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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判決生效日期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5 03:18:51

宣告失蹤判決生效日期?以案說“典”條文 案例 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宣告失蹤判決生效日期?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宣告失蹤判決生效日期(以案說典)1

宣告失蹤判決生效日期

以案說“典”

條文 案例 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一 宣告失蹤(下落不明2年,怎麼辦?)

法言俗語

在生活中,人們有時會遇到這樣一個現象:其所熟悉的家人、朋友或利害關系人突然不見了,一時間又找不到。例如,小張與小王是多年的好友,小張于2014年購買了小王在湖南省某縣小區的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小張支付完房款後,小王因個人原因外出未歸,此時小張的房屋也無法辦理落戶手續。

因此,為了解決類似小張與小王之間的因人消失而無法辦理房屋落戶的問題,我國民事法律上就規定了一種制度,即宣告失蹤制度,通俗講,就是在與老百姓有關系的人找不到了,且以老百姓自身的能力沒有辦法再找到此人,但是又需要對找不到的這個人有個明确的說法,方便處理後面的問題時,與失蹤人有關系的人或組織就可以前往法院申請他為宣告失蹤人。法律上的宣告失蹤制度其具體流程為,在與本人有密切關系的人消失2年以上,就可以前往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法院準許後會出具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書中會寫明某人目前失蹤,法律上認定其為宣告失蹤人。當然這一套流程說起來簡單,但是申請宣告失蹤的時間也比較長,一般是不得已的情況下才申請宣告人失蹤,主要也是為了解決失蹤人後續的财産處理問題,如代管等,保持失蹤人财産關系的穩定性。如小張因為小王的失蹤,其購買的房子無法辦理落戶手續,此時隻有申請小王失蹤或死亡才能進行後續的房屋落戶手續,否則其房屋的所有權歸屬無法明确。當然,如果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人又突然回來或聯系上了,此時也不用擔心,被宣告失蹤人或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或組織前往法院申請撤銷失蹤宣告即可。

《民法典》條文

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争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争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五條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财産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财産并報告财産代管情況。

以案釋法

2014年,小張與小王簽訂了購房合同,并給付了購房款。2018年,小張因購房後無法落戶的問題,經多方打聽,方得知小王在出售房屋前就已因負債累累而逃走,小張在與小王配偶小李、家人商量要求他們申請宣告小王為失蹤人未果後,就以自己的名義向某縣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小王失蹤,并在法院宣告小王失蹤後,帶着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裁定書,去房管部門辦理了購買房屋的過戶手續,小張心裡的一塊石頭才放下。2020年5月,小王回家後,發現自己成了人民法院在冊的被宣告失蹤人,為了不影響之後的生活,小王讓自己的老公小李前往人民法院反映了一下情況,并出具申請把對自己的宣告失蹤法律文書撤銷。

