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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校教練對學員有多大影響

旅遊 更新时间:2024-07-04 17:46:19

這是一個駕校教練堅持不懈要改變地方法規的故事。劉衛華,為了捍衛自己開辦駕校的權利,在一年多的時間裡,不斷給市級、省級以及全國人大寫信,稱當時蘇州地方條例規定開辦駕校必須“招标擇優”,與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相關規定“不得增設許可條件,不限制駕培機構數量”不符,要求修改地方條例。

“不是什麼人都可以開辦駕校。”地方工作人員的回複,讓劉衛華較上了勁。

一年多時間中,劉衛華寄出一封封信件,最終推動蘇州市道路運輸條例作出改變,不再對開辦駕校設置準入門檻。

駕校教練對學員有多大影響(一位駕校教練決定改變法規)1

申請開駕校受阻:

國家說可以,為什麼地方卻說不行?

劉衛華在蘇州市下轄縣級市昆山生活多年,當了十餘年駕校教練,劉衛華回憶,此前駕校風氣不正,拿回扣、揩油,辦一所自己理想中的駕校一直是劉衛華的心願。

适逢2015年,《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意見》出台,要求進一步開放駕駛培訓市場,這讓劉衛華有了将夢想付諸行動的沖動。

按照《改革意見》的要求,劉衛華準備了相關材料,租好車輛和場地,投資了上百萬,一切準備妥當後,于2016年9月6日,向昆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書面提出申請開辦駕校的申請。劉衛華原本以為,過程會相當順利,但出乎意料的是,當地工作人員卻以其不符合蘇州地方規定為由拒絕了他。“他們告訴我按照蘇州市的規定,我開不了駕校,必須按照政府指标招标擇優。”

據介紹,按照當年《蘇州市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市場供求狀況,通過招标投标等公開、擇優、無償的方式,合理引導客運、貨運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發展。

面對相關部門的回複,對于長期當駕校教練,熟悉開辦駕校程序的劉衛華來說,“既在意料之外,又在預料之中”。

在劉衛華看來,這樣的規定,破壞市場公平規則容易滋生腐敗,劉衛華耳聞,“公開擇優招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反而更方便一些人拉關系、走後門。”

他特意查詢了相關文件,根據2016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二)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适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四)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附送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内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國家層面并未要求需要公開擇優招标。” 劉衛華告訴南都,對照國家相關規定,自己完全有資質開辦駕校,“為什麼國家說可以,地方卻說不行?”

帶着不滿和疑惑,劉衛華決定給政府部門寫信。

給市人大寫信被駁回:

不是什麼人都可以開駕校

自2017年開始,劉衛華陸續給昆山人大、蘇州人大寫信反映問題,但過程卻并不順利。“蘇州人大最初也回複,在蘇州開駕校必須擇優,不是什麼人都可以開駕校。”

“不是什麼人都可以開駕校。”這句話再次刺痛了劉衛華,他感覺自己跟這個地方條例較上了勁。随後,他将這一問題反映給了省政府、省人大。

所幸,劉衛華的堅持有了回應。不久後,江蘇省人大回複劉衛華:地方性法規若與上位法相抵觸,要修改或廢除應由全國人大審查。省人大建議他向全國人大反映問題。

2017年9月16日,劉衛華将一封醞釀多時的信件寄送給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建議對《江蘇省蘇州市道路運輸條例》進行審查。劉衛華直言該條例與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等相關規定不符,違反上位法。他還細數了在條例相關規定下所造成的地方腐敗現象,并直指規定中增設招投标擇優,增加許可條件,是地方政府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排斥競争,涉嫌違反反壟斷法。

他在信中寫道:“以上法律法規均未提出駕培機構許可有數量控制的要求,法無禁止即可為,而《蘇州市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違反上位法,作出根據發展規劃組織招投标擇優實施的規定。”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新法優于舊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下位法隻能在上位法範圍内細化,不能與上位法相沖突,一旦沖突就必須修改。”劉衛華在信中建議,撤銷或修改《蘇州市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規定。

當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了劉衛華對《江蘇省昆山市道路運輸條例》的審查建議。經過初步研究,法工委認為劉衛華建議審查的法規條款涉及與國務院行政法規和有關文件是否一緻,遂于2017年11月将該審查建議移送國務院法制辦研究。

半年後等來緻歉電話:

地方條例改了

信件寄出的半年之後,2018年3月,劉衛華接到了來自蘇州市人大的緻歉電話,稱将全力支持其開辦駕校,劉衛華從對方手裡拿到了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回複函,函件中表示,該市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規定,确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規定的精神不一緻。這意味着劉衛華經過一年多的堅持,終于迎來了初步勝利。

就在劉衛華接到電話的兩個月前,國務院法制辦作出結論,認為該市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确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不一緻,且涉嫌增設其他許可條件,違反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第四款。具體而言即,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此外,該條例也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規定的精神不一緻。

2018年2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将公民審查建議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意見轉送給該條例制定機關及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這引起了地方的高度重視。

而就在劉衛華寫信“上訴”之時,2017年,蘇州市人大常委對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全面清理,在劉衛華收到全國人大回函的兩個月前,地方條例的相關内容作出了重大調整。2018年,蘇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實施了八年的《蘇州市道路運輸條例》作出修改,最終将第八條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引導客運、貨運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發展。”“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發布駕駛培訓市場供求信息,推動市場開放有序、良性發展。”修改後的條例,删除此前要求“招投标擇優”的規定。

劉衛華認為,是自己的一封封信件,在推動地方法規修改過程中起了作用。“至今,我都為我緻函省人大、全國人大,修改相關法規,從而實現相關行業的公平準入掃清障礙而感到欣慰!”劉衛華稱,自己最初隻是為了想要順利開辦駕校,沒想到提筆寫信,就寫了一年多。在劉衛華心裡,這是“好事多磨”,當初最樸素的願望到最後漸漸演變成一種對更高價值的追求。“為政之善,在于公平。”他不止一次在信中寫下這句話,“我不是要跟誰過不去,我的目的就是要推動法規修改、取消招标,說實話到處較真也不好,但我真是為了這一點理想。”劉衛華說。

采寫:南都記者蔣小天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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