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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唐律疏議的著作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0 13:19:22
據說唐代人販子一律死刑

《唐律疏議》是我國傳統法典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部。

關于唐律疏議的著作(細品唐律疏議略人略賣人)1

《唐律疏議》書影

很多人都知道其中有關于買賣人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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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圖書館藏官闆《 唐律疏議》書影

在各種公衆号裡經常被片言隻語地引用的就是上圖中的《唐律卷二十·賊盜》“略人略賣人”(真的不是“掠”“掠賣”)條(總第292條,以下簡稱“292條”),但介紹這條法律規定全文的并不多。今天我們就重點來說說這一條的第一款。

這一款條文不長:

諸略人、略賣人(注: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裡;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注: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

内容也比較好懂,大意主旨就是:

凡是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使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從而控制被害人,或賣給他人的,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使被害人成為犯罪人或他人的奴婢的,處絞刑

使被害人成為犯罪人或他人的部曲的,處流放三千裡的刑罰(所謂部曲,大體相當于“家仆”“家丁”,根據唐律,通常是被解放的奴婢繼續留在原主人家裡而形成的一種依附關系,其身份介于賤人——奴婢和良人——普通人之間,有人認為部曲也是賤民的一種,但相對不那麼“賤”);

使被害人成為犯罪人或他人的妻妾、子孫的,處三年徒刑

“諸略人略賣人……絞”!

哇!太驚爆了,有沒有?我們的眼球被吸引住了,對不對?

“絞”,是《唐律》所規定的兩種法定死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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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金山縣保甲章程》插圖

“絞”刑比“斬”刑輕一等,但無論如何畢竟也是死刑嘛,所以給很多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唐朝統治者嚴厲打擊買賣人口犯罪,人販子抓住就殺!

但真的是這樣嗎?

雖然怎麼正确縮句是小學或者初中語文的知識,但總有人掌握不好,法律條文的正确縮句則是難上加難,更别說古代法律條文的正确縮句了。這《唐律》292條請千萬别亂縮句。人家寫得很清楚的,該罪分為三種不同情況來分别處理:

  1. 把良人略或略賣為奴婢(賤人)的,處絞刑;
  2. 把良人略或略賣為部曲(非良非賤的中間層)的,處流刑;
  3. 把良人略或略賣為妻妾子孫(良人)的,處徒刑。

上述三種情形,絞刑、流三千裡和徒三年這三種刑罰,輕重等級差别究竟有多大有多小呢?中國古代的法定刑罰等級體系雖不複雜,但也并不為人所熟知,畫個表格能表達得能更清晰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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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人略賣人為奴婢或部曲這兩種行為的刑罰等級非常之高,且非常非常之接近,就在死刑的邊緣瘋狂試探。可惜的是,“奴婢”“部曲”這兩種唐代法律所承認的低等身份,在當今世界的法律上早已絕迹,所以“略人略賣人”為“奴婢”“部曲”在現代社會裡已不具有大規模存在的土壤,當然,非法控制他人作為奴工的罪案也還是偶有發生。(現實中的奴工案,最終定罪量刑結果如何呢?大家可以找相關新聞來對比着看看)

現代社會中絕大多數搶、拐、賣人口的犯罪行為,其目的就是讓被害人作為“妻”或“子孫”。而這樣的行為,在唐代,如果犯罪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被抓之後隻不過就是三年徒刑而已!(如果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間有特殊親屬關系的,另當别論,限于篇幅,這裡不多說)

也就是說,《唐律》要重懲、要殺頭的,并不是所有的“人販子”,并不是所有的買賣人口行為,而僅僅是略人略賣人“為奴婢”的行為。

《唐律》歸根到底并沒有、也不可能把涉“人口”犯罪裡的“人口”當成“人”

首先,前面已經說過了,唐代把人分為良人和賤人,還有不良不賤的部曲。

與此相應地,在《唐律》裡,同為“略”“略賣”行為,卻因為被害人身份的不同,而被分割為不同的條文:

292條 略人略賣人

293條 略和誘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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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立法設計就是在告訴我們“奴婢”≠“人”,唐代(後世略有不同)的奴婢雖然也是生物學意義上的人,但在法律上,卻不作為人來看待。

離292條距離不遠,也就出門右轉幾根竹簡吧,《唐律》第290條中有一段話是這樣說的:

餘條不別言奴婢者,與畜產、財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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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唐律》裡其他條文中如果不專門說涉及“奴婢”如何處理的,那麼就與該條文中所規定的“畜産”“财物”一樣處理。這就直白地挑明了——

奴婢=畜産、财物

什麼情況?人也能變成畜産、财物麼?