案例中,小張是因為購買了小王的房屋後,因她外出避債而無法找到導緻房屋無法落戶,故小張隻得申請小王為宣告失蹤人以方便之後的房屋落戶問題。同時,申請宣告他人失蹤并非件小事,須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因此,申請宣告他人失蹤,必須有2年的失聯期間及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小張也是在與小王經過2年聯系不上後,才于2018年申請小王失蹤,符合相關法律規定。2020年小王重新出現後,其讓老公小李前往申請撤銷宣告裁定,也是沒有異議的。(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易某申請宣告公民楊某煥失蹤案,詳見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2018)湘0524民特2号民事判決書;餘某申請宣告公民周某清失蹤案,詳見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2019)川1529民特20号民事判決書;蔣某明申請撤銷宣告公民蔣某雲失蹤案,詳見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2020)渝0117民特19号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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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他人被宣告失蹤應當滿足兩個條件:第一,該人必須要下落不明滿2年,即他最後離開身份證上登記的地址或現在居住的地址至少已經2年,在這2年的時間内音訊全無,中間任何時候都無法聯系到,這樣才是失蹤;第二,申請宣告他人失蹤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來進行決定是否宣告。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一般為與失蹤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目前法律上利害關系人的範圍并不明确,一般為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這裡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一般指失蹤人債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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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告失蹤中,存在公告送達的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接到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後,經過審查,認為手續完備且證明無誤的,應當受理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應在法院的公告欄内張貼,也應當在适當的報紙、刊物等處刊登,要求此人親自或以其他方式向人民法院說明其聯系方式,其他知道情況的人也應當及時說明。一旦報紙刊登并經過3個月,還沒有消息,則可以由法院作出宣告失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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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人重新出現,就涉及撤銷宣告失蹤問題,此時也應由法院來進行宣告撤銷。一般來說,作出宣告自然人失蹤裁定的法院,也是受理申請撤銷宣告失蹤裁定的法院。因為作出宣告失蹤裁定的法院對事實經過更加清楚,能更快地處理撤銷申請,滿足當事人的司法需求,契合訴訟流程便捷快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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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撤銷主體與撤銷期限問題上,申請撤銷主體與申請宣告主體一般為同一批人,即與失蹤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除此之外,由失蹤人本人親自申請撤銷的有利于法院更快地作出撤銷裁定。在申請期限上,申請撤銷失蹤宣告沒有期限限制,隻要宣告失蹤的司法裁定作出後,失蹤人已經歸來或得知其确實的下落,則失蹤人或其利害關系人都可以申請撤銷。

宣告失蹤人财産(被法院宣告失蹤,人的财産怎麼辦?)

法言俗語

宣告失蹤人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解決失蹤人的經濟或财産問題。在社會生活中,除了少量無财産或經濟來源匮乏的失蹤人外,多數失蹤人會留下或多或少個人财富,這些财富如何處理就成為老百姓關心的熱點問題,也經常因為失蹤人财富的監管問題而産生家庭矛盾。鑒于此,法律上除規定失蹤宣告制度外,還同步設置了失蹤人财産的代管制度。例如,小張40多歲,系廣東 省某地市知名企業家,2014年某天其外出洽談業務未歸,經家屬多方尋找未果。在小張失蹤2年後,因其經營的工廠門店均由妻子小王代為管理,引起了小張父母與合夥經營生意兄妹的不滿,雙方争執嚴重,決定向法院申請小張失蹤,并一起确定小張的财産代管人。

失蹤人的财産代管人一般由失蹤人的近親屬擔任,如失蹤人配偶、成年的子女、父母及其他的親朋好友與熱心人士。若上述人員都想做或都不願意做财産代管工作,則由人民法院從這些人裡面指定人來擔任。如果符合條件的人均不能擔任失蹤人的财産代管人,則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一個合适的人擔任代管人。失蹤人的财産代管工作主要是盡心盡力看顧好失蹤人的财産,不能因為粗心大意或私心雜念造成财産流失,若失蹤人有欠款、未繳稅款或 其他支出時,代管人也應當從其代管财産中及時支付。當代管人無法代管時, 失蹤人的其他近親屬可以要求更換代管人。如果代管人自己不想擔任了,其對後續代管人一定要把賬目交代清楚,否則就是代管失職。在失蹤人回來或再次出現後,其财産代管人應當及時移交代管财産,如果怠于移交财産,則失蹤人可以向法院要求代管人移交财産并彙報财産代管情況。

《民法典》條文

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财産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财産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财産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财産,維護其财産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财産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财産中支付。

财産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财産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财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财産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财産代管人。

财産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财産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财産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财産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财産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财産并報告财産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 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2017年,小張的妻子小王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小張失蹤并得到準許後,小張巨額的财産應當由财産代管人進行管理。在小王、小張父母和兄妹都提出申請的情況下,因為小張的家屬能力有限,人民法院在征得申請家屬同意的前提下,直接指定由小張的一名生意合作夥伴小李來作為其财産代管人,負責處理财産問題。小李擔任财産代管人後,雖然履行了将小張财産償還其失蹤期間所欠稅款、工資等義務,但是小李整體上怠于履行代管職責,造成 了小張财産的損失,并有私吞的迹象。因此,小王主動聯系其公婆等人,一起到法院申請由小王替換小李,并在征得法院同意後要求小李彙報前段時間的财産代管情況。小王在厘清小張失蹤後的财産狀況後,開始妥善處理小張的财産。

