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商鞅變法是春秋戰國時期的事嗎

商鞅變法是春秋戰國時期的事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8 04:36:22

商鞅變法是春秋戰國時期的事嗎(春秋戰國冷知識)1

商鞅變法是春秋戰國時期的事嗎(春秋戰國冷知識)2

秦是一個文化比較落後的西方部落,曾“破西戎,有其地”,周幽王時,為犬戎所敗。平王東遷,秦國“救周有功,賜受豐之地,列為諸侯”。其民“好稼穑、務本業”,“号稱陸海,為九州膏腴”。其地“迫近戎狄,修習戰備,高上氣力,以射獵為先”(均見《漢書;地理志下》)。可見,秦是一個受封曆史較短,沒有多大宗法勢力的農戰之國。公元前341年,秦獻公死,秦孝公即位。他憤于“諸侯卑秦,醜莫大焉”,遂下令“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均見《史記•秦本記》),衛鞅就在此時自衛入秦。

商鞅變法是春秋戰國時期的事嗎(春秋戰國冷知識)3

衛鞅為衛之諸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孫,亦稱公孫鞅,在秦被“封之於、商十五邑”後,号稱商鞅。他“少好刑名之學”,曾為魏相公孫座的家臣。入秦後,為了說服秦孝公變法,商鞅駁斥了舊貴族代表甘龍、杜摯的“法古無過,循禮無邪”謬論後,提出了一個“變古”的曆史觀,即“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此乃因“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因此可知,“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史記•商君列傳》),為實行變法作了輿論上的準備。

第一次變法

商鞅變法是春秋戰國時期的事嗎(春秋戰國冷知識)4

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以商鞅為左庶長,實行第一次變法,主要内容有:

(一)“令民為什伍”,實行連坐告奸之法,“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者同罰”(《商君列傳》)。這就是在按五家為伍、十家為一什的戶籍編制的基礎上建立一種相互告發和同罪連坐的制度,告發“奸人”的可以同斬得敵人首級一樣受賞,不告發的要被腰斬。如果一家藏“奸”,與投降敵人一樣受處罰;其餘九家,倘不檢舉告發,則要一起辦罪。這樣,也就摧毀了“父為子隐,子為父隐”(《論語•子路》)的“親親”宗法關系,使宗法的父子關系轉向一種純粹政治上的君臣關系。

(二)重農抑商,獎勵耕織,規定“僇力本業,耕織緻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未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史記•商君列傳》)。這裡的“本業”,指男耕女織;“未業”,指商業和手工業;“複其身”,就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就是連同妻子兒女沒入官奴婢。還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商君列傳》),拆散家長制的大家庭,獎勵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生産,使生産組織從家庭公社轉變為個體小生産,發展私有制。

(三)為了削弱公族武力,使之集中于公室,規定“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商君列傳》),以有“軍功”者,來取代“有親”者,廢除了以血緣為根據的“封建親戚”的原則和禁止反映氏族殘餘之“血親複仇”的私鬥。

商鞅變法是春秋戰國時期的事嗎(春秋戰國冷知識)5

(四)為了重建社會階級,又規定“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商君列傳》),即貴族的依據是軍功,而不是“親親”。當時的“爵”分為二十級,尊卑依照爵位的等級,每家占有田宅奴隸的數字和服飾也按爵級而不同。這樣,宗族舊家如果沒有軍功,過去的族籍便被廢除,使得貴族的與生俱來的特權受到了嚴重的打擊。

(五)為了推行變法,又斷然采取了“燔詩書而明法令”(《韓非子•和氏》)的措施。同時,又下令禁止私門請托,禁止遊宦之民。

商鞅的第一次變法,主要是為了加強對人民的統治,發展農業生産,削弱貴族特權,以行國君集權。這就引起了舊貴族的反抗,一時國都之内“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史記•商君列傳》),當時太子也違反了法令,商鞅嚴懲太子的師傅以做衆,從此無人敢公開反對。公元前352年,衛鞅因功由大庶長升為大良造,相當于中原各國相國兼将軍的官職。

商鞅變法是春秋戰國時期的事嗎(春秋戰國冷知識)6

第二次變法

公元前350年,商鞅又下第二次變法令。這是前次變法的繼續,着重于新制度的建設,其政策有:

(一)“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為禁”,徹底革除殘留的戎狄舊習,加強封建統治。這種習俗改革,可能就是商鞅所說的“始秦戎翟之教,父子無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為其男女之别”(《史記•商君列傳》)。古代秦國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似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談到這種家庭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應當指出,至少在俄國,大家都知道,家長對于公社的年輕婦女,特别是對他的兒媳常常濫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們作為後房;俄羅斯民歌對于這點有很好的描寫”。商鞅所謂“為男女之别”可能是改革了這種落後的風俗。

(二)“平鬥桶權衡丈尺”(《史記•商君列傳》),由中央統一度量衡,結束春秋以來“公量”、“私量”的不同,便利了賦稅的征收和商業的經營。

(三)“集小(都)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史記•秦本記》作“四十一縣”,此據《商君列傳》),廢封建,行郡縣。縣制的普遍推行,是為了把全國兵政大權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權的統一封建政治體制,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統治,進一步剝奪奴隸主貴族的權利。

