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子《齊物論》?New Interpretation of "Finger-and-Horse Metaphor" in "On the Equality of Things" of Zhuang Zi,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莊子《齊物論》?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New Interpretation of "Finger-and-Horse Metaphor" in "On the Equality of Things" of Zhuang Zi
作者簡介:黃克劍,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原發信息:《哲學動态》第20168期
内容提要:本文從考辨《莊子·齊物論》之“指”、“馬”之喻所喻為何,對莊子借此以申釋其齊“物論”而齊“物”的思想作了抉示。莊子因名家所辯“指”、“馬”而為“指”、“馬”之喻,但卻從根本上抑斥言辯。而“物”與“物論”、“物”之齊或不齊與“物論”的齊或不齊在莊子這裡是一體的,對這一體的最精要概括莫過于“物謂之而然”。對于莊子來說,齊“物”的契機在于齊人的“謂之”或齊其“物論”。
《莊子·齊物論》所設“指”、“馬”之喻,至今仍可視為莊學史上的若幹待解謎題之一。莊子稱:“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馬喻馬之非馬,不若以非馬喻馬之非馬也。天地一指也,萬物一馬也。”對這段詭谲可觀的卮言,莊學研究者或引或注,各有裁度,然而諸家釋讀雖不勝繁複,卻始終與其意旨相隔一間。筆者不揣淺陋,願就前賢緻思之未盡處再作究索。
一 “指”、“馬”所指為何?
欲解悟“指”、“馬”之喻,首先須得确定莊子用作喻體的“指”、“馬”究竟所指為何。宋人陳景元(碧虛子)謂:“‘指’、‘馬’之喻,自司馬彪、向秀、郭象至有唐名士,皆謂漆園寓言構意而成斯喻,遂使解者指歸不同。”①既以此喻為“寓言”,便不可不于其“指”、“馬”本身有所辨别。為郭象《莊子注》作疏的成玄英這樣訓釋“指”、“馬”:
指,手指也。馬,戲籌也。喻,比也。言人是非各執,彼我異情,故用己指比他指,即用他指為非指;複将他指比汝指,汝指于他指複為非指矣。指義既爾,馬亦如此。所以諸法之中獨奉指者,欲明近取諸身,切要無過于指;遠托諸物,勝負莫先于馬,故舉二事,以況是非。②
宋人林希逸亦持此見:
指,手指也。以我之指為指,則以人之指為非,彼非指之人又以我指為非。若但以我而非彼,不若就他身上思量,他又非我,物我對立,則是非不可定也。馬,博塞之籌也,見《禮記·投壺篇》。馬有多寡,博者之相是非亦然。③
以“指”為手指似乎尚可,但以“馬”為博戲用的籌碼,則顯得突兀而令人費解。誠然,“馬”為“碼”之古字,而《禮記·投壺》亦有“請為勝者立馬(碼)”的記述,但由“馬”之為“碼”索解“以馬喻馬之非馬,不若以非馬喻馬之非馬”終顯迂曲而怪澀。也許正是以“碼”釋“馬”近于僻隐晦昧,所以更多的注家徑直以六畜之一的“馬”釋“馬”。如宋人呂惠卿注雲:
夫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而欲是其所非,非其所是,則雖有可否,皆出于彼是之域而已,猶之以指喻指之非指,雖有名實(食)大小之辯,而不出于同體也,曷足以為非指乎?以馬喻馬之非馬,雖有毛物驽良之辯,而不離于同類也,曷足以為非馬乎?唯夫以日月,則不由是非而照之于天,則出乎同體,離乎同類,然後足以為真是非,而能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也。是猶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乃真非指也;以非馬喻馬之非馬,乃真非馬也。④