失蹤制度主要是解決失蹤人财産管理問題。企業家小張失蹤後,其妻子小王順理成章地管理起小張的企業與财産,但是小張的父母、兄妹也都在參與其生意,不得已隻能申請法院宣告小張失蹤并要求指定小張的财産代管人。因為小張妻子小王與其他親屬的能力有限,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後指定小張之 前的生意合作夥伴小李作為财産代管人,這是符合客觀情況的。小李監護前期比較盡責,維護了小張的财産權益,但是其代管後期看到小王孤兒寡母好欺負,打起了小李财産的歪主意,小王及時申請變更财産代管人是十分正确的,小李此時也隻能向小王移交代管财産并報告财産代管情況。(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王某申請宣告公民張遠清失蹤案,詳見重慶市奉節 縣人民法院(2016)渝0236民特31号民事判決書;陳某芬與程某英申請為失蹤人财産指 定、變更代管人案,詳見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2017)閩0121民初3052号民事判決書)

失蹤人财産代管人指定問題,即哪些人有權利管理失蹤人财産。一般來說,人民法院宣告某人失蹤時,會同時給失蹤人财産安排代為管理人,與失蹤人有關系的人即使有意願擔任财産代管人,也應當經過人民法院認可,缺乏這一步驟是不能直接管理失蹤人财産。面對實踐中可能會出現的大家都 願意管或大家都不願意管的情形,前者應由人民法院在綜合判斷的基礎上,指定有能力的人來進行管理;後者可先由法院主持大家商量出一個合适人選,若商量不定則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一個有能力的合适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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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失蹤人财産代管人範圍與順序問題上,失蹤人财産代管人範圍一般與申請其失蹤人的範圍一緻,《民法典》中僅增加“其他願意擔任财産代管人的人”一項。在失蹤人财産代管人順序問題上,依據與失蹤人的密切聯系程度來确定财産代管人先後順序。同時與失蹤人關系密切的人大多為其血親或姻親,基于這種血姻親關系他們在處理失蹤人财産問題時肯定會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就算失蹤人确實無法聯系,作為其财産代管人的近親屬也會比一般人更好地實時監控财産狀況,并及時做出最合理應對,最大限度地杜絕 防範管理不當與謀求私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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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産代管人如何管理或盡到對失蹤人财産之代管義務。通常而言,就是一般情況下假設失蹤人遇到财産問題時會作如何處理,财産代管人亦應作相應的處理即可。如失蹤人失蹤前所欠稅款、債務和其他應當歸還債務,财産代管人若直接從代管财産中進行抵償,符合老百姓觀念中欠債還錢理念,财産代管人的做法正确。失蹤人房屋出現問題有倒塌傾向時,代管人從失蹤人财産中取出一部分資金用于修繕,也符合失蹤人财産管理目的,也是法律上規定的妥善管理失蹤人财産範圍。财産代管人在管理過程中,因其疏忽或 大意造成失蹤人财産損失的,如拖延還款被法院判令支付利息等,會造成失蹤人财産之不當減少,此時财産代管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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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代管人後,代管人因自身問題如生病、态度敷衍或有為自己謀利之行為,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替換,由法院決定是否準許。一旦法院決定替換,則兩個财産代管人間應當進行交接,替換後的财産代管人有權要求前一個代管人說明财産情況并移交财産。當然,失蹤人重新出現且對其失蹤宣告撤銷後,财産代管人任務就完成了,其将代管的财 産返還給失蹤人本人即可。

三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4年,怎麼辦?)

