味着組織的一些車隊将屬于範圍 2 排放。這些必須包含在簡化的能源和碳報告 (SECR) 中。

3. 無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來自有意或無意的洩漏,例如:設備的接縫、密封件、包裝和墊圈的洩漏,煤礦礦井和通風裝置排放的甲烷,使用冷藏和空調設備過程中産生的氫氟碳化物(HFC)排放,以及天然氣運輸過程中的甲烷洩漏。

4. 過程排放過程排放是指在工業過程和現場制造過程中釋放的溫室氣體。例如,在水泥制造過程中産生 CO2、工廠煙霧、化學品等。

碳排放怎麼界定(一文說清如何界定碳排放範圍的1)2

範圍2:電力産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範圍2排放是企業由購買的能源(包括電力、蒸汽、加熱和冷卻)産生的間接排放。對許多公司而言,外購電力是其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源之一,也是減少其排放的最主要機會。各公司通過核算範圍2的排放,可以評估改變用電方式和溫室氣體排放成本的相關風險與機會。企業從公用事業公司或其他供應商處購買的電力的生産和分配會影響其範圍2的排放。如果某企業的電力組合中化石燃料含量很高(供應商燃燒大量煤炭來生産電力),那麼該企業的範圍2排放量将高于生物質、可再生電力甚至天然氣産生的電力。各公司可通過投資能效技術和節能,減少其用電量。

範圍3: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範圍3排放是報告公司價值鍊中發生的所有間接排放(不包括在範圍2中)。範圍3的排放包括以下内容:外購原料與燃料的開采和生産相關的運輸活動運輸外購的原料或商品運輸外購的燃料職員差旅職員上下班通勤運輸出售的産品運輸廢棄物範圍二之外與電力有關的活動開采、生産和運輸用于生産電力的燃料外購轉售給最終用戶的電力生産被輸配系統消耗的電力租賃資産、特許和外包活動使用售出的産品和服務廢棄物處理處理運營過程中産生的廢棄物處理外購原料和燃料生産時産生的廢棄物處理壽命周期結束的售出産品簡而言之,範圍1排放是公司直接燃燒産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範圍2排放是公司購買的能源産生的溫室氣體排放,而範圍3則是這兩者以外公司産生的所有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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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測量溫室氣體排放量

測量溫室氣體排放量或創建排放清單對于企業了解自身的碳足迹和對其環境的影響至關重要。如果企業想制定減少排放以及化石燃料的使用的目标,在此之前必須先對自身碳足迹進行計算。

另外,計算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對企業自身也有好處。這一過程将幫助管理者深入了公司業務的每個部分——包括運營、産品生命周期、供應鍊和價值鍊、利益相關者關系以及所有其他相關活動。

雖然碳或溫室氣體核算可能看起來令人生畏,但它應該是企業可持續發展之旅的第一步。

碳排放核算是有效開展各項碳減排工作、促進經濟綠色轉型的基本前提,是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國際談判的重要支撐。碳核算可以直接量化碳排放的數據,還可以通過分析各環節碳排放的數據,找出潛在的減排環節和方式,對碳中和目标的實現、碳交易市場的運行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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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目前,碳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有三種方式:排放因子法、質量平衡法、實測法

碳排放量核算方法:排放因子法(基于計算)特點:排放因子法是适用範圍最廣、應用最為普遍的一種碳核算辦法。計算公式:根據IPCC提供的碳核算基本方程:溫室氣體(GHG)排放=活動數據(AD)×排放因子(EF)其中,AD是導緻溫室氣體排放的生産或消費活動的活動量,如每種化石燃料的消耗量、石灰石原料的消耗量、淨購入的電量、淨購入的蒸汽量等;EF是與活動水平數據對應的系數,包括單位熱值含碳量或元素碳含量、氧化率等,表征單位生産或消費活動量的溫室氣體排放系數。EF既可以直接采用IPCC、美國環境保護署、歐洲環境機構等提供的已知數據(即缺省值),也可以基于代表性的測量數據來推算。我國已經基于實際情況設置了國家參數,例如《工業其他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附錄二提供了常見化石燃料特性參數缺省值數據。适用範圍:該方法适用于國家、省份、城市等較為宏觀的核算層面,可以粗略的對特定區域的整體情況進行宏觀把控。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地區能源品質差異、機組燃燒效率不同等原因,各類能源消費統計及碳排放因子測度容易出現較大偏差,成為碳排放核算結果誤差的主要來源。碳排放量核算方法:質量平衡法(基于計算)特點:可以根據每年用于國家生産生活的新化學物質和設備,計算為滿足新設備能力或替換去除氣體而消耗的新化學物質份額。計算公式:對于二氧化碳而言,在碳質量平衡法下,碳排放由輸入碳含量減去非二氧化碳的碳輸出量得到:二氧化碳(CO2)排放=(原料投入量×原料含碳量-産品産出量×産品含碳量-廢物輸出量×廢物含碳量)×44/12其中,是碳轉換成CO2的轉換系數(即CO2/C的相對原子質量)。适用範圍:采用基于具體設施和工藝流程的碳質量平衡法計算排放量,可以反映碳排放發生地的實際排放量。不僅能夠區分各類設施之間的差異,還可以分辨單個和部分設備之間的區别。尤其當年際間設備不斷更新的情況下,該種方法更為簡便。一般來說,對企業碳排放的主要核算方法為排放因子法,但在工業生産過程(如脫硫過程排放、化工生産企業過程排放等非化石燃料燃燒過程)中可視情況選擇碳平衡法。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實測法(基于測量)實測法基于排放源實測基礎數據,彙總得到相關碳排放量。這裡又包括兩種實測方法,即現場測量和非現場測量。現場測量一般是在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 (CEMS)中搭載碳排放監測模塊,通過連續監測濃度和流速直接測量其排放量;非現場測量是通過采集樣品送到有關監測部門,利用專門的檢測設備和技術進行定量分析。二者相比,由于非現場實測時采樣氣體會發生吸附反映、解離等問題,現場測量的準确性要明顯高于非現場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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