“物”有“色”義,鄭玄注《周禮·春官·保章氏》“以五雲之物辨吉兇”即雲:“物,色也。”從所謂“毛物驽良之辯”可知,呂惠卿以莊子作為喻體的“馬”為可辨其毛色、分其優劣的馬。這可看作對晉人崔所謂“指,百體之一體;馬,萬物之一物”⑤之說的紹述。依呂惠卿的诠釋,手指雖有食指、無名指、大拇指、小拇指的分别(“名食大小之辯”),但總是同生于一體(“不出于同體”,即不脫離同一身體);而馬雖有毛色與優劣的差異,亦皆屬于同一物類(“不離于同類”)。同一身體上的此手指非彼手指不足以否定其為指(“曷足以為非指乎”),因而不足以有“真是非”;同樣,皆屬于馬類的此馬非彼馬不足以否定其為馬(“曷足以為非馬乎”),因而亦不足以有“真是非”。在他看來,“真是非”的标準隻有在超出“同體”、“同類”的是非中才能真正找到,猶如不染涉世間是非而普照一切的日月,隻有它們才“足以為真是非,而能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這種尋找世間是非準繩于超世間的想法與莊子思想略有相侔,但莊子為何以“同體”之“指”、“同類”之“馬”為喻而不以其他——例如同體之“肢”、同類之“牛”——為喻,在呂惠卿這裡仍未得到解答。
呂惠卿之後,宋人褚伯秀、明人王夫之、清人王先謙以至近人錢穆、劉武等,亦皆以“指”為百體之一之“指”,以“馬”為六畜之一之“馬”,但他們的诠解各具思路,而于呂惠卿所論亦多有變異。如王夫之疏解雲:
指之屈伸,因作用而成乎異象。馬之白黑,因名言而為之異稱。局于中者執之,超于外者忘之。故以言解言之紛,不如以無言解之也。浸使白其黑而黑其白,屈其伸而伸其屈,則名與象又改矣。則天地萬物,豈有定哉?忘言忘象,而無不可通,于以應無窮也,皆無所礙。照之以天,皆一也,但存乎達之者爾。⑥
這裡是由“指”的屈伸而有“異象”、“馬”之黑白而有“異稱”來解說“忘言忘象”,但意趣主要落在對因言而起的紛争“以無言解之”上。循此思路延伸,王先謙在《莊子集解》中釋“指”、“馬”之喻為:此喻乃“為下文‘物謂之而然’立一影子。近取諸身,則‘指’是;遠取諸物,則‘馬’是。今曰指非指,馬非馬,人必不信,以指與馬喻之,不能明也。以非指非馬者喻之,則指之非指,馬之非馬,可以悟矣。”⑦其以“指”、“馬”之喻印可“物謂之而然”,可謂要言不煩,但亦有未盡其詳之處。近人劉武對之作了如下補充:
蓋物本無彼此,彼此由人分,猶之物本無名,名由人立,可立之以此名,亦可立之以彼名,即下文所謂“物謂之而然”也。如馬名未立之時,以名牛者名馬,則馬為牛矣。今馬牛之名已立,鬣者人共知其為馬,而牛則人共知其為非馬也。若複以此馬證彼馬之非馬,必為人所嗤,且亦無以伸其說,因其同為是(習久成是),而不能有非存于其間也。如以非馬證彼馬之非馬,名既非真,是非今複對立,不能遽執是非之誰屬也。故言以馬喻,不若以非馬喻。天地雖大,萬物雖衆,皆可作如是觀也已。⑧
由“名既非真”來釋讀莊子的“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以非馬喻馬之非馬”,其大端略近于莊子之旨,而以“物本無名,名由人立”為破解“指”、“馬”之喻的契機,則不期然由莊子之卮言牽涉到了其時已嶄露頭角的名家。至此,莊子“指之非指”、“馬之非馬”的措辭與名家“物莫非指,而指非指”、“白馬非馬”之論題的學緣已不可視而不見了。換句話說,一直以“指”、“馬”之喻為莊子自出之“寓言構意”的預設,到劉武這裡已在不覺中予以了揚棄,而由之顯露出的更大可能是:莊子借名家之語一反名家初意而抒發己說。若如此,則“指”、“馬”所指為何的問題便不可不關聯着名家的相關命題來讨論。
實際上,陳景元即已指出:“今閱公孫龍六論内《白馬》、《指物》二論,有‘白馬非馬’而‘指非指’之說,乃知漆園述作有自來也。”⑨而比勘于公孫龍“指”、“馬”之論以釋莊子“指”、“馬”之喻者,有清人林雲銘、陸樹芝,以及近人章炳麟、朱文熊、鐘泰、蔣錫昌、張默生等。林雲銘以為:“公孫龍有《白馬》、《指物》二篇,且謂‘白馬非馬’,辯論雖近理,但不若非指非馬之喻為更全也。”⑩陸樹芝亦稱,莊子“就公孫龍之說而甚之”(11)。兩者皆對公孫龍之說有所肯定,但隻是認為莊子借“指”、“馬”之喻說出了比公孫龍“更全”、更“甚”的義理,然而如何“更全”、更“甚”,卻未作申示。章炳麟則強調莊子“‘指、馬’之義,乃破公孫龍說”(12),但其釋龍解莊皆引佛家理趣以為據,屬文或如章炳麟自許之“一字千金”,卻不免與莊、龍之旨有所扞格。相形而言,鐘泰、蔣錫昌、張默生之論較為平實,經由他們來讨論名家“指”、“馬”之謂進而研尋莊子“指”、“馬”之喻,可能是解開莊子卮言的可行路徑。
二 名家“指”、“馬”之謂所謂為何?