法言俗語

法律上雖然規定有宣告失蹤制度,但宣告失蹤制度僅解決失蹤人的财産管理問題。萬一失蹤的人永遠不能再回來了,他的近親屬該怎麼辦,畢竟失蹤人的财産可以委托他人代管,但是作為一個自然人,對其長期失蹤的狀态總要有一個明确的說法。例如,山西省某縣小張有一子,已經成年,但是從小患有間歇性神經功能障礙,神志時而清醒,時而迷糊。小張之子于2011年外出遊玩遭遇火災至今未找到,在尋找多年無果後,其母隻得申請其死亡。

因此,在宣告失蹤制度外設置的宣告死亡制度,是指自然人一旦失蹤,且其死亡的可能性要遠大于失蹤時,出于系列解決失蹤人身份、财産、感情、子女撫養等方面問題需要,由與失蹤人關系密切的人例如父母、子女、親朋等按照法定流程來申請失蹤人死亡。申請死亡宣告的條件要比申請失蹤宣告更加嚴格,時間上為失蹤滿4年。

另外,還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自然人失蹤了,其的親戚朋友有人願意申請失蹤,有人願意申請死亡時,應如何處理?基于人性化視角,當事人一般是願意一次性了解。隻要失蹤人沒有生還可能性或死亡可能性很大時,人民法院應當直接認定失蹤人死亡,後續問題及時處理。二是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在另一個地方依然生存,且作出了一定民事行為如結婚、借貸等,則其行為效力應視不同的情況作出判斷。宣告死亡僅是一種猜測或推定,不能否定已經客觀發生的事實,因此被宣告死亡人所作的民事行為也有法律效力。當然,宣告死亡人出現或回來後,他本人或有密切關系的人申請撤銷即可,不會影響以後的正常生活。

《民法典》條文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以案釋法

小張與小王的孩子在火災中走失後,小張決定申請兒子死亡,而小王隻同意申請孩子為宣告失蹤人,在小張與小王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他們分别向縣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兒子為失蹤人或死亡人。該縣法院考慮到孩子系遭遇火災且多年未歸的實際情況,按照法律規定,宣告小張的兒子死亡。在小張兒子被宣告死亡一年後,其子回到家中,并給家裡帶來一個未登記兒媳。原來火災發生後,小張的兒子出現失憶被好心人收留打工。看到自己的孩子歸來後,小張兩口子喜出望外,過了幾天,小張親自到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孩子的死亡宣告,并給其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

在現實生活中,申請宣告他人死亡的事由十分嚴格。小張兒子離家多年後,因符合法律規定的最少4年的失聯期,此時人民法院才受理小張與小王提出的死亡宣告申請。在父母分别申請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情況下,法院考慮到孩子失聯的實際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因此人民法院直接以火災事故發生的時間點為小張的兒子死亡的時間點合乎情理,老百姓觀念中也能接受。小張兒子在被人救治後,在宣告死亡期間,因打工勤勞反而有了妻子,構成法律規定的事實婚姻,其行為合法有效。符合失蹤人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之規定。在小張依法申請撤銷其兒子死亡宣告後,其兒子與兒媳婦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阻礙。(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張某英申請宣告陳某死亡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 報》1996年第3期;田某英申請宣告施某死亡案,詳見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特152号民事判決書;黃某蘭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案,詳見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 院(2017)魯0785民特148号民事判決書)

