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增值稅申報?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産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無法确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産淨值為銷售額,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視同銷售的增值稅申報?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産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無法确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産淨值為銷售額。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财稅〔2008〕170号)
實務解析:某 企業(一般納稅人)2019年5月銷售A産品(稅率13%)10台給甲,開具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額為40000元,稅額為5200元;銷售A産品2台給乙,開具普通發票,注明含稅銷售額為9718元;當月還将A産品3台捐贈給福利院,新研制的B産品(稅率13%)1台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已知A産品的生産成本為800元/台,B産品的生産成本為1500元/台。試确定該企業相關業務的銷項稅額。
答∶銷項稅額=(40000+9718÷1.13)×13%+(40000+9718÷1.13)÷(10+2)×3×13%+1500×(1+10%)×13%=8112(元)
會計處理如下:
銷售A産品
借:銀行存款等54918
貸:主營業務收入48 6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 318
結轉成本賬務處理略。
捐贈A産品
借:營業外支出3 979.5
貸:庫存商品2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79.5
發放職工福利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1 864.5
貸:主營業務收入16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14.5
實務解析: 甲企業委托乙企業加工應稅消費品,甲企業發出原材料實際成本為 28 000 元,乙企業加工完成時收取加工費10 000元(包括代墊輔助材料600元),增值稅額1 300 元,開具了專用發票,并代收代繳了消費稅,甲企業收回委托加工材料後用于分配職工個人消費。甲、乙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适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該消費品消費稅稅率為5%。
計算∶1.乙企業應交的增值稅和代扣代繳的消費稅。2. 甲企業應納增值稅額。
解析1.乙企業應交增值稅=10 000×13%=1 300(元)
乙企業應代扣代繳的消費稅=【(28 000+10 000)÷(1—5%)】×5%=2 000(元)
2. 甲企業委托加工材料成本=28 000+10 000+2 000=40 000(元)
視同銷售行為應納稅額=40 000×(1+10%)×13%=5720(元)
則乙企業應交增值稅1300元、代扣代繳消費稅2000元,甲企業應納增值稅5720元甲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發出委托加工商品所需的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資28000
貸:庫存商品28000
支付加工費
借:委托加工物資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00
貸:銀行存款等11300
支付消費稅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2000
貸:銀行存款等2000
收回委托加工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40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40000
發放職工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49720
貸:主營業務收入4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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