然而,公孫龍比莊子晚出約三十餘年,謂莊子借公孫龍“指”、“馬”之說而别以為喻顯然有疑問。清人姚鼐對此已有質疑,近人錢穆則于此加按語申明:“公孫龍在莊子後,此不當以公孫龍為說。‘指’,百體之一;‘馬’,萬類之一。此蓋泛就‘指’、‘馬’說之。”(13)不過,在同一著述中,錢穆于《莊子·秋水》“公孫龍問于魏牟”處又稱:“姚鼐曰:‘公孫龍與莊生時不相及,此其弟子所記耳。’穆按:公孫龍猶可及見莊子,詳見拙著《先秦諸子系年》。惟此篇當非莊生親筆,則如姚說。”(14)《秋水》是否莊子親撰為一事,“公孫龍猶可及見莊子”為另一事。既然依《先秦諸子系年》所考,公孫龍猶可及見莊子,則公孫龍的“指”、“馬”之論便未始不可為莊子所知。退一步言之,即使公孫龍所著《白馬論》、《指物論》未遑為莊子所讀,但名家傳述的“指”、“馬”之辯為莊子所聞亦并非沒有可能。《韓非子》中記有這樣一則逸事:“兒說,宋人,善辯者也。持‘白馬非馬’也,服齊稷下之辯者。乘白馬而過關,則顧白馬之賦。”(《韓非子·外儲說左上》)這則逸事表明,“白馬非馬”之說并不始于公孫龍,它至少在比公孫龍早出約一代的兒說那裡就已提出了。由此可以推斷,猶如“白馬非馬”、“指非指”的論題在公孫龍之前可能已經為名家的先輩所讨論了。“指”、“馬”之辯的流布當不會晚于莊子“以謬悠之說,荒唐之言,無端崖之辭”(《莊子·天下》)自創其論的時代,公孫龍隻是這一業已持續多年的名辯思潮的集大成者。就此而言,不僅謂莊子借名家之“指”、“馬”話題以喻己意與實情相去不遠,而且亦正可援引公孫龍之《白馬論》、《指物論》以說名家“指”、“馬”之謂的旨趣,以及莊子假此所言之微旨。所以,盡管《莊子》注疏史上幾乎所有由公孫龍之“指”、“馬”而說莊子之“指”、“馬”的注家都不曾審視相關史實,但仍可以說,這并不影響其解說在義理分辨上的有效性。
自朱文熊的《莊子新義》、鐘泰的《莊子發微》至蔣錫昌的《莊子哲學》、張默生的《莊子新釋》,皆由诠釋公孫龍“指”、“馬”之說而诠釋莊子“指”、“馬”之喻,但他們于公孫龍“白馬非馬”的訓繹未能盡緻,而對“物莫非指,而指非指”的訓繹則更與《指物論》之命意相去甚遠。茲舉鐘泰的訓繹為例:
“指非指”,公孫龍子之說也,見龍書《指物篇》,其言曰:“物莫非指,而指非指。”“物莫非指”者,言物皆人之所指。而“指非指”者,謂此指物之指則不在所指,而不可同于物也。“馬非馬”,亦公孫龍子之說也,見其書《白馬篇》,曰:“白馬非馬何?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馬非馬。”茲雲“馬非馬”者,蓋省文而倒言之。上“馬”,凡馬也。下“馬”,一馬也。凡馬之名,自非一馬所能據,故曰“馬非馬”。蓋“指非指”,所以标能所之殊;“馬非馬”,所以見全偏之别。此龍之旨也。(15)
謂“馬非馬”之說“所以見全偏之别”,這與公孫龍“白馬非馬”論題不無相侔,但謂此“全”、“偏”之别為“凡馬”(所有馬)與“一馬”的差異卻非公孫龍《白馬論》之義,因為“白馬”相對于“馬”雖亦可以說“偏”而未“全”,但此偏乃偏于馬中的一類,而非偏于其中的一匹——換一種說法,“白馬”亦是共相之名。至于“指非指”,鐘泰以“能所之殊”(能指不同于所指)诠釋,則與公孫龍之原意相去更遠。
又如蔣錫昌之訓釋:
指者,物之所指也,而《公孫龍子》特用為一物所指之共相。各個共相得于各個之物……“物莫非指”,謂物莫非有其共相也。“而指非指”,謂共相除得于各個之物外,不能單獨成立共相也。……“馬”者為一切馬之共相,不論黑白,皆可以馬命之,“白馬”者為白色之馬,黑色之馬不可以命之,故“白馬”非“馬”也。(16)
