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布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首次設立了歇業制度,允許市場主體适度“休眠”,目的是給經營困難企業提供一個緩沖性的制度選擇,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條例》同時明确,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通過公示加強對歇業企業的監督和監管。
突如其來的疫情,給不少企業的發展帶來負面影響。一些門店暫時不能開展經營活動,卻仍需支付房租、人力等高額運營成本,導緻部分中小企業經營者難以為繼。為了讓小店能繼續開下去,有什麼辦法嗎?
日前發布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其中一大亮點就是首次設立歇業制度。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内歇業,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歇業制度類似于電信領域中的“停機保号”業務,号碼暫時不用,可以留存一定時間,需要時可再次激活。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部分市場主體受到疫情影響,中斷了正常的經營活動,但是仍有比較強的經營意願和能力,為解決此類問題,也為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條例》在借鑒并結合部分地方前期試點經驗基礎上,建立了市場主體的歇業制度。”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注冊局局長楊紅燦表示,建立歇業制度,目的就是為給經營困難的企業提供一個緩沖性的制度選擇,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有利于助企纾困。
據介紹,“歇業登記”近期在我國已展開地方試點摸索。今年3月1日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幹規定》就明确,商事主體需要暫停經營,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辦理歇業登記,仍保留其主體資格。目前,已經開展歇業試點的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和寶安區,已為11家市場主體辦理了歇業登記,主要涉及跨境電商貿易、商務服務、科技類等行業領域。
“可以說,歇業制度是《條例》最為突出的制度創新,是我國現有登記管理制度的豐富與補充,有利于中小企業持續經營,有利于社會經濟穩定發展,也有利于完善信用體系建設。”中國市場監督管理學會秘書長吳海峰說,《條例》正是借鑒了英國企業休眠制度和我國香港特别行政區“不活動公司”制度等經驗,設立了市場主體歇業制度,為有關部門出台相關幫扶政策措施提供了制度基礎。
為構建和諧勞資關系,《條例》也明确了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通過公示加強對歇業企業的社會監督和信用監管。同時,在歇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則視為恢複營業。
“歇業”是為了休養生息,但與“停業”有何不同?專家分析稱,企業停業,多見于我國行政處罰中,如責令停産停業,通常是指暫時的停止營業。設立歇業制度為商事登記行為賦予了新内涵。歇業,并不必然導緻市場主體被注銷,而是基于現實考量,讓市場主體在一定時間内可以停止營業,保留市場主體資格,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再恢複營業。
“法律是有溫度的。為幫助處于危機階段的困難企業獲得喘息休整之機、協助此類企業降低市場主體資格的維持成本,《條例》首次設立了歇業制度,允許市場主體适度‘休眠’。”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為增強市場主體活力,處于歇業期間的市場主體若遇到适當的商業機會也可抓住機遇,開展經營活動,提前結束歇業狀态。
劉俊海建議,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再好,倘若束之高閣,也難以實現制度的既定目标。《條例》的法律效力取決于登記機關的建章立制、登記服務、動态跟蹤、日常巡查、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也取決于市場主體的慎獨自治。市場主體歇業制度的落地生根需要得到市場監管部門、稅務部門、人力資源和行業監管部門的通力配合與政策扶持,也離不開行業協會的嚴格自律和相關監管部門的同頻共振,更離不開公衆和媒體的協同共治。
記者 郭靜原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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