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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辨析題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7-17 08:20:06

意思表示在民法中的地位和應用

意思表示理論學習之三

意思表示的類型:

1、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單方法律行為)。此類意思表示一經做出便生效,比如,遺囑,懸賞廣告,捐助(注意不是捐贈,捐贈是雙方法律行為),抛棄物權,所有權等。唯一的特殊是對于遺囑這一單方法律行為,雖然一做出便告成立,但遺囑的效力卻要一直等到遺囑人死亡的那一刻才生效。

民法的辨析題(意思表示在民法中的地位和應用意思表示理論學習之三)1

2、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雙方法律行為)。具體又劃分為兩大類:一是對特定人和不特定人做出的,二是以對話或者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此類意思表示要生效必須要達到做出程度,對于非對話方式的意思表示還要求要在做出的前提下,必須到達才能完成生效。而對于對方做出的意思表示則要求作出 了解即可,自相對人了解時意思表示内容生效。

a.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授予代理權,要約,承諾,解除合同等等。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

例如:甲對乙發出要約,表示願意以15萬元購買乙的汽車,乙知道後未置可否,此時恰好被在乙家做客的丙聽到此消息,對甲表示自己有一輛一模一樣的汽車願意賣給甲。甲向乙發出要約是向特定的人做出的意思表示,隻有乙才有承諾的資格,丙非受要約人,沒有承諾的資格。

民法的辨析題(意思表示在民法中的地位和應用意思表示理論學習之三)2

b.對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最典型的就是構成要約的商業廣告,設置自動收貨機。

例如:慶隆商場發布廣告消息稱,本商場有新版蘋果13手機到貨,價格12000元一部,貨源充足,歡迎光臨!甲知曉後嫌價格昂貴便打電話對商場臭罵一通,深稱絕不買此手機。商場的要約是對不特定的人做出的,甲的拒絕并不導緻商場的要約失效。

c.對話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如面談,打電話,網上聊天,将書面合同交給對方等等,典型合同大多數屬于此類型,堅持“作出 了解”主義認定标準。

例如:甲在很遠的地方對做煤炭生意的乙高聲說,願意将自己價值1000萬的别墅出賣給乙,由于煤廠人多吵雜乙耳朵又背,沒聽清楚甲的話,乙沉思片刻後對甲說“好的,明天我給你送過去1000斤煤炭”。甲向乙發出的要約是向特定人發出的,自甲作出并了解時生效,可現場人聲吵雜,乙又耳背,不可能了解甲要約的内容,故該要約為生效,甲乙之間不可能成立買賣合同。

d.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請人代話,電子郵件,傳真,寫信,電報等形式。不能實現同步受領意思表示。此類情形堅持“作出 到達”主義認定标準。

甲與乙因合同糾紛甲享有法定解除權,但甲從未向乙表示過解除合同的意思,隻是經常在朋友面前念叨,乙也從朋友的閑談中知曉了甲的想法。解除合同是解除權人具有的單方法律行為,依據法律規定,自解除權人的解除通知到達相對人時,合同自動終止。甲一直未向乙做出解除的通知,雖然乙知曉此事,但途徑不是來源于甲的通知,因此合同并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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