稱“馬”為一切馬之共相,比起鐘泰以“馬”為“凡馬”(所有馬)或馬之“全”顯然更貼切些,而以“白馬”為“白色之馬”這一類馬也比鐘泰謂之“一馬”更準确,但對“白馬”亦為一類馬之共相未予點破,則表明诠釋者于“白馬非馬”之命意的領悟有欠通透。相應于“白馬非馬”,蔣錫昌将“指非指”之“指”把握為某一類物之“共相”可謂不無卓見,然而當他說“而指非指”,謂“共相除得于各個之物外,不能單獨成立共相”時,他卻把公孫龍别有深緻的論題因不得其解而簡單化或膚淺化了。
無論是“白馬非馬”,還是“物莫非指,而指非指”,這些由公孫龍作了系統而嚴謹闡發的名家論題,都是在“名”(即概念,對作為一類事物之共相的“實”的稱說)的意味上讨論的。為切近把握名家之“馬”、“指”以尋繹莊子“馬”、“指”之喻的真趣,茲對公孫龍所辯“白馬非馬”、“物莫非指,而指非指”二論題之意旨略作疏解。
所謂“白馬非馬”,并非說“白馬”不是“馬”,而是說“白馬”這一稱呼白色的馬的概念與“馬”這一稱呼所有毛色的馬的概念不同。依公孫龍之意,“馬”是用來命名一種形狀的(“馬者,所以命形也”),“白”是用來命名一種顔色的(“白者,所以命色也”);“馬”這一概念隻有形狀的内涵,而“白馬”這一概念卻兼有形狀和顔色兩種内涵。“白馬”與“馬”内涵不同(“命色形非命形也”),所以“白馬非馬”。凡内涵少的概念外延必大,而内涵多的概念外延必小。由此,可以說内涵少的“馬”的概念外延大,它包括所有毛色的馬(“求馬,黃、黑馬皆可緻”);内涵多的“白馬”概念外延小,它不包括黃、黑馬等(“求白馬,黃、黑馬不可緻”)。“白馬”與“馬”外延不同,所以“白馬非馬”。換一種說法,“馬”這一概念對顔色無所選擇(“馬者,無去取于色”),而“白馬”這一概念對顔色有所選擇(“白馬者,有去取于色”),對顔色有所選擇的概念不同于對顔色無所選擇的概念(“無去取者非有去取也”),所以“白馬非馬”(17)。
相較于“白馬非馬”,“物莫非指,而指非指”的命題要晦澀得多,但亦同樣可解。所謂“物莫非指”,是說出現在人的視野中的物總是被人所指認、并被人命名的物,而人指認或命名某物往往須借重某“名”或概念,這名或概念即所謂“指”。作為“名”或概念的“指”可以抽象地獨立存在,而在運用中則指向某物并因此為被指認物所規定。抽象地獨立存在的“指”收錄于辭典,如“白”、“馬”、“堅”、“石”等;由運用而指向某一對象因此被該對象所規定的“指”通常出現在詞組、短語、句子中,如“白馬”、“白玉”、“白羽”、“白雪”、“白人”等。公孫龍稱後一種“指”為“與物”之“指”或“物指”(《公孫龍子·指物論》),相對于“與物”之“指”或“物指”的前一種“指”是非“與物”之“指”或非“物指”;“與物”之“指”不同于非“與物”之“指”,這即是公孫龍承其“物莫非指”而說的“指非指”。“指非指”之說看似吊詭,但作為一種語言現象卻是人們日用而不察的普遍事實。比如,當我們以“白”這一“名”或概念形容某人或某種人的膚色之“白”時,“白”是一種“與物”之“指”;“白皮膚”的白的樣态和程度使這具體化了的“白”與原本抽象存在于人的思維而可兼指一切白色物的“白”區别開來。可兼指一切白色物的“白”可形容玉,亦可形容羽;可形容馬,亦可形容雪。就“白”的樣态和程度而言,白玉之白不同于白羽之白,白馬之白亦不同于白雪之白,而所有這些同某一種白色物相與而有的“白”終究皆不同于可兼指因而尚未有具體所指的抽象的“白”。此“白”非彼“白”即此“指”非彼“指”,此之謂“指非指”(18)。
