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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環殺害兒童案

母嬰 更新时间:2024-12-16 07:57:15

連環殺害兒童案(一時興起殺害5歲小孩)1

事件經過:2014年5月28日19時左右,周某來到重慶市奉節縣,随後入住李某、王某在奉節縣開的的賓館。19時50分左右,周某外出吃飯經過賓館樓下通道時偶遇李某甲(男,5周歲,李某與王某之子),周某見周圍無人遂産生殺人念頭,将李某甲拖至一樓樓梯間内,用随身攜帶的水果刀捅刺李某甲頸部十餘刀後将其丢棄在該樓梯間内,之後逃離現場。随後,被害人被發現的李某送往醫院搶救,經醫生檢查,确認李某甲已死亡。經鑒定,李某甲系銳器刺傷頸部緻左頸總動脈破裂導緻失血性休克合并氣管離斷死亡。

抓獲:2014年7月22日,周某在西安市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後,周某如實供述了其持刀殺死被害人的事實。

連環殺害兒童案(一時興起殺害5歲小孩)2

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由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将周某提起公訴。

法庭審理:周某的辯護人提出:1、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害人的死亡是上周某一人的行為所緻;2、沒有證據證明周某的殺人動機和目的;3、周某系初犯、偶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對被害方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請求從輕處罰。

連環殺害兒童案(一時興起殺害5歲小孩)3

法院判決: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周某持刀捅刺李某甲頸部十餘刀緻李某甲死亡,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周某到案後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現有證據其系初犯、偶犯,但并無悔罪表現,不足以減輕其罪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刑事部分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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