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靜與老公徐申兩人經朋友介紹認識後,相處了半年左右就登記結了婚。潘靜與徐申結婚時,潘靜遠在國外的表姐特意趕回參加他們的婚禮,還給潘靜帶了不少國外的化妝品和生活用品。一次,潘靜将表姐帶回的那些日用品拿到了單位,因東西都不錯,同事們便提出讓潘靜表姐幫忙給她們代購的想法。在潘靜讓表姐幫忙給同事們成功代購後,一來二去,找潘靜代購的人越來越多,這讓潘靜開始萌生了開網店的想法,加上老公徐申也表示支持,就這樣,沒多久潘靜的網店便開了起來。
雖然一開始潘靜網店的客戶三三兩兩,但在潘靜的不懈經營下,生意日漸轉好,後來潘靜索性就從單位辭了職,把精力全部放在了經營網店上,并做得小有成績。潘靜的婆婆看到潘靜的小生意做得風生水起後,也學兒媳開起了網店。但經營網店對于潘靜婆婆這樣的老年人來說總歸是有難度,因此潘靜的婆婆最後便把網店也交由潘靜打理。
頭幾年,潘靜在家專心經營網店的日子還算過的舒心。但是,事業上雖然紅紅火火,但是婚後幾年潘靜的肚子卻遲遲沒有動靜,這也成了之後夫妻關系矛盾的導火索。潘靜和徐申兩人去醫院做了檢查,結果顯示雙方都沒有問題,但徐申總覺得問題就出在潘靜身上,非逼着潘靜看中醫、吃中藥。因為這件事,潘靜與徐申三番五次的争吵,無法忍受這樣折磨的潘靜最終決定與丈夫徐申離婚。
因為潘靜與徐申沒有孩子,所以離婚主要涉及到的就是财産如何分割的問題,特别是那兩家網店。潘靜認為,自打兩家網店開起來,店鋪的大小事宜自始至終都是自己在打理,所以理應都歸她所有。但老公徐申卻認為,第一家店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店鋪日常的進貨和打包等都是他協助完成,所以這家店鋪他也有份;而另外一家網店因為是以徐申母親的名義開設,就應該歸徐申母親所有,與潘靜無關。
潘靜想問律師,如果兩人離婚的話這兩家網店在法律上會怎麼分呢?兩家店鋪是否都歸自己?
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拟财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網絡虛拟财産主要指虛拟的網絡本身以及存在于網絡上的具有财産性的電磁記錄,是一種能夠用現有的度量标準度量其價值的數字化的新型财産。而這兩家網店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應該也是有财産屬性的。
對于第一家店鋪,是潘靜與丈夫徐申結婚後開設的,按《民法典》的規定,即使店鋪登記在潘靜一人名下,也由潘靜個人經營,除非有書面約定,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财産。如果訴訟,雙方都要求由自己繼續經營,但因為網店登記以潘靜的名義開設,又由潘靜經營管理,考慮到經營的連貫性、穩定性,發揮網店的最大效能的情況,所以法院判決在潘靜與徐申離婚後,交由潘靜繼續經營的可能性比較大。當然如果這個店鋪最終由潘靜經營,潘靜也需要給付徐申一定金額的折價款。
在确定網店本身具備财産價值的基礎上,當涉及店鋪分割時,需要計算店鋪本身的價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财産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可以采取競價、評估、拍賣等方式處理。依照該司法解釋的精神,網絡店鋪本身的價值确定也可以通過評估機構評估、當事人協商或者是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競價的方式确定。根據現有的案例顯示,目前尚無獨立的評估機構能夠确定網店的價值。在無法進行客觀評估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通過當事人協商或者法院組織競價的方式确定店鋪本身價值。此外,實踐中,在當事人無法協商、法院亦未采取組織競價的方式的情況下,部分法院采取法院酌定的方式确定網店的本身價值。
而對于另一家注冊在潘靜婆婆名下的店鋪,因為該店鋪是以潘靜婆婆的名義注冊的,所以除非有書面證據證明,否則很難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作者 | 孫鳴民(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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