三 莊子“指”、“馬”之喻所喻為何?
名家“指”、“馬”之說是莊子“指”、“馬”之喻之所由,但以“辯士”(《莊子·徐無鬼》)或“辯者”(《莊子·天下》)著稱的名家對“指”、“馬”的辯說是出于對言辯本身的信恃,而莊子因名家所辯“指”、“馬”而為“指”、“馬”之喻卻意在從根本上抑黜言辯。即:名家由“疾名實之散亂”(《公孫龍子·迹府》)而“正其名”,以“審其名實,慎其所謂”(《公孫龍子·名實論》)為目标;莊子則欲“齊”其“物論”,遂由相信“不言則齊”而主張“無言”(《莊子·寓言》)。兩者對名或言的取舍大相徑庭。誠然,莊子的“指”、“馬”之喻未始不可看作對于名家“指”、“馬”之說的辯駁,然而即使以“辯”相論,此辯中所隐含的信念亦是“大辯不言”或“不言之辯”(《莊子·齊物論》)。
在莊子借名家之“指”、“馬”為喻之前,他已有“天籁”之喻。“天籁”與“指”、“馬”之喻的義理一以貫之,領會前者對于解悟後者有所助益。莊子是由“地籁”(地上諸自然物之穴竅為風所吹時發出的聲音)推繹“天籁”的,其以“天籁”與“人籁”相對待則是要标舉自然以貶斥人為。無聲的“天籁”啟示于人的是淵默而以自然為法的“道”,五音可聞的“人籁”所隐喻的則是人言的炎炎而詹詹(19)。人言既起必至于蔽道,辯争愈烈而失道愈甚。“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時有明法而不議,萬物有成理而不說”(《莊子·知北遊》),天道自然“不言”、“不議”、“不說”,而人事則因“言”、“議”、“說”愈繁,則與道相去彌遠。《莊子》一書鄙薄言诠之語随處可見,如“知者不言,言者不知”(《莊子·天道》),“道不可言,言而非也”(《莊子·知北遊》),“道物之極,言默不足以載”(《莊子·則陽》)等。而所有這些非難言議的說法都可以關聯于“天籁”之喻,亦可以從如下這段與“天籁”之喻相通的文字裡找到原由:
天地與我并生,而萬物與我為一。既已為一矣,且得有言乎?既已謂之一矣,且得無言乎?一與言為二,二與一為三,自此以往,巧曆不能得,而況其幾乎?故自無适有,以至于三,而況自有适有乎?無适焉,因是已。(《莊子·齊物論》)
在莊子看來,“我”與天地萬物原是并生而冥合為一的,這“為一”意味着“我”與天地萬物相忘于道而無彼此之分,既已相忘于一,則忘于其中的“我”還能有所言說嗎?然而,這種相忘之境畢竟被稱作“我”與天地萬物“為一”了,既然已稱其“為一”,又怎麼能說沒有言說呢?一有言說,原本與天地萬物“為一”的那個“一”就與言說這件事彼此相對而為“二”了;若是再将那“為一”之境與對這“為一”之境的言說有所分辨,這分辨與所分辨的那個“二”就構成“三”了;依此相推,若對“三”有所诠述就會有“四”,對“四”有所闡釋就會有“五”。如此,即使巧于推算的人也無法得知最終會有怎樣多的言述,又何況常人呢?莊子就此告誡人們:由于這一緣故,還是不要從無言到有言、因有言而衍生言的不勝繁冗罷。對“人籁”之人言的厭棄,原是莊子“天籁”之喻的本有之義:言辯既然是人為造作而非出于自然,則自當法于自然。