在唐朝,法律裡還真就這麼規定!要穿越回唐朝的一定要小心了,你得确保自己穿越回去能成為“良人”,否則,這輩子注定會很慘,下輩子也會。

其實,何止是“奴婢”。再延伸開來考察的話,連“略人略賣人”這樣貌似承認了被害的良人是“人”的條文,總體來看,也并沒有好到哪裡去。

292條屬于《唐律》第二十卷的内容,而《唐律》的第十七至二十卷是《賊盜律》,其全部條文目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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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可以看出,《唐律》第十七、十八卷是“賊盜律”中的“賊”部分,而第十九、二十卷則是“盜”部分。

《唐律》中并未對“賊”字的含義作出明确解釋,但是通過前引律文條目,以及古代文獻、工具書中對于“賊”字的解釋,我們可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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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字典》中對“賊”字的解釋

《唐律·賊盜》中的“賊”部分,規定的主要是殺人、傷人的犯罪,引申為侵犯人身和社會秩序的犯罪。

“盜”部分,則規定的主要是侵犯财産的犯罪。略人略賣人恰好正是在“盜”這部分,而不是在“賊”這個部分。因此,我們看到了一個有趣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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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條的前一條,講的是山野裡的天然物品雖然是無主物,但是如果别人“已加功”,例如,已經出力砍伐、收集了,其他人就不能随便再侵犯。

《唐律》裡把侵犯他人财産和侵犯他人人身的罪行混雜在一起來加以規定,實在是有點用集裝箱貨櫃運旅客的嫌疑。把“略人略賣人”放到侵犯财産權部分來規定,除了立法技術水平原因之外,是不是還有些其他深層次原因呢?

而且,不光是法律如此規定,現實中的操作更是神奇。著名的現實主義詩人白居易寫過很多反映人民疾苦的詩篇,其中一首不那麼出名,叫《道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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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唐詩》

詩中說:唐朝道州(今湖南永州所屬縣)這個地方,不知何故,侏儒比較多。為了滿足當時皇帝和達官貴人們的畸形喜好,道州曆任地方官竟然每年都将“道州民”(注意,不是“奴”)買來作為“土貢”(土特産貢品,土特産……)進貢給朝廷。直到一位名叫“陽城”的官員被貶到道州後,頂住壓力,搬出《唐六典》來說事兒。

《唐六典卷三·尚書戶部》中說:

凡天下十道,任土所出而為貢賦之差。

意思就是全國分為十個道,各道所屬州都以自己本地所産出的物品來進貢。并且為了防止實踐中發現的,各地長官司為了曲意奉迎,把不是本地特産物品買來進貢這種現象,《唐六典》中還專門詳細列舉了各地的貢物,其中,道州的貢物是零陵香和白紵布,而無“矮奴”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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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城便以此為理據,據理力争——

道州水土所生者,隻有矮民無矮奴。

那是“民”,是“人”啊!不是“奴”,不是“土産”啊!

據說時任皇帝深深感動,便罷止了道州進貢矮奴的傳統做法。道州老百姓這才“從此得作良人身”!他們本來就是良人啊,不是嗎?進貢矮奴這種導緻“老翁哭孫母哭兒”的人間慘劇,不正是因為上至皇帝下至地方官不把人當人看才造成的嗎?

在那樣的時代背景之下,即便白居易這樣真心關注民生疾苦的詩人,也将這件事看作是“美(賢)臣遇明主”的大好事,不得不在詩的副标題裡歌頌一下皇上聖明、青天英明。


綜上所述,盡管《唐律》明文規定不得略、略賣良人為奴婢,不得略賣年幼的親屬等等等等,但是,由于朝廷、官府不把奴婢當人看,社會上有公開合法的人口買賣(下一篇再說);甚至連“良人”也當奴婢,也不當人看,因而,非法的人口買賣實在是無力禁絕。此後曆朝曆代也沒太大改觀和起色(下一篇再說明清)。

總而言之:

沒有人格權的觀念,人口買賣永遠無法禁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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