申請宣告死亡比申請宣告失蹤從法律程序與申請條件看,要嚴格得多。申請宣告死亡的時間前提比同等條件下申請失蹤要多2年,同時對意外事件界定更加地嚴格,如登山愛好者攀登珠穆朗瑪峰遭遇暴風雪失蹤多年後可認定死亡,但是攀登自己家鄉不知名的小山峰失蹤而認定死亡的可能性就低很多。在認定申請人方面也會有嚴格限制,一般為與失蹤人有血姻親關系近親屬,如配偶、父母、子女等,申請人之間并無順序問題,隻要是與失蹤人有血姻親關系的就可以申請。但是失蹤人的債主、工作單位、其他兄弟姊妹不能申請失蹤人死亡,他們雖然也與失蹤人有較為明顯聯系,但是由他們申請失蹤人死亡有可能損害失蹤人利益,故對他們的申請法院一般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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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非宣告死亡前提程序。人一旦失蹤,并同時符合申請失蹤與死亡的條件時,隻要申請宣告失蹤與死亡均有利害關系人申請且都符合條件時,則人民法院應當優先宣布失蹤人死亡。在現實當中,經常會有丈夫失蹤 妻子代管百萬财産,失蹤丈夫的年邁父母要求宣告孩子死亡的新聞,因此,不對宣告失蹤與死亡設定前後順序即是為了杜絕這一問題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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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宣告死亡的時間節點非常重要。宣告死亡時間點涉及繼承、婚 姻、親子各個方面關系,是計算人身與财産權益的重要内容。《民法典》中明确失蹤滿4年的人被宣告死亡時間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 即法院裁判文書中記載的日期,就是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日期。意外事件中失蹤人死亡日期是按照意外事件發生日期來認定,如上文中攀登珠穆朗瑪峰不幸罹難的登山者,其宣告死亡的日期就是意外事件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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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後,其在另外一個地方實施的民事行為效力問題。法律上承認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作行為的法律效力,失蹤人在被人民法院認定死亡期間,僅是拟制死亡,失蹤人在其他的地方進行的活動,均是意思自治的民事行為,一旦否定會對相關的社會關系産生不良影響,這種不良影響會遠大于維護宣告死亡制度所付出的社會成本。為了保障社會生活的穩定性,法律允許被宣告死亡人在實際生存期間作的行為有效,尊重其實際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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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宣告死亡期間所作行為與宣告死亡後發生的婚姻、親子、财産 關系變動相沖突時,應當采個案衡平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作出最為合理的裁判結果。在被宣告死亡人回來或重新聯系上後,其本人或利害關系人 應及時申請解除死亡宣告,恢複當事人身份。

四 宣告死亡的撤銷(“亡者”歸來,其權利如何維護)

法言俗語

自然人失蹤後長期無法找到,其許多個人問題就會産生,如财産怎麼處理、債務如何償還、婚姻關系、親子撫養如何處理等。因此,除失蹤人财産代管制度外,針對宣告死亡制度,法律上也有一套完整做法,讓失蹤人在被宣告死亡後,其後續人身、财産問題得到有效解決。例如,小張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後,其與小王的婚姻關系如何處理,其留下的個人債務如何清償,孩子如何撫養等,這些都是宣告死亡制度應當解決的問題。

一般來說,宣告死亡後涉及宣告死亡人的婚姻、财産、子女三個方面。(1)失蹤人宣告死亡後,配偶沒有再組建家庭,失蹤人重新出現後雙方還是合法夫妻,若其配偶又與他人組成家庭的,則婚姻關系消滅。當然,在宣告死亡期間,配偶雖然沒有另外組建家庭,但是明确不願意恢複婚姻關系的,婚姻關系即不複存在了。(2)失蹤人宣告死亡後,為解決其孩子撫養問題,會以他人收養的方式來解決,一旦其親生父母又回來并撤銷死亡宣告,雙方的親子關系也不能自行恢複,需征求孩子的意見,看其願意跟誰一起生活。(3)宣告死亡後,失蹤人留下的遺産除了清償債務外,剩下的則發生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死亡宣告被撤銷後,被繼承或分配的财産也應當物歸原主,否則要按價賠償。這是為了防止某些人利用法律漏洞,非法申請宣告别人死亡而獲利。

《民法典》條文

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複。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複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财産的民事主體返還财産;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适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隐瞞真實情況,緻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産的,除應當返還财産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