一如“天籁”之喻,“指”、“馬”之喻亦在于抑止言辯以齊其“物論”,隻是其于設“指”、“馬”以辯的辯者更具針對性。莊子所謂“以馬喻馬之非馬,不若以非馬喻馬之非馬”,其“馬”借自名家,這裡指馬的概念或共相,而于此詭谲之言中所稱之“非馬”,前後意謂卻并不相同。“馬之非馬”的“非馬”是名家言辯意謂上的“非馬”,它在“馬之非馬”或“白馬非馬”的語境中為“白馬”(“馬”的一種)這一概念的謂詞,它與主詞一起所指示的意味乃是:此“馬”的概念不同于彼“馬”的概念,亦即“白馬”的概念不同于“馬”(涵蓋諸種馬之“馬”)的概念。“不若以非馬”的“非馬”不是名家言辯意謂上的“非馬”,它是對所有“馬”的概念——無論全稱的“馬”的概念(涵蓋所有種類的馬)還是非全稱的“馬”的概念(比如“白馬”、“黑馬”等)——的超出。在莊子這裡,此“非馬”是指天地萬物“齊”而“一”之的那種非可以意象命名的意象。因此,“以馬喻馬之非馬,不若以非馬喻馬之非馬”,其語義便當是這樣:像名家那樣在馬的範疇内喻說此一“馬”(“白馬”)的概念不同于彼一“馬”(涵蓋所有毛色的馬)的概念,不如超出“馬”的範疇将名家所喻說的“馬之非馬”(“白馬非馬”)納入萬物齊一的視界(視野或境界)去喻說。毋庸贅言,納入萬物齊一的視界來喻說“馬之非馬”(“白馬非馬”),則名家的“馬之非馬”(“白馬非馬”)的意旨就被解構了。換句話說,為名家所津津樂道的“白馬非馬”(“馬之非馬”),在莊子“萬物一齊”(《莊子·秋水》)的視界中變得了無意義。
名家稱名或概念為“指”,“馬”或“白馬”的概念隻是諸多事物之“指”中的一“指”。“白馬非馬”是取譬立論,将其用嚴格的名家言辯之語作表達的話,“馬之非馬”正可謂“指之非指”。所以,在道破莊子“以馬喻馬之非馬,不若以非馬喻馬之非馬”之主旨後,其“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之所喻也就不難索解了。與“馬”之喻同一理路,所謂“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之“指”借自名家,于此指事物的概念或共相,而語中所稱之“非指”,前後之意謂卻并不相同。“指之非指”的“非指”是名家言辯意謂上的“非指”,它在“指之非指”或“物莫非指,而指非指”的語境中為“指”——“與物”之“指”或“物指”——的謂詞,它與主詞一起所指示的意味為:此“指”(名或概念)不同于彼“指”(名或概念),亦即“與物”(關聯于某物或某種物)之“指”不同于未“與物”(未關聯于某物或某種物)的抽象之“指”。“不若以非指”的“非指”不是名家言辯意味上的“非指”,它是對任何一種“指”或任何一種名或概念的超出。在莊子這裡,此“非指”是指天地萬有“齊”而“一”之的那種非可以“指”(名或概念)相稱的渾沌不分之境。因此,“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可作如是解:像名家那樣在名或概念(“指”)的範疇内喻說此一“指”(“與物”之“指”)不同于彼一“指”(非“與物”之“指”或處于“自藏”狀态的名或概念),不如超出名或概念(“指”)的範疇将名家所喻說的“指之非指”(“指非指”)納入萬物齊一的視界去喻說。納入萬物齊一的視界喻說“指之非指”(“指非指”),則名家的“指之非指”(“指非指”)就被揚棄了。這即是說,于言诠析理入微的“指之非指”(“指非指”)一類論題在莊子“道通為一”(《莊子·齊物論》)的淵默之境中,終因“言”的被摒退而消解于無形。
“萬物齊一”或“道通為一”的境界是無法以名或概念稱謂的,然而若一定要稱謂,則可以任何一“指”(名或概念)充任之,亦未始不可以“馬”這一名或概念充任之——因為這已不再重要。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莊子說:“天地一指也,萬物一馬也”。
