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不能完全解釋所有的法律法規,本文用提問的方式解讀一些具體問題,希望可以幫助您解答一些疑惑,為了方便大衆的理解,假設有P、C和U三個國家,其中C和U交好,有雙邊引渡條約,P與以上兩個國家之間沒有簽訂引渡條約,我們以此為為背景進行闡述
什麼是引渡判決?有哪些體現?引渡,簡單地說,就是要求其他國家把罪犯送回來的行為。引渡看似簡單,其實必須兩國意識形态接近才可能實現,如果兩國之間沒有簽署過引渡協議,那要引渡罪犯是極其困難的,這是由引渡的幾個必備要素決定的。而即使兩國之間有引渡協議,引渡也是頗費周章的。另外,引渡是一個審判行為,并不包含抓捕,抓捕行為的确認并不包含在引渡審判中,但是引渡審判一般會考慮抓捕的程序正義性。
法理有依據
讓我們首先了解一下引渡的兩個必備要素,第一就是引渡條約的簽訂,第二就是引渡關系中兩國對于罪名的确認。舉例說明:C國和U國之間有引渡條約,而A某先在C國犯了搶劫罪,之後潛逃到U國,又因為盜竊罪被捕,此時C國就會提出引渡,罪名卻是搶劫罪,U國如果認為C國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A某的搶劫罪行,就可以執行引渡。
而如果A某到了U國就太太平平不再犯罪,那是不是就不能進行抓捕和引渡了呢?那還要看C國和U國之間是否簽訂國跨境執法的相關條約,如果有的話,就可以實施異國抓捕或者可以請求當地警務人員執法。而如果沒有,就隻能另尋他法。
實際操作中還會有這樣一種特殊情況:比如B某的行為,在U國是違法的,但是在C國卻并不觸犯法律。此時U國的檢察官會以A罪名在C國的引渡法庭提起公訴,而回到U國的一般法庭,B某則會被檢察官用B罪名起訴。這類情況中,A罪名往往是被普遍認可的罪名,類似搶劫、詐騙、兇殺等,而B罪名則隻适用于U國的法律系統。
總結一下:引渡是發生在第二國的一種法律審判,這個審判發生需要兩個要素,1.本國和第二國的引渡條約;2.第二國對本國宣判的認可。引渡這個過程并不包括抓捕。
法不容情
未簽署引渡條約的國家之間是否會出現引渡的情況?P國和U國沒有簽署過引渡條約,是否就不會産生引渡的判罰了呢?在司法實踐中,因為各國的價值認知不同,所以對同一罪行的懲罰也是不盡相同的,打個比方,U國一名教師在P國教學時對幼年學生的有不軌行為,被抓獲後U國派來調查員核實,在證據确鑿的情況下,調查員申請了引渡,所提出的理由竟然是:這個罪名在P國最多判5年,而在U國可以判200年。後來此人引渡回國被判了120年,遠超P國懲罰的上限。相對的,P國的C某殺人後潛逃至U國,不久又因為瑣事行兇殺人,而犯罪點所在的州是沒有死刑的,所以在P國提出引渡要求後,為了更重地懲處罪犯,U國還是将C某引渡回國。
在以上兩個例子中,雖然兩個國家沒有簽署引渡條約,但是鑒于對罪犯罪名一緻的認可,雙方還是進行了引渡,甚至我們可以看到引渡判罰中對于罪行從重原則的體現(體現的價值和之前A某的例子是一脈相承的)。可見,在未簽署引渡條約的國家之間,引渡也是可能發生的,但是這并不能被強制,大部分時間存在的情況都是互不引渡。
總結一下:沒有引渡條約的國家之間,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引渡的判決。
法理
在機場的轉機大廳實施的抓捕是否合法機場所在地的主權屬于所在地國家,轉機大廳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地方,這是一個法律的緩沖區,衆所周知,轉機旅客往往不會持有轉機所在國的有效簽證或臨時入境許可。所以設立了轉機大廳這一場所,來緩解這一矛盾。但是這僅僅是邊防範疇的法律緩沖區,并不是所在國全部的法律緩沖地帶。所以在機場轉機大廳,對嫌疑人進行抓捕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總結一下:一般來說,機場轉機大廳是轉機的唯一的場所,轉機期間在機場内不要随意走動,走出劃定的區域會給自己招惹不必要的麻煩。
法理至上
遣返和引渡是不是一個概念?遣返不是引渡,一般遣返的概念在于入境的不合法性。比如簽證失效,簽證欺詐、無證入境、偷渡等情況,前提一定是和入境有關。而引渡的基礎必須是對罪行的認同。我們在解讀有些新聞和讀物的時候必須分清兩者不同的含義。
總結一下:兩國之間的關系往往決定了是遣返還是引渡。
法不容情
引渡審判為什麼總是曠日持久?引渡審判不同于一般審判,是一個司法體系對另外一個司法體系的審視關系,如果罪名和證據很清晰,往往很快可以完成審判,執行引渡。而如果罪名很難在自己司法體系中獲得認同,或者證據也不足以說明問題,就需要控辯雙方繼續提交證據和進行法庭辯論,所以這種審判往往曠日持久。另外,在審判期間,被告人不得離境,直至審判結束
總結一下:曠日持久的審判是引渡的一大特色。
希望閱讀此文,會幫助你了解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很多之前有些糊塗的事情,現在就會明白前後左右了,同時也希望大家多提問題,我将盡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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