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占地面積計算:參照國家有關建築面積的計算規則和有關規範計算
(1)單層、多層及以上建築物按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牆(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圍的水平面積計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獨立柱的雨篷按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4)有柱的車棚、貨棚、站台等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R單排柱、獨立柱的車棚、貨棚、站台等按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5)建築物牆外有頂蓋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二層以上建築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則計算,未形成的不計算。
(6)穿過建築物的通道或兩個建築物間有頂蓋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7)兩個建築物間無頂蓋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8)有柱或有圍護結構的門廊,按其柱或圍護結構外圍投影面積計算;突出牆外的門鬥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9)室外樓梯按其投影面積計算。
以下部分不計入建築占地面積:
(1)無頂蓋的花架等建築小品不計算。
(2)亭、獨立煙囪、煙道、油罐、水塔、貯油(水)池、貯倉、圓庫等建、多層住宅85不計算。
(3)城市公共通道不計算。
(4)騎樓不計算。
2、建築面積計算:按國家有關建築面積的計算規劃計算:
(1)對高度為2.2m以下(含2.2m)的設備層不計算建築面積。對設備層兼作避難層的,其高度可适當放寬,由福州市城市規劃局核定
(2)根據福州市實際情況,參照國家有關建築面積的計算規則,高度為2.5m以下(含2.5m)的架空層(作為停車庫等用途的),可不計算建築面積。
(3)封閉陽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凹陽台、挑陽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3、建築容積率計算:
(1)在計算容積率時,地下室的建築面積不計;但地下室作為商場或其他營業性公共場所的,應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屋面層建築面積不超過标準層建築面積1/8的不計;用作開放空間的建築面積不計;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m的不計。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過1m的,按下式計算建築面積:
式中:A——折算的建築面積
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與其層高之比
A——半地下室建築面積
(3)商業綜合樓的容積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質的建築面積比例換算合成。
F=(F1×P1%) (F2×P2%)
式中:F——核定容積率,
F1、F2——不同性質的建築容積率
P1、P2——不同性質的建築所占比例。
如同一建設用地内由不同類型的多幢建築混合而成,應将不同類型的建築占地面積分别劃定後,再以上式核定其各自的容積率。
(4)商住綜合樓的容積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質的建築面積比例換算合成。高層商住綜合樓商業用房的建築面積應至少占總建築面積的10%,不足10%的,其容積率和建築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層住宅建築的規定執行;多層商住綜合樓商業用房至少占兩層以上(含兩層),僅設底層商店的,其容積率和建築密度控制指标按tag_89建築的規定執行。
4、綠地面積的計算:
(1)公共綠地包括各級中心綠地、河、湖畔綠地和其它帶狀、塊狀綠地,同時滿足寬度不小于8m,面積不少于400㎡。
(2)中心綠地與宅旁(宅間)綠地的主要區别為: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綠地面積在規定建築間距範圍之外。可作為中心綠地,否則作為宅旁(宅間)綠地。
(3)宅旁(宅間)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為:綠地邊界對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計算至路邊,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計算至便道邊;沿居住區路、城市道路則計算至紅線;距房屋牆腳1.5m,對其它圍牆、院牆計算至牆角。
(4)道路綠地面積計算:以道路紅線内規劃的綠地為準進行計算。
(5)院落式組團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為:綠地邊界對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計算至距路邊1m,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人行便道邊;沿居住區道路、城市道路則計算至道路紅線;距房屋牆腳1.5m。
(6)塊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組團綠地,沿居住區級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綠地計算至紅線
5、建築用地面積計算:
建築用地面積以福州市城市規劃局正式劃定用地範圍的面積為準,城市道路紅線内、河道藍線内、綠地綠線内面積不得計入。
6、開放空間的條件和計算:
(1)開放空間是指在建設用地内,能夠全天為社會公衆提供的廣場、綠地、通道、停車場(庫)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間(包括平地、下沉式廣場和屋頂平台)。
開放空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沿城市道路、廣場留設;
b.一方向的淨寬度在5m以上,實際使用面積不少于100㎡;
c.以淨寬1.5m以上的開放性樓梯或坡道連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與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
d.提供室内連續開放空間的,其最大高差為-5.0m至 12.0m,且開放地面層;
e.向公衆開放綠地、廣場的,應設置座椅等休息設施;
f.建築竣工後,應設置相應的标志,并交有關部門管理或經批準由建設單位代行管理;
g.常年開放,且不改變使用性質;
h.室内或室外開放空間,應是無障礙設計的空間;
i.室内淨高不少于5m。
(2)開放空間有效面積的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F——開放空間的有效面積,
M——開放空間中對公衆開放的實際使用面積,
N——有效系數
有效系數(N)按下列條件确定:
a.室外開放空間在地面層的,其地标高與道路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1.5m 以内(含±1.5m)時,N=1.0
b.室外開放空間在屋面上或為下沉式廣場的,其标高與道路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 1.5m至 5.0m(含 5.0m)或-1.5m至-5.0m(含-5.0m)時,N=0.7。
c.提供室内開放空間,其标高與室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5.0m以内,或提供室内連續開放空間,其标高與室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5.0m至 12.0m時,N=1.0。
7、建築間距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建築間距是指兩幢建築的外牆面之間最小的垂直距離
坡度大于45°的坡屋面建築,其建築間距指自屋脊線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線至被遮擋建築的外牆面之間最小的垂直距離。
8、建築高度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
當同一座建築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築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别計算後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頂的嘹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建築高度内。9、沿路建築高度(1)沿路一般建築高度的控制
H≤1.5(W S)
式中:H——為建設允許高度;
W——為道路寬度;
S——為建築退距。
(2)沿路高層組合建築高度的控制;
A≤L(W S)
式中:A——沿路高層組合建築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總面積;
L——建設用地沿道路規劃紅線的長度;
W——道路規劃紅線寬度;
S——沿路建築的後退距離。
b.在實際運用中,為了簡化作圖和計算方法,也可采用下列演化而來的算式和圖七的作圖方法控制建築高度。
A’≤1.5L(W S)
式中A’為沿路建築以1:1(即45度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面積。L、W、S的意義同前10、建築高度控制的視線分析方法根據建築、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環境,選擇适當視點确定視線走廊,進行視線分析,視點的距離大于或等于3H,因現狀條件限制難以按3H視點距離控制高度的,視點距離可适當縮小,但不得小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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