耐人尋味的是,在以“指”、“馬”之喻對齊其“物論”必須抑遏名辯作了申示後,莊子随即作了如下論斷:“道行之而成,物謂之而然”(《莊子·齊物論》)(20)。此“道”非“大道不稱”、“道昭而不道”(《莊子·齊物論》)之“道”,而指一般意義上的路徑,句意是說路徑在人行走中形成。“道行之而成”并無深意,它隻是用以啟示下句文義的一個譬語。依莊子之意,正像路在人行走中形成,出現在人的視野中的種種事物(“物”)也隻是在人的命名、稱說(“謂”)中才成為對于人來說的如此之情狀的。誠然,“物謂之而然”是富有哲理的斷言,它有似“人為自然立法”(康德語)的旨趣。不過,“人為自然立法”之說在近代西方哲人那裡更多地是表達人對于自然的主動,在于申示人類認識史上的所謂“哥白尼式革命”,而“物謂之而然”在莊子這裡卻更多地是對人為的貶抑。事實上,“命名使渾沌中的世界得以依類判物,而為人所分辨。這依類分辨固然賦予了森然萬象一種秩序而使其明見于人,但先前渾沌中的那種圓備也因着如此的察識而被打破”(21)。莊子是立于自然而摒斥人為的,用他的話說即是“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莊子·大宗師》)或“無以人滅天”(《莊子·秋水》)。顯然,既然“物謂之而然”的要義在于人的“謂之”,它自然不可能為莊子所贊許。然而,無論如何,莊子如此之說卻為我們領悟“齊物論”的秘密提供了一條可憑借的思路。
曆來注家對《齊物論》之篇名解讀不一,迄今仍無定論。或有以“齊物”連讀者,如《淮南子·齊俗訓》、《論衡·齊世篇》,以其“齊俗”、“齊世”皆在于發明“齊物”之義,而劉勰的《文心雕龍·論說》徑謂:“莊周齊物,以論為名。”亦有以“物論”連讀者,如宋人林希逸雲:“物論者,人物之論也,猶言衆論也。齊者,一也,欲合衆論而為一也。戰國之世,學問不同,更相是非,故莊子以為不若是非兩忘而歸之自然。此其立名之意也。”(22)又如明人釋德清雲:“物論者,乃古今人物衆口之辯論也。蓋言世無真知大覺之大聖,而諸子各以小知小見為自是,都是自執一己之我見,故各以己得為必是……今莊子意,若齊物之論,須是大覺真人出世,忘我忘人,以真知真悟,了無人我之分,相忘于大道,如此則物論不必要齊而是非自泯,了無人我是非之相。此齊物之大旨也。”(23)而更多的人則以“齊物論”兼齊“物”與“物論”,如清人王先謙雲:“天下之物之言,皆可齊一視之,不必緻辯,守道而已。”(24)又如近人張默生雲:“在《莊子》全書中,的确是既齊‘物’,又齊‘物論’的;在本篇中尤其是發揮這個道理。”(25)探莊子本旨,《齊物論》确乎兼齊“物”與“物論”;然兩者之内在關聯,則罕有人提及。今受“物謂之而然”一語的啟示,謹對“物論”之于“物”的“不齊”的原委略作辨釋。
其實,無論是“天籁”之喻,還是承“天籁”之喻的“指”、“馬”之喻,其所喻固然在于不齊而當如何齊之的“物論”,而亦兼及于不齊而當如何齊之的“物”。如“天地與我并生,而萬物與我為一”雖主要是就“物”而說“齊”,但對“并生”、“為一”的曉示則已及于言述或“物論”。“物”與“物論”、“物”之齊或不齊與“物論”的齊或不齊在莊子這裡原是一體的,對這一體的最精要概括莫過于“物謂之而然”。對于莊子來說,“物”之“然”并不存在于人的“謂之”之外,這“謂之”即是“物論”。正因為如此,齊“物”的契機即在于齊人的“謂之”或齊其“物論”,除卻齊“物論”外并沒有别一齊“物”的途徑。倘對這一點有所解悟,則“齊物論”讀作“齊‘物論’”固可,讀作“‘齊物’論”亦未始不可,因而對其作兼齊“物”與“物論”的解讀似更恰當。這不是對此前《齊物論》種種诠解的調和,而是對诠解者各自之說的揚棄。如此由“物謂之而然”而心契“齊物論”,用莊子的話說,正可謂對“齊物論”以往論解之不齊的“物論”一而“齊”之。
