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通市通州區法院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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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雙方已私下簽訂了賠償協議,但8個月後,原告方經鑒定構成傷殘,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協議。近日,南通市通州區法院審理了該案,并作出撤銷原協議的判決。
2017年12月,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季某,為其提供勞務。在幹活時,王某不慎受傷,并導緻脾髒切除。2018年2月,原、被告達成協議,由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4萬元,并約定今後雙方無涉。2018年10月,王某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遂訴至通州區法院,要求撤銷原、被告此前簽訂的協議。
被告辯稱,原告摔倒屬實,其與原告簽訂協議時,原告脾髒已切除,原告理應知曉自己的傷情,其和原告達成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有效,其已履行協議内容,原告今後的其他一切損失與被告無關。
通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達成的協議,雖系雙方自願簽訂,但簽訂協議時,原告尚未經過司法鑒定部門評定傷殘等級,該協議将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等法定賠償項目遺漏,且金額較大,顯失公平,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協議,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簽訂賠償協議應避免“私了”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私下簽訂賠償協議時,應将上述項目均納入賠償範圍才有效。一方确系自願放棄法定賠償項目的,應在賠償協議中注明自願放棄的損失項目,并明示其已知曉相應的法律後果。為保險起見,雙方私下簽訂賠償協議時應咨詢法律人士,或盡量避免私了,由法院、公證處等專業部門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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