小張與小王結婚後,感情和諧并育有一子。小張在工作中與小李存在婚外戀關系。在一次江邊散步時,小張與小李發生争執,小張不幸落水并被沖走。在小張落水5年後,小張與小王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小趙持小張簽字的借條來要求小王還款,小王同意小趙以意外事件為由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小張死亡,在得到法院準許後,小王用與小張的夫妻共同财産償還小趙的債務。小張的父母感恩小王的付出,将小張遺産都留給兒媳婦,小張與小王夫妻婚生子由小張弟弟收養,小王與他人另外結合組成家庭。一年以後,小張回來了,小王得知後明确表示已再婚,不會與小張生活,而小張父母、弟弟十分高興,并表示小張的兒子可以自己選擇跟随誰一起生活。令人意外的是,小張發現其出具的借條上被小趙篡改多還了9萬元,小張在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後又起訴小趙要求其歸還财産并支付利息。

案例中涉及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後,其後續的婚姻、收養、财産關系如何處理的問題。小張結婚後搞婚外戀造成自己落江失蹤宣告死亡的後果,責任完全在他。但小王在宣告死亡期間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複與小張的婚姻關系,說明其願意維系這段婚姻。在小張失聯多年後小王再婚,即便小張回來雙方婚姻關系也不可能恢複。小王再婚後無力撫養其與小張的婚生子,小張的弟弟收養了孩子,符合民間收養習俗與收養法律規定。小張回來後就算不同意,其與孩子的父子關系也不能自行恢複,隻有在征求孩子的意見後,小張才可以與孩子恢複父子關系。

關于小張被分割财産問題,《民法典》中明确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取得其财産的民事主體返還财産或給予适當補償,而申請人隐瞞真實情況緻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産的,除返還财産外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小趙變造其與小張簽訂的借款條,并以此強迫小王同意其去法院申請宣告小張死亡,這種行為道德敗壞,小張除應返還其獲得的本金外,還應當賠償小張損失。至于其他人獲得的小張财産份額,應返還給小張,已經處理的财産可以折價補償。(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陳某文訴姚某甯返還财産糾紛案,詳見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決書;丁某甲與丁某乙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财産糾紛案,詳見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決書)

對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後的婚姻關系,《民法典》中明确規定:第一,個人被宣告死亡後,男女雙方的婚姻關系不會自然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第二,個人在被宣告死亡後,配偶已經與他人另外結合組成家庭的,即使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雙方的婚姻關系也不會存續;第三,如果人被宣告死亡後,其配偶不願意再維持婚姻關系,則應尊重其配偶的意見,認定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但是不能僅有口頭陳述,其配偶應到當地民政部門提交書面聲明,表示不願意恢複雙方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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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後無法再對未成年子女履行生活上的撫養教育義務,此種情況下,若失蹤人家庭條件良好,則由其直系親屬代為撫養,如母親失蹤後,外祖父母撫養孩子成人。若失蹤人家庭經濟條件不好,孩子還小且失蹤人配偶無力撫養時,就應當允許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由他人依法收養的問題。如果此後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因收養人對孩子盡到撫養義務,如果孩子與其養父母有了一定感情基礎,并明确表示不願意回來,雙方之間的親子關系也不能自行恢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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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後,其名下财産會按照法律規定或其個人安排進行分配完畢。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其申請撤銷對自己死亡宣告,就又産生了财産的回轉問題。已經繼承或處理的财産應當再回到權利人手中,因此法律規定誰取得之前被宣告死亡人的财産如房屋、存折、土地等,應當依法返還。如果存在房屋已經出售、土地已經租賃等不能原樣返還問題時,也應當折價補償。如果某些人惡意僞造材料,利用自己與他人熟悉的條件,在他人長期不在的空隙中,欺騙法院宣告他人死亡,進而繼承或非法占有他人相應的财産,此時一旦發現則其繼承或非法占有的财産都應當返還,對其利用别人财産獲得利益或已經造成的損失,應當返還或賠償。

來源:江必新、張甲天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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