注釋:
①⑨陳景元:《南華真經章句音義》,明正統《道藏》本。
②郭象注、成玄英疏:《南華真經注疏》,中華書局,1998,第36頁。
③(22)林希逸:《莊子庸齋口義》卷一,周啟成校注,中華書局,1997,第25頁;第13頁。
④呂惠卿:《莊子義》卷一,湯君集校,中華書局,2009,第30~31頁。
⑤參見陸德明:《經典釋文·莊子音義》。
⑥王夫之:《老子衍·莊子通·莊子解》,中華書局,2009,第92~93頁。
⑦(24)王先謙:《莊子集解》,沈嘯寰點校,中華書局,1987,第15頁;第9頁。
⑧劉武:《莊子集解内篇補正》,沈嘯寰點校,中華書局,1987,第47頁。
⑩林雲銘:《莊子因》,張京華點校,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第17頁。
(11)陸樹芝:《莊子雪》,張京華點校,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第20頁。
(12)章炳麟:《〈齊物論釋〉定本》,河北教育出版社,1986,第425頁。
(13)(14)錢穆:《莊子纂箋》,九州出版社,2011,第14頁;第137頁。
(15)鐘泰:《莊子發微》,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41頁。
(16)蔣錫昌:《莊子哲學》,商務印書館,1935,第132頁。
(17)此段話中所有引文皆出自《公孫龍子·白馬論》。“命色形非命形也”句,《道藏》本作“命色者非命形也”,今據譚戒甫《公孫龍子形名發微》(中華書局,1963)之勘校改“者”為“形”。
(18)參見黃克劍:《名家琦辭疏解——惠施公孫龍研究》,中華書局,2010,第166~167頁。
(19)《莊子·齊物論》:“大言炎炎,小言詹詹。”王夫之謂:“炎炎,淩轹貌;詹詹,細碎也。”又雲:“以炎炎奪小言之未逮,以詹詹翹大言之無實;故言競起以成論。”(王夫之:《老子衍·莊子通·莊子解》,中華書局,2009,第86、87頁)。
(20)郭象注本“萬物一馬也”下有“可乎可,不可乎不可”句,崔注本此二句在下文“無物不然,無物不可”後。王叔岷注雲:“‘可乎可,不可乎不可’二句,與下‘道行之而成’雲雲,意不相屬。疑當在下文‘無物不然,無物不可’下。《釋文》:‘無物不然,無物不可。’崔本此下更有‘可于可,而不可于不可。不可于不可,而可于可也。’(‘于’猶‘乎’也)是崔本不誤。”(王叔岷:《莊子校诠》,中華書局,2007,第62頁)今依王說而從崔本。
(21)黃克劍:《名家琦辭疏解——惠施公孫龍研究》,中華書局,2010,第1~2頁。
(23)釋德清:《莊子内篇注》,黃曙輝點校,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第19頁。
(25)張默生:《莊子新釋》,齊魯書社,1993,第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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