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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原石切開貨主哭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2 07:03:36
所謂“一刀窮、一刀富”的說法,就是形容“賭石”的娛樂性與投資性。既是投資,就必然有一定的風險性,可以說“賭石”是經驗、實力、運氣的較量。未經過加工的翡翠原石又稱為“毛料”,如果想要運輸,除了支付快遞費用,還需承擔相應的保價費用。

日前,上海青浦法院審理了一起關于運輸原石的途中,原石受損,收件人主張賠償的運輸合同糾紛。而運輸公司卻說原告主體不适格,這是怎麼回事?而運輸公司又應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翡翠原石寄到手發現斷裂

陳羽是遼甯人,在雲南遊玩時,從李偉處以35000元購得翡翠原石一塊,切開後發現是一塊黃綠相間品相十分不錯的翡翠,陳羽喜不自禁,準備把該原石運回遼甯。于是讓賣方李偉委托快馬運輸有限公司把該原石運到陳羽在遼甯的住所,運費及保價費由收件方陳羽支付。

快遞信息顯示為子母件,該原石一切為四份,在陳羽收到包裹當場驗收時,發現四塊原石中的一塊發生了部分斷裂。陳羽将快馬運輸有限公司訴至上海青浦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

運輸公司:收件人無權主張賠償

原告訴稱,原告認為被告快馬運輸有限公司應賠償自己35000元,并賠償相應的交通費5000元。自己在李偉處購買的原石,其實是一塊黃綠相間的翡翠,價值遠高于購買價格,由于攜帶不便,于是通過李偉委托快馬運輸有限公司運輸該原石,并分成四件包裹運輸。

然而在收到貨,自己查驗時卻發現其中一件原石斷裂、受損嚴重,快遞員當場也進行了拍照取證。自己雖是收件人,但與快馬運輸有限公司仍是有效的運輸合同關系,被告理應将貨物安全地運送至目的地,在運輸過程中貨物受損,理應賠償。

被告辯稱,被告快馬運輸有限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訴請,被告對于運輸的事實無異議,但是被告認為原告陳羽的主體不适格,因為在運輸合同中合同相對方是寄件人李偉,并非原告陳羽,故陳羽無權主張賠償損失。

而且在發貨單上,明确顯示運輸的貨品是“毛料”,而“毛料”的意思是石頭。發貨前原告委托賣家将石頭切成四塊,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未切割前石頭的實際情況,且原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損壞的原石實際損失。被告不認可原告提出的交通費用,無法律依據,且無證據證明,也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

法院:運輸公司應當賠償

合法的運輸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陳羽作為涉案運輸關系的收件人和實際付款人,在名義托運人李偉未向被告主張權利的情況下,有權自行向被告主張權利,并不存在原告主體不适格的情況。

被告快馬運輸有限公司作為承運人,無證據證明涉案原石的毀損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故應對貨物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翡翠原石切開貨主哭了(翡翠原石在運輸途中破裂)1

配圖

關于涉案貨物損失,原告稱一整塊原石雖然一切為四,但因四塊原石為一個整體,其中一塊原石斷裂,不僅僅影響斷裂原石價值,也會影響整體貨物的價值。因本案物品經委托評估後,客觀上無法進行評估,且原告無法提供價值損失的具體證明,故相關損失金額由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予以确定。

鑒于原告自認斷裂的部分原石尚有殘值,未發生全損,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切開後,斷裂原石影響其他未斷裂原石的價值,故法院僅對該斷裂原石的部分損失價值進行評判。根據保價、斷裂情況等事實,法院酌情确定原告斷裂損失為7,000元。至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原告對此并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且無相關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合同相對性是指原則上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隻能賦予給當事人或加在當事人身上,合同隻能對合同當事人産生拘束力,而非合同當事人不能訴請強制執行合同。簡而言之,合同僅于締約人之間發生效力,對合同外第三人不發生效力。

本案中,從表面上看,運輸合同是發生在李偉和快馬運輸有限公司之間,與收件人原告陳羽無關。但實際上,本案運輸的貨物是陳羽所有,運費也是陳羽支付的。因此,陳羽作為涉案運輸關系的所有人、收件人和實際付款人,在李偉未向快馬運輸公司主張權利的情況下,仍有權要求快馬運輸公司賠償其損失。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來源:周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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