商鞅變法是春秋戰國時期的事嗎(春秋戰國冷知識)7

(四)“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史記•商君列傳》),全面實行土地私有制。“開阡陌”的“開”,當是“破壞鏟削之意”(朱熹《開阡陌辯),蔡澤所說:商君“決裂阡陌,教民耕戰”(《戰國策•秦策三》),便是其征。“阡陌”是一種田界,因而所謂“開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三代以來的舊田界而建立一種新田界。具體些說,就是把原來的“百步為畝”的“阡陌”、“封疆”,開拓為二百四十步為一畝,重新設置“阡陌”和“封疆”。《新唐書•突厥傳》雲:“周制,步百為畝,畝百給一夫,商鞅佐秦,以為地利不盡,更以二百四十步為畝,官畝給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作面積。這種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晉國六卿中的趙氏已經實行,商鞅佐秦,改用二百四十步為畝,可能也是适應當時生産力發展的需要。

商鞅變法是春秋戰國時期的事嗎(春秋戰國冷知識)8

在商鞅看來,為“農”就是為“戰”,所以他在變法中首先改變田制來适應兵制,即把過去的“步百為畝”改為二百四十步為畝,使當時農民平時家家為農,每戶人口少而耕地面積增,“利出于地,則民盡力”;戰時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為裡,出戰卒萬,“名出于戰,則民緻死”,這樣就深合“入使民盡力,則草不荒;出使民緻死,則勝敵。勝敵而草不荒,富強之功,可坐而緻也”(均見《商君書•算地》)的旨意。另外,在過去的一家受田百畝的情況下,每戶的賦稅負擔頗不合理。例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于土地有限,所以每人所得甚低,但卻需要負擔與人口較少人家相同的賦稅。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餘夫出去從事工商業,那麼他們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額外納稅,這與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變法鼓勵小家庭制,使每家隻有“一男”,每家的餘夫數字也就大體相同,而且每家均按新制百畝受田。這樣一來,每家的人口數目相近,受田面積相同,每一男子都有服役的義務,因而每家的負擔也就一樣了。所以《史記•商君列傳》中說:“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史記•蔡澤列傳》中又說:“決裂阡陌,以靜生民之業”。

商鞅變法是春秋戰國時期的事嗎(春秋戰國冷知識)9

這裡應當指出的是:商鞅變法雖然以法律形式破壞了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但是由于秦國的社會發展進程較之其他各國緩慢,到了戰國前期才出現了與“初稅畝”、“作爰田”等同樣性質的“制轅田”,直到此時,秦國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才有了内部量變,即由過去的“愛田易居”之定期分配制變為“自愛其處”的長期占有制。在這個過程中,商鞅則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的授田制度,大體上一直延續到戰國末期。1979年四川青川戰國墓出土的秦更修田律木牍,更有其證。雲夢秦簡《法律答問》,解釋“盜封徒,贖耐”時說:“封,即田千(阡)伯(陌)、頃半(畔)封也”,便是其證。這裡的“田阡陌”就是木牍所說的“百畝為頃”的“封”和“捋(埒)”。

(五)為了争取中原,圖謀向東發展勢力,“築冀阙宮廷于鹹陽,秦自雍徙都之。”同時,為要仿效中原各國都城的規模,又“大築冀阙,營如魯衛矣”(《史記•商君列傳》)。

商鞅變法是春秋戰國時期的事嗎(春秋戰國冷知識)10

商鞅的第二次變法,從經濟上和政治上進一步剝奪了奴隸主貴族的特權,強化了秦國的統治力量。公元前340年,商鞅大破魏軍,生擒魏将公子昂,迫使魏國交還部分過去被掠奪的西河地。由于這個大功,商鞅受封於、商(今陝西商縣東南)十五邑。

商鞅被害及其變法的曆史意義

商鞅在秦變法前後共二十一年,“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于公戰,怯于私鬥,鄉邑大治”。但是,那些受到打擊、懲治的舊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卻是“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貴戚多怨望者”,“卒受惡名于秦,有以也夫!”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秦惠公即位,公子虔等人告發商鞅“欲反”(均見《史記•商君列傳》),而被秦兵車裂于彤(陝西華縣西南)。

商鞅變法是春秋戰國時期的事嗎(春秋戰國冷知識)11

商鞅雖然被殺,但是他的變法成果仍然沿續不變,終于使秦走上日益強大的道路。比如秦律就是在這個變法基礎上修訂補充而成的;商鞅統一度量衡時定下的标準,直到一百二十多年後的秦始皇還在沿用着。正如王充所說:“商鞅相孝公,為秦開帝業”(《論衡•書解》),即奠定了其後秦統一六國的基礎。

商鞅的變法産生了巨大的曆史作用,自此法家思想就一直成了占統治地位的政治思想。反映商鞅思想的《商君書》中,不但言“法”,而且也涉及到了“勢”和“數”的讨論,并且針對儒家思想産生了争論。“勢”和《韓非子•解老》雲:“胥靡有免,死罪時活,今不知足者之憂,終身不解,故曰‘禍莫大于不知足’。”《六反》雲:“刑盜,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

商鞅變法是春秋戰國時期的事嗎(春秋戰國冷知識)12

商鞅變法促進了封建生産關系的發展,但沒有排斥和廢除奴隸制,而把奴隸的剝削用來作為封建剝削的補充,這是剝削階級本性所決定的。當時除了有家奴的存在,還有官奴制度,商鞅就行“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的政策,《史記•索隐》謂:“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貧者,則糾舉而收錄其妻子,沒為官奴婢”。秦律中屢次言及“隸臣”、“隸妾”,其實也是官奴婢。《周禮•秋官•司厲》職又說:“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槁。”鄭司農雲:“謂坐為盜賊而為奴者,輸于罪隸、舂人、槁人之官也。由是觀之,今之為奴婢,古之罪人也”。官奴還有一個來源,就是打仗時的不能死戰者,如“不死者歸,以為隸臣”(《秦律雜抄》)。從此我們可以看出,由于各國變法的不徹底,因而在中國封建社會裡,奴隸制殘餘